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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学习的益处”

  发布时间:2015-11-17 16:21:32


    有一位伟人说过:“活到老、学到老。”此言信然。

    还有一位伟人说过:“学马克思主义,要学管用的。”此言信然。

    说到学习,这是个古老而不衰的话题,学习的重要性和益处,前人已经述备矣。作为司法人员,注重学习尤为重要,形势的变化,法律的完备,司法理念的更新,这些都需要不断学习,培训,更新和丰富自己的知识,给自己充电,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才能胜任工作。

    或许会有人说,学习,我从小学、中学到大学毕业,经历了十年寒窗,掌握了丰富的知识,已经可以满足工作的需要,不再需要培训了。我认为此言差矣!书本知识,纯理论,像无根的浮萍,毫无根基,与实际工作是有距离的,是两张皮,只有经过工作实践,二者融合到了一起,才能变成自己的知识,才能为我所用,才能真正提升自己。我作为司法工作者,入行近三十年,深有感受。初到法院,也是自我感觉良好,那时法院法律专业人才稀缺,自己又是科班出身,可谓是意气奋发,踌躇满志,觉得一百个不含糊。但有一次庭里集体研究案件,主管副院长让我谈谈看法、意见,就当学习锻炼,这时我发觉竟然不知从何入手,原来学的理论一点也用不上,那会儿把老师教的理论知识全都还给老师了,很惭愧啊。此后,我才沉下心来,摒除浮躁,认真听,仔细看,虚心学习老同志如何分析案情,如何适用法律,如何处理案件,可谓是受益匪浅。及至自己独立办案,更觉自己掌握的知识,远远不够,这才体会到“书到用时方恨少”的含义。

    书本知识如果不经过实践,只会停留在字面意思上,不能深入理解,用起来也很机械教条,刻板。比如“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这是审判工作中常见的问题,“驳回起诉”好说,属于程序问题,民诉法有具体法律条文,而“驳回诉讼请求”呢?属于实体范畴,没有具体条文,如何适用法律呢?如果判决该适用哪个条文,一直困扰我。早年,曾经办理一起借款案件。原告起诉被告返还借款,并提供借条,但开庭时被告提供了原告的收款条,证明其已经将借款还给原告,原债权债务已经消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哪款那条呢?正巧中院开展民事口业务培训,时任中院民庭李庭长讲了这个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那另一层的意思,不存在的债务当然不必清偿。所以支持原告请求的,引用这一条,不支持原告请求的,也应该引用这一条。经他这么一番讲解,我顿觉醍醐灌顶。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还不够深入,不透彻。对掌握的法律知识还是一知半解,还需要加强学习啊。工作人员当然不像学生,有快时间去学习,所以业务培训是最好的方法,带着问题去学习,效果更好。

    学习的方法很多,除了培训外,与业内人多交流,沟通,研讨也是不错的方式,俗话说,与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有时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无论年长的,还是年轻的,谁都有某个方面的独到之处。古人云:三人行必有吾师。就是这个理。不要以为自己知识那么那么渊博,经验如何如何丰富,就好为人师,听不进别人意见。比如犁地,你梨的再透,你也有梨不到的地方,也有盲角。所以切不可妄自尊大,目空一切。人还是谦虚一点好。

    人的一生就是提升修养的一生,作为司法人员注重自身的业务素养和道德修养的提高,学习则是自我提高,自我升华的最佳途径,把学习当成了习惯,人就至臻矣!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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