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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原告撤诉后法院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

  发布时间:2005-07-13 15:09: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民事案件的原告在撤诉后,法官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制作书面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一种是口头裁定记入笔录。作出书面裁定的一般还能及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法官的做法是只送原告不送被告。而口头裁定的,多数法官的做法是不再通知对方当事人,直至被告到庭时再告诉他,如果不来,就置之不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

    笔者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应区分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如果是应诉通知未向被告送达,原告撤诉的,不必告知被告;但应诉手续已送达给被告的,原告撤诉后,应当告知被告。理由如下:

    第一,法院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后,在客观上已影响到被告的利益,一纸诉状打破了他平静的生活,他可能因此而产生思想负担,他的邻居也可能因为他当被告而议论甚至嘲讽他,不管案件事实如何的,原告能否胜诉,其心理上必然会形成一定的压力。原告撤诉后,及时告知被告,能使被告尽快摆脱这种心理负担,也是审判工作中人文关怀的一种体现。

    第二,对方当事人收到了应诉手续后,在不知原告已撤诉的情况下,一般都会积极准备应诉工作,收集证据,准备材料,甚至为此聘请律师,支付昂贵的代理费,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而按法院规定时间到庭时,才被告知原告已撤诉。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或许还会引发另一次诉讼。

    第三,撤诉裁定不管是口头的还是书而的,都是案件审理结果的最终载体,被告做为案件当事人与原告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来裁定,对于裁定结果,双方有平等的知情权,只将结果告知原告而不告知被告,实际上是对被告诉讼权利的一种侵犯。

    笔者认为,已经送达被告应诉手续的案件,原告撤诉后,案件承办法官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被告,以免引发新的矛盾或给被告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浪费,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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