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仅六天时间,就审理结案,为我们挽回经济损失三百多万,唐河县法院真是我们企业的保护神!”5月25日一大早,唐河县博丰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专程来到唐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道谢。
该案原告唐河县博丰粮业有限公司(简称为唐河博丰粮业)与2015年1月与方城县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助该公司交割国家政策性专场交易小麦,扣除各项经营成本后利润双方平分。合作活动结束后,经过结算,双方确认方城县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唐河博丰粮业本金及经营利润、利息合计3278720元,约定于2015年4月15日前归还。到期后,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还款,方城县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叶县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一起,向唐河博丰粮业出具还款计划,方城县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承诺以公司全部资产抵押,其法定代表人王某自愿将其在郑州的一套住房过户给唐河博丰粮业抵偿部分欠款,叶县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承诺协助还款。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唐河博丰粮业发现,王某的郑州住房已抵押给银行,无法过户。为保障债权实现,唐河博丰粮业于5月14日将方城县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叶县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唐河县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追讨欠款。
案件受理后,唐河县法院民二庭王文山庭长高度重视,和承办法官仝之锐一起迅速调查案件情况,研究制定审理方案。为避免被告转移财产,确保原告债权实现,唐河县法院迅速查明被告部分财产情况,并利用周末加班准备好各种材料、手续,周一立即奔赴方城、郑州两地进行诉讼保全,查封、冻结被告财产,同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组织调解。通过辨法析理和释明引导,5月20日,各方当事人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坦诚交流,被告对自己的失信行为表示了后悔,向原告诚恳致歉,并解释了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获得了原告的谅解,而且原、被告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方城县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于6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经营合作款项,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叶县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原告唐河博丰粮业则放弃了部分利息请求。协议达成后,双方承诺按期履行,今后将继续合作经营,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服务辖区企业、促进经济发展,是唐河县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也是唐河县法院的庄严承诺。审理这个案件,正是履行我们的职责和承诺,是我们该做的。”承办该案的仝之锐法官在与前来道谢的张某交流时平静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