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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放权不能放任

  发布时间:2014-09-03 11:44:13


    当前,新一轮司法改革正在深入进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目标正在成为现实。今后,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可直接签发判决书,不再由院长或庭长签发。

    权责对等这本是公共管理应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而在以往,法官作为具体个案的审理者和承办者,对当事人的诉求最了解,对案件的争议最熟悉,对解决案件程序与实体的手段与方式最清楚,却因为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制约,必须层层汇报、请示并听命于院、庭长的拍板,无法坚持一个审判者的主张。司法改革使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栽判决文书由独审法官直接签发,这有利于减少庭长或院长干预法官判案行为发生,有利于实现司法去行政化,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此项改革,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必将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而案件实行独审后,主审法官自主权扩大了,庭长、主管院长虽然不再对其独审案进行审查、签发、把关,但监督管理必须加大,常言道;失去有效监的权力,最容易产生腐败。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思潮如潮涌动,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司法领域中司法公正这方净土也受到了污染,人情、关系的干扰无处不在,金钱、物欲、美色的诱惑日渐增多,千奇百怪的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层出不穷。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得好;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如今,司法改革令人期待,但再完美的法律制度也必须依赖人来实现。我们要确保司法改革善做善成,不走偏、不走样,不漏气,始终保持正确的前进方向,必须在赋权法官签发判决书的同时,做到放权不能放任,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把放出去的权全方位立体地监管起来,切实向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那样,“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使法官对审判权力怀有敬畏之心,始终保持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谨慎,决不能把公共权力异化为牟取个人私利的工具。为此,各级人大要进一步加大司法个案监督力度,法院应当通过公开审判权力运行流程与裁判文书上网,让法官判案行为受到社会与公众的有效监督。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大对于错案责任追究的处罚力度,让那些枉法判决,存在司法腐败行为的法官,付出更大的代价,以促使其谨慎、公正行使司法权力。在赋权法官签发判决书的同时,只有加大对于法官判案行为的监督与制约力度,才会既有利于促进司法去行政化实现,同时又有效遏制司法不公与腐败,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实现,当好法律的“守门人”。 也 只有这样,百姓也才能放心,人民也才能安心。如果因为放权而弱化监督,出现权力的滥用。这样,司法放权就是放弃责任,放任自流,也就违背了改革的初衷,甚或以挫败告终。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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