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用老百姓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发布时间:2014-12-09 15:52:54


    5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我正在写一份判决书,门岗打电话说,有个叫韩廷朝的人找我。韩廷朝是我的一个当事人,已经结案半年了,他找我会是什么事呢?

    我赶紧出去,远远看见一个老人,拄着拐杖,站在门岗边上。他看见我,哆哆嗦嗦从衣服口袋里出一个一尺见方的红色锦旗,还有一张皱皱巴巴的纸。他递给我,笑着说,“这是我送给你的锦旗还有感谢信”。一个年近七旬的孤寡老人,专程从温县乡下赶50多公里的路程,只为给我送一个锦旗。让我一时难以接受。我的眼睛湿润了,说,“你不该来呀,近70岁的人了,腿脚又不方便,干嘛要跑这么远的路过来,还要破费花钱去买锦旗,我并没有为你做什么,不值得你这么做”。韩廷朝说,“不,我早就想来了,这么多年来,他们欺负我,是你们法院、法官为我主持了公正,我这个孤寡老头高兴呀。”我不知道该说什么,主持公正,难道不是一个法官应该做的吗?我双手接过锦旗,接过感谢信,我知道自己接过的是鼓励、是信任、更是期盼。

    韩廷朝是温县岳村乡韩郭作村的村民,无儿无女,长期以来,与他人共同居住在一所宅院,2005年韩郭作村委会进行规划,其他几户划新院搬出。丢下的老宅基地归韩廷朝使用。只有刘家一户划了新居,依然找种种理由,就是不搬。坍塌的墙土、砖块,严重影响韩廷朝的正常生活。为此,韩廷朝多次到政府、法院投诉,多次到各个部门信访。2011年岳村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将双方争执土地确权归韩廷朝使用。刘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维持了该处理决定。刘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温县法院认为,双方的土地权属纠纷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确权。岳村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超越职权,判决撤销了该处理决定。韩廷朝不服,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岳村乡政府有权作出处理,处理是正确的,刘某是故意拖延时间。

    我们受理这个案件后,合议庭经过认真的阅卷、审理。认为乡政府在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但对于岳村乡政府是否超越职权的问题,合议庭有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土地确权纠纷,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确权,岳村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属超越职权。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其实这就是一个法律的适用和理解问题。

    就本案而言,村里的宅基地调整方案是划新丢旧,除本案当事人刘某,其他划了新宅基地的,全部将老宅基地交给村里。刘某有了新的宅基地,应当搬出去,刘某不搬,就是认为韩廷朝是一个人,想将这个院占为己有。如果将这个案件作为土地确权纠纷处理,从法律层面上也不为错。可乡政府的处理决定被撤销,需要由县政府重新处理,还有再次复议、诉讼,最终的结果也许不会变,却是几年以后的事情了。也许已经是风烛残年的韩廷朝等不到那个时候了。对于韩廷朝来说,公平正义在哪里呢?他的权益又如何保障呢?作为一名法官应该怎样进行法律思考、利益权衡,怎样让公平正义以当事人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最终合议庭达成共识,本案是土地使用权争议纠纷,乡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合法的,应当予以维持。二审判决撤销原判,维持乡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

    这是一个普通的行政案件,经过正常审理结案。没有想到,一个风烛残年、行动不便的老人,会以这样一种方式,对法官的工作表示肯定和认同。望着这个老人步履蹒跚的背影,想着他上车、下车的不便,往返百十公里的奔波,不知不觉间泪流满面。我要怎样做,才能对得起老百姓的信任和期待?

责任编辑:张凯甲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