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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4-09-09 10:16:41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表明了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昭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成为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途径、基本方式,成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障。

    法治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它所创造的是一种民主、和平、理性与文明的秩序,是人类社会最为优良的公共秩序,是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的奠基石。法治秩序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和核心,它有助于人们理解复杂而混乱的外部世界, 据此来规划生活和稳定预期,增进人类生活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减少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缓解人类生存境况中根深蒂固的不安全感,以及个体面对不确定世界的种种焦虑和不安情绪,以优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同时,遵从法治秩序所带来的信心和后果能够强化人类的创造性和能动精神,培养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和自由平等意识,为构建现代政治文明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如果国家治理不在法治轨道之上运行,一个临时决定,一个红头文件可取代法律,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只能靠长官的开恩来保佐,那么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只能化为乌有。小平同志提出“搞人治危险得很,搞法制才靠得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任何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执政者意识不到法治的重要性,不能够率先垂范的话,整个社会的法治氛围很难形成。政府是老百姓的楷模,政府官员的一举一动影响着整个社会。为此领导干部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所以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立法机关科学立法,这些都是影响法治信仰的重要因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再次强调;“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快速发展,目前已有239部法律、690多部行政法规、8600多部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就。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完成了全部立法,相反,今后的立法任务仍然艰巨而繁重。当今,社会立法较为薄弱,民生立法相对落后,法律冲突比较普遍,法律滞后现象较为明显、法律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迫切需要我国要加快形成以宪法为基础、部门法律齐全、配套制度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质量,重心就是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基础上更上一层楼,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加强涉及民生、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更多地采取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让法律更多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愿。

    必须着力制定善法,实现善法之治。王安石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善法是法治的根基。如果法律是恶法,如同源头活水遭受了污染,法治便无从谈起。纳粹德国在希特勒集权统治时期,法律在形式上较为完备,并且得到了近乎苛刻的执行,实现了“形式法治”,却偏离了“实质法治”轨道,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场巨大灾难。判断法之善恶的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因为,人权是法治的第一要义,法治的真谛是人权,法治的魅力也是人权。只有人权得到法律的足够尊重和保障,才具备了现代法治的主要品格和“实质法治”的基本精神。我国各级立法机关应当把人权作为一把标尺,重新审视立法思路,全面梳理既定法律,确保我国现有和即将制定的法律是善法,建设中的法治是善法之治,逐步实现“实质法治”。

    必须增强程序意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法治的两大要件。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必经之路,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不断提高,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更加注重程序公正。因此,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思维,还必须切实增强程序意识,真正做到懂程序、讲程序,按程序办事。缺乏程序意识,实质上是缺乏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意识。领导干部在实践中守程序,不仅有利于工作开展,而且可以减少麻烦;不仅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而且可以让人服气。增强程序意识,要求克服个人的主观随意性和无原则的弹性,不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办事,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有序,使工作开展更加阳光透明,从而更好地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必须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做到公正司法。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担负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司法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和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韩非子•外储说天下》有句名言,“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意思是说国家太平强盛得益于法治,国家纷乱贫弱是由于执法不公。十七世纪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培根也曾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新中国第一任司法部长史良也曾有言,“一次错误的审判、不公正的审批对我们所有的案件来说是几百分之一,但对当事人来讲就是百分之百。”为此,要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真正象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那样;“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忠诚、公正执法、廉洁高效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要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严肃惩治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必须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做到全民守法。最好的法律不仅仅是印在纸面上的条款,也不仅仅是写进判决书里的文字,而是铭刻在人民群众内心中的行为准则。因此,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使整个社会真正对法治尊崇和信仰,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把法治观念体现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领域,融入人民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带头奉行法治。同时,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法律的地位必须至高无上。法治的核心是法律控制权力,在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中,民主的基本要求就是多数人能够控制少数人,人民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权力的行使,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人民通过制定法律把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体现出来,民主政治决定了法律必须有高度的权威,否则法律就会沦为专制或人治的工具;我们国家的任何权力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法律自身的地位性要求任何政党、团体、国家机关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正如恩格斯指出:“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来说,都要求由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奉为神圣的东西。”法律是法治的规则前提,要形成法律支配权力的运行规则。邓小平同志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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