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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畏法律 敬畏真相

  发布时间:2015-12-09 10:23:34


    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南农民王广建因伙同他人运毒7.5公斤,两审均被法院判处死刑,经过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裁定已经下发至下级法院后,事情峰回路转,又被最高院紧急叫停。读到这个新闻时,笔者对法院的印象是“太草率”!心想,假如当事人没有请这么负责这么有“能力”的律师,那么一条人命是不是就这样没了?

    然而,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信息快速传递的时代,新华社及时发布《最高法院未对王广建运输毒品一案下达停止执行死刑裁定》一文,说清了案件真相。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明确表示:目前,王广建运输毒品一案尚未进入死刑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未作出对王广建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了案件材料,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接收了律师提供的相关材料,而对于王广建提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线索,一、二审法院正在进行相关核查工作。

    回头再看看爆料人谢律师怎么说的吧:王广建的家人找到他时,情况特别紧急,最高法院已经核准王广建死刑了,并已向下级法院下发了核准死刑的裁定书,由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也已发到了下级法院。貌似谢律师动用自己的私人能量,经和最高院主管人员沟通,才成功做到了“枪下留人”。

    很明显,之前媒体报道中夸大了律师的作用不说,还没有核实这个案件的真实情况,把一面之词当做了真相。

    笔者认为,法律人的声音首先应尊重事实,不说片面之词。在法律程序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只是法官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每个法律人的行为准则。王广建案件实际上正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下达死刑执行命令,懂法的人都知道“复核中”与“下达死刑执行命令”是二个不同概念,是案件审理中的二个程序。媒体报道时也应该根据事实、根据真相进行,在司法程序中的案件应该先到司法机关了解一下真实情况,而不应把一方之词当做真相。否则则有利用媒体绑架司法的嫌疑。

     当然,媒体也好,其他公民也好,对司法都有监督权,网络就是一个监督的平台,但是网络不应成为某些人炒作或者发泄私愤的平台,更不能成为干扰司法的大字报栏。对司法的监督应基于客观事实,失实的声音会造成公众对法律适用产生误解。当然,司法机关一方面会积极接受监督,一方面还会严格执法,不会因任何原因而放松对法律的敬畏。司法机关对法律的敬畏也是基于对事实真相的敬畏,没有敬畏之心的法律人不适合从事法律事务。推而广之,法律人也应如此,信口开河式的爆料,夸张的宣传报道,不专业的解读只会贻笑大方。

    作为法律人,低估受众智商的行为不合适,不可取,不应为。从专业的角度看待法律,尊重法律,不仅是法律人的天职,更是全体公民的努力所在,希望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加快一点!

责任编辑: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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