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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需要注意些什么

  发布时间:2014-12-10 17:17:08


    近年来,随着党的富民政策日益增多,群众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不断提高,民间借款也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相关诉讼也日渐增多。笔者通过在方城县人民法院近几年审理的此类案件中发现,这类借款纠纷往往发生在亲戚、熟人、朋友之间,但在诉讼中债主提供的证据往往只有一张“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因此,建议民间借款应注意以下几点。

    借款时应写借条。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一些人认为把钱借给亲戚朋友非常可靠,所以在借钱时或碍于情面或图省事没有要求对方写借条,这样一旦双方出现纠纷,或者借款人出现死亡等意外,而其继承人对借款并不知情,出借人由于没有证据支持很难要回借款,只有吃个“哑巴亏”完事。

    借款时宜写成“借条”而非“欠条”。欠条、借条是生活中常见的条据,虽一字之差但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款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对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实践中有不少人误认为民间借贷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往往采用口头约定利息的方式而没有写进借条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由此可见,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在诉讼中借款人如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的诉讼时效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实践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多为亲戚、朋友、邻里,借款时易将日常习惯称谓如“张叔”、“李哥”、“王老三”、“李四”等写入借条,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在起诉时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因此,在书写借条时应写明双方全名并标注身份证号,要注意所写姓名是否与身份证相符合(同音异字也会留下麻烦),注明双方的具体信息,如自然人的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

    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借款中的语言表述不清楚往往易发生歧义。如“A借B壹万元”,从字面上分析让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钱还是B借了A的钱呢?其实写清楚并不难,比如可以写“A借给B壹万元”或者“A向B借壹万元”就不会产生歧义。又比如多音字“还”的使用,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综上,笔者建议,若要发生私人之间的借款事情,务必按照上述的几点来办,只有这样,才能免去不必要的麻烦,免得一头不得一头的结果。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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