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8-04 08:50:51 (2014)豫高法刑执公示第3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将本院受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吴春辉等94名罪犯减刑案件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14年8月1日至8月5日。如对罪犯提请减刑情况有投诉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为:(一)直接跟帖回复并留下联系方式(为保护投诉人隐私,投诉意见及联系方式仅在后台显示);(二)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到本院资料收转中心或投寄到本院(地址:郑州市金水区282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审判庭,邮编450008)。
二○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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