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里说“政府有权不可任性”。“任性”,是当今网络词语,总理的这句话,从此让人对“任性”一词印象深刻,成为两会热词。由此,大家可以联想到各个层面的“不可任性”。
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立法者和执法者不可任性。全国人大已经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可以认为是打响了依法治国的发令枪。健全立法行为,让立法行为置于法律规范内,修改和建立健全法律时不轻为、不妄为,即是依法立法的“不可任性”。同样,执法者在执法时要依法,要有法必依,要违法必究,要执法必严,执法时不可任性。
司法机关改革不可任性。司法机关目前处于改革的前沿阵地,改革的目的是让司法有法必依,让司法更有尊严。个人认为,司法改革应从消除既往存在的痼疾开始,从提高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开始,从提高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地位和尊严开始。所有改革后的外在表现形式,无非都是为了有效司法。我国的法治建设已有很多年了,期间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的司法经验,在契合目前形式下立法、司法的同时,健全建立一部相对稳定的司法体系仍然很有必要。最高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中的很多改革措施,切合了目前的很多实际情况,比如:司法公开、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都是群众十分关心关注的问题。可以说,最高法院的改革纲要,切合实际,没有“任性”。
大到依法治国,小到遵法守纪,“不可任性”存在于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个规范有序的社会,不仅要有相当高的道德需求,老百姓更需要的是渗透生活的法律规范、法治意识。不懂法、不知规则,将不再成为司法、行政等可以原谅的理由,不再成为“可以任性”的理由。当公权行使不再任性,当规范有序成为生活常态,依法治国才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