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高院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保护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并对开展这次专项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工作步骤和注意事项、工作要求都作出明确规定。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强调,全省法院要把坚持群众观点、践行群众路线贯穿活动始终,从小事做起,从审理的每一起案件做起,面对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用最快的速度、最强有力的措施,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张立勇院长这浓浓的为民情怀,生动诠释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的司法理念,体现出了为党尽责、为国奉献、为民分忧的强烈担当意识。
司法关爱“三留守”人员这一弱势群体,这既是出于一种对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也是体现了宪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则,也正是法律正义的本质所在,这对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必将发挥极其重要作用。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步伐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乡村涌入城市,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盖起了一座座高楼大厦,自己却无安身之地;他们为别人的团聚幸福作出贡献,自己却背井离乡、与家人不能团聚、不能共享天伦之乐;他们为别人家的孩子盖起了学校,自己的孩子却不能在自己打工的城市入学入园;他们为企业做出了贡献,却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他们远在家乡的孩子和老人由于缺乏应有的父爱母爱和子女的关怀,孩子流浪逃学,成为新一代的文盲,缺乏管教,甚至走上犯罪之路。他们的老人得不到子女关照,过着艰难的生活;留守妇女不能享受夫妻之爱,因而离婚率增高。弱势群体本来就处在贫困的状态,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很容易受到侵害,也容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他们的基本利益受到侵害后,诉讼能力的付出使他们难以承受,在司法层面上,如其因经济困难或其它情况而导致其诉权处于弱势,如果不对其实施司法救助,其平等的诉权就难以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化为空话。
在这环境下,法律如不能充分解决由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变化所带来的新型的争端,人们就会不再把法律当作社会组织的一个工具加以依赖。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既不能通过公共权利的分配来享有,又不能获得法律救济,一些弱势者就会无奈,或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选择自我伤害或报复社会的手段。他们那种非正式反抗的对象可能不仅仅是施加生存压力的强势,可能会将整个社会作为宣泄对象,甚至指向无辜的普通民众或其他同类弱势。畸变的反抗逻辑和反抗方式,为社会稳定增加了风险,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如近年发生的诸多群体性事件、暴力犯罪、团伙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案件就足证明到这一点。利益诉求正当合法渠道不通畅,这是引发弱势群体事件的矛盾症结。要改变这种不利局面,必须加大对“三留守”人员这一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司法关爱“三留守人员”这一弱势群体,这既是民众热望也是司法工作的取向,更是提升司法信力、赢取共识的重要之举。这不仅是人民法院的“民心工程” 、形象工程,更重要的是维护稳定的治本之策,是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法治思维、法治精神重要思想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现,是人民法院应尽的一项重要职责。
同情弱者,扶助贫者,是人类的天性,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司法是社会的良心,司法是高尚者的同义语。法院作为社会关系的“修复器”,人民利益的守护神。要修复断裂社会,衡平权利关系,担当好保护“三留守”人员的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真正做到以民之所望为施政所向,必须根据形势的变化、发展,深入研究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途径,建立灵活的司法体系,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的运作更加便捷、高效,为弱势群体及时、低成本地维权创造必要的条件,让审判机关真正成为弱势群体的依靠。在诉讼制度,内部机构设置,诉讼费用收取等方面进一步改革创新,以保障弱势群体充分实现诉讼权利。如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时,应尽力做到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要鼓励事实或法律关系清楚案件的困难当事人不委托代理人,自行进行诉讼;帮助确需请律师代理而无钱委托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对涉及弱势群体当事人的小额债务纠纷,劳务纠纷、婚姻案件、行政案件等着重实行调解,力争协商解决。这样做,既可以保证金钱给付能及时到位,免掉申请执行环节。又可以减少因上诉造成的诉累及费用开支,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尽早实现。对于执行过程中涉及弱势群体的,要做到既要维护法制权威,又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充分实现“弱势群体生存权保护原则”。对涉及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对同一被执行主体有多个申请执行人中的三留守人员优先兑付执行款、物;对被执行人确属三留守人员,无力履行生效裁判的,应优先中止或终结执行;对涉及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和劳动报酬等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依职权由审判庭直接送执行机构执行,以维护三留守人员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司法关爱“三留守”人员这一弱势群体,要注重普法教育与守法用法相结合,使弱势群体敢于和善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留守人员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与尊严,既需要法律权利的维护,而又要靠自身来改变。通过自身努力改变弱势状态,是摆脱弱势地位的最有效的方法。这其中,增强权利意识尤为重要。权利意识的增强就意味着使弱势群体知道他们已有的法律权利,还可以让他们知道应有的法律权利。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审理工作坚持不懈地重视与加强公民的法律知识普及工作,使弱势群体不断增强其法律权利意识,进而以权利积聚内力、用法律手段驱除弱势和抵制不法不当权力。同时,搞好普法教也能唤起人们同情关爱三留守人员的爱心。对弱势群体进行各种有益的帮助,弘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减少社会矛盾与冲突。
总之关爱弱势群体,充分地彰显司法本能,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洒在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让人们在每一个案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的幸福感才会加倍提升,社会才会更加文明、进步、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