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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始至终的信念

——“庖丁解牛”法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5-10-19 15:05:46


    前一段,我接手一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起初并没有引起我足够的重视,交通肇事案件嘛!比较常见,没有什么稀奇的。可是阅完卷后,我的心不免沉重起来,案情之梗概,事故之脉络,现场之惨状已了然于胸,那情形一幕一幕隐现在脑海,我谓之“全牛”。

    被告人大发是一个不到四十岁的农民,住在深山里的一个小山村,子承父业,他经营一个家庭榨油坊,挣个辛苦费,虽说不能日进斗金,但在贫困山区的他,日子过得倒算滋润。由于他为人厚道,待人热情,在十里八村也赢得大家的认可。为了招揽生意,锁定客户,同时也为了方便大家,他考取驾照并购买了一辆农用三轮车,路途较远的客户,电话联系,他提供免费接送服务。

    2013年一天,经电话联系西顶村有十二户村民去他家榨油,他依约早上开车接他们过去,待榨完油已是下午3、4点了,他像往常一样驾驶三轮车送他们回村,熟料这本是两相方便的好事竟然酿成了泼天大祸。

    羊圈沟是紧邻西顶村的一条很深的山沟,盘山道路从此经过,这条路是西顶村及山里几个村出入的必经之路,在这里有一段坡度很陡的山路,几近50度,这段路一边是巍峨山体,一边就是陡峭的深沟,不论是牲畜车还是动力车行走在这儿,稍有不慎就会造成车毁人亡,翻沟事故时有发生,被称作“死亡沟”,当地人迷信的认为这里“惨”。大发驾驶三轮车行至这里,冲坡时冲到半腰车没劲了,他马上换挡,然而车辆脱档,制动失灵,车辆后溜,翻入路边深沟,惨剧就这样发生了。致使三人当场死亡,五人受伤,大发本人亦在此事故中受伤,随后所有伤者被送入医院治疗。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大发负事故全部责任。

    “羊圈沟出事儿了”,消息一经传出就引起周围村庄一片震惊,同时也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此次事故太大了。当地党委政府积极行动起来,做好善后工作,一边抚慰死伤家属,一边协调资金,为伤者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以缓解他们的困境。在侦查阶段,大发与三位死亡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人民检察院以大发犯交通肇事罪向我院提起公诉,指控认为,被告人大发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我们向被告人及被害人送达了有关文书,我又详细了解了他们家庭成员和经济收入状况,以及目前存在的实际困难。

    被告人大发是个比较壮实的汉子,一脸的憨厚像,由于大腿骨折还没有康复好,腿上的钢钉还没有取出,走路一瘸一拐的,本来是个高个子,现在走路显得一高一低的,样子显得很悲催。他家五口人,除了妻子外还有一个不能走路的母亲,两个尚在上学的孩子,家庭收入就是那个油坊。他对这次事故怀着深深的内疚,尤其对三名死者,心里更是过不了这个坎,他自愿认罪,并愿意在能力承受范围内,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由于身体原因公安部门对被告人现在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取保候审。

    五名受伤者,经了解,也是各有各的困难,他们没有固定收入,经济条件都不宽裕,这次事故受伤住院又花费了很多钱,而且需要护理伤者,家人不能出门打工挣钱,本来手头拮据的他们,更是雪上加霜。有的年纪大了,本没有收入,靠着种两亩薄田糊口,这下短时间内不能下地劳动了,生活陷入了困境。但他们还是很宽容的,他们表示不想让被告人关进监狱,也不想让被告人的家庭支离破碎,对被告人也没有那么大怨气,他们提出的要求也不高,仅仅是赔偿尚未报销的那部分医疗费,同时表示被告人实在困难也可以做出适当让步。

    此案“法、情、义”纠结在一起,非常棘手,我谓之“族”。  所谓“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大发刑事责任。被告人大发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过失犯罪。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被告人大发应在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其他情节,被告人将面临至少五年以上尤其徒刑。所谓“情”:如果被告人大发判处实体刑,刑期且比较长,很可能他的家庭会破碎,老母亲没人管,孩子辍学,妻子顶不起沉重的负担。再者被告人也会原本做“好事儿”,演变成了“坏事儿”,还要受到如此重惩罚,心里不平衡。被害人也是最不愿看到这样的结果,一来他们认为被告人并没有主观恶意,并不想不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来如果被告人关进监狱,他们的损失很可能无法得到弥补,他们实际利益得不到。所谓“义”即被害人体谅被告人的实际困难,愿意做出让步,也愿意谅解被告人的行为,不愿看到被告人因此而家庭破碎。我又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意见,公诉机关也认为判处被告人实体刑不合适,可能会增加很多不安定因素,社会效果不好。区委和公安部门的意见也是侧重民事部分的处理。为了慎重起见,我以游客的身份去山后旅游,主要想听听周围村民的看法,他们的看法是:小伙子人不错,人老实,心眼不坏,本来是做好事却变成了了坏事,如果因为这是小伙子进了监狱有点可惜。

    在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后,对案件的处理有了初步方向,就是软着陆,重效果,求和谐。因为此案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罚。本案符合这方面的条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我决定从这个“族”入手,重大放在民事调解方面。

    说起调解谈何容易啊!虽然被害人要求并不过分,但被告人的赔付能力确实有限,这就是本案的焦点。五名被害人的要求医疗费用加起来相对于被告人一人就是一个天文数字。刚开始,被害人他们要来就是一起来,要走一起走,有一种共进退的意思,因为他们是一个村的,又是同一事故的被害人。让他们谈具体意见,他们这个说个这,那个说个那,莫衷一是。叫他们谈具体意见,这个说,那个插嘴,那个说,这个插嘴,乱糟糟的,根本听不出所以然来,不让他们说吧,他们又不愿意。有的被害人想退让吧,有碍于其他的面子。我只好改变策略,一个一个的做工作,约他们时就明确告知他们不要跟他人一起来。在调解过程中,又给他们讲解法律,又给他们分析利弊,费了好多口舌,说哑了嗓子,磨薄了嘴皮,功夫不负有心人,调解工作有了成效。经过艰难的努力,被告人分别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数额双方也基本满意,并给付大部分赔偿。这样为整个案件的处理打下了基础。经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处被告人大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被害人没有意见,可以说各方满意,这么复杂案件画上个圆满句号。说实在我作为主审法官如此处理此案,有一种成就感。我时常在想,作为刑事法官应该如何开展自己的工作?假如法律是“刀”那么法官就是操刀手,一方面要打击各种犯罪,另一方面,用法律思维来理顺各种关系化解不和谐因素,尽量把“法、情、义”糅合在一起,达到和谐的社会效果。具体审判工作中,不要怕麻烦,方式不能单一,不能注重一方面而忽略另一方面,用实实在在的工作,为群众办实实在在的事儿,求实效,只有这样才不辜负自己肩上的责任和使命。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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