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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意义重大

  发布时间:2015-10-16 08:25:26


    10月13日上午,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会议指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10月14日,人民日报头版】

    社会矛盾的加剧呼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完善。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同时,由于纠纷类型及发生原因不同,化解纠纷的方法也有区别。有感情冲突、价值冲突、利益冲突、资源分配冲突。纠纷解决既有正式的法律解决渠道,也需要个性化的“私人定制”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即使是因为规则冲突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为化解纠纷也有不同的要求。有些人是为了要个“说法”或价值判断,更多的人只是追求化解纠纷的结果。要满足人民群众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需求,适应纠纷的多元属性,必须转变纠纷解决理念,打破司法诉讼包打天下的局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这对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将会发挥出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的一项战略任务,是我们的理想追求,但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和纠纷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和纠纷能够得到科学、合理、及时解决的社会。这些年我国的司法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社会矛盾纠纷大量涌现,有限的司法资源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需求,急需构建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化解潜在的各类矛盾,解决发生的多种纠纷,使社会生活能够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转,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必需的。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克服诉讼解决纠纷机制弊端。和谐的价值基础是当事人各方对诉讼结果的认同满意。诉讼程与调解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诉讼程序更多地依靠法官的权威判断。以裁判的方式解决纠纷,是基于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判断分析,而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诉讼程排除了合意的因素的裁判,不可能达到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理想结果,有些案件即便是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亦不满意。当前涉法信访案件的严峻形势,暴露了诉讼解决机制的种种弊端。尽管法院对某些案件审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但大多数案件使用规则与程序是正确适当的,当事人之所以不服判决结果,是因为纠纷解决方式过于集中,当事人对法院判决期望值过高所导致社会矛盾复杂化。当事人将案件诉诸法院,无疑是希望法院尽可能迅速而又公正的处理这些案件;但法律所规定诉讼必经程序,庭审的复杂性,个案情况各异,以及法官整体素质所限等因素,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很难做到定纷止争,反倒很容易造成诉讼拖沓、经济与精神上的很容易受损。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符合中国传统价值观念,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纠纷。纠纷是人类社会存续过程中的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解决纠纷后当事人双方仍然要在一起工作、生活。民间有“一场官司十年仇”的说法,有“厌诉”的传统。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发扬“和为贵”精神,以调解为方式,以调和为目的,注重自愿原则,促成当事人的妥协与和解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比起冰冷的诉讼和法律审判,更富有人情味。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融法律于情理之中,注重教育意义,以对话和非对抗的斡旋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既着眼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现实纠纷,又放眼其未来的合作和和睦相处,不留后患,可从根源上解决矛盾。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互利性有助于社会关系的及时修复。社会调解作为一种社会救济,与公力救济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纠纷不同,调解结果的可接受性和权威性来自于当事人的合意性。社会调解的结果指向不仅仅是就已经发生的纠纷事实分配权利义务、定纷止争,还要引导当事人面向未来,从整体上考虑双方的关系和长远利益,从而实现双赢。而一旦把将来的关系和长远利益纳入考量范围,不仅为纠纷解决方案的形成提供了更多的选项,增加了调解成功的可能性,而且还有助于社会关系的维护与及时修复,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官了民了。

    五,元化纠纷解决有利于从源头进行社会治理。社会调解组织不仅具有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同时也具有了解社情民意、采集治理信息的职能,通过“群防群治”,有利于纠纷的排查、预防和化解,及时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同时,发展社会调解有利于提高社会自治能力。社会调解通过充分挖掘民间资源,在法治的框架内强化乡规民约、传统道德、行业规则的约束力,调节利益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促进行业自治和社会自治。因此,就上述意义而言,发展社会调解还是改进基层社会治理方式的有效途径。

    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顺应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大环境,在立案登记制实施的同时,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更为经济便捷的路径,同时也为人民法院解决案多人少、案件分流引导提供了依据。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也是服务民生、促进和谐的有效途径。这项改革既符合纠纷解决规律,又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是新时期建设法治社会、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创新之举。作为人民法院在构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要充分发挥其引领、指导、保障作用,让人民群众从中真切体验和获得“红利”,必须在下以几方面多下功夫。

    一要明确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工作中的定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牵涉面广,涉及到多个主体和方方面面。总体上说,这项工作需要由各级党政组织领导。但鉴于司法毕竟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核心要素。因此,人民法院在此方面不仅应有全局观念,还应有一定的主导意识和积极主动的精神,强烈的担当意识,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和完善中发挥引领、保障和推动作用。

    二是完善诉与非诉的联结关系,实现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有效衔接。通过案件分流等方式,发挥法院对各类纠纷解决资源的实际配置作用;通过指导、培训、示范等方式,发挥法院对非诉方式的规范、引导和提高作用;通过调解书确认以及保全、执行等司法强制手段,赋予诉外调解更多效力,以发挥法院对非诉手段的支持和保障作用。

    三应建立申请执行各种调解协议或裁决的审查机制。诉外各种调解协议或裁决,如果当事人自觉履行的,效力自不待言;如果当事人一方不自觉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此,法院应把仲裁的、非诉行政的、民事调解或裁决予以整合规范,,根据调解裁决的不同性质、权利的重要性以及先前程序正当化程度等确定不同的审查强度,,建立一个理性的审查机制。从而提升多元化或者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效率,增强其实效性。

    四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大环境中,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不断强化多元、和谐的理念,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全过程,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软性”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纷争,平衡利益冲突,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司法目的。

    五加强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社会改变“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释放群众情绪,理顺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因纠纷而结“世仇”的现象。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六探索实行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委托社会力量协助调解,直接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引入诉讼程序,实现化解纠纷、解决矛盾的司法目标。

    七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与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建设结合起来,用制度激励、引导法官在实践中努力实现审判活动与非诉讼程序的协调运行。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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