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规范网络信息发布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2015-03-10 09:59:01


    3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张茅局长答记者问时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笔者深有同感,纵观目前网络信息发布现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法行为,污染了网络,混淆了视听,误导了受众。所以,从立法开始,从治理着手,规范网络信息发布刻不容缓。

    面对网络谣言的大肆传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规范网络管理、净化网络环境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例如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据此规定,依法打击了一些造谣诽谤的所谓“网络大V”。

    其实,之前我国对规范网络就发布了不少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法规。如:1997年公安部颁发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的国务院制定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国务院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1年文化部颁发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各个职能部门对规范网络信息发布、规范网络文化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比如,《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既然多家职能部门的规定那么明确,为什么网络还存在大量的谣言、侮辱性的语言评论、不实的新闻报道、时不时的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发布不实广告、推销假货、利用网络诈骗等等现象呢?为什么跟帖评论中还有那么多的“喷子”,对什么都要“喷”上一番呢?个人认为,监管打击不力是一方面的原因,最根本的是没有一部健全的法律进行规范和治理。立法是否健全,也检验司法、执法的能力。如果从法律上加以规范,从执法上明确职能,净化网络、规范网络信息发布就有法可依,指日可待,所以,尽快出台一部规范网络的法律势在必行。

                

责任编辑:张凯甲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