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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室逃脱时跌倒 法院:“风险自担”不等于责任自担

发布时间:2026-11-06 10:00:36


基本案情

今年6月25日,14周岁的朱某与同学5人到许昌某密室逃脱场所玩耍。购票后,朱某签署了经营者提供的《客户游玩须知》,其中载明“自愿参与、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等内容。玩耍过程中,朱某与一名同学在光线昏暗的通道内快速奔跑,奔跑中朱某转入右侧房间时跌倒,左侧眉弓处被撞伤。经医院诊断,朱某左侧眉弓可见长约22mm撕裂伤口,深层肌肉断裂,部分组织活性差,部分眉毛毛囊损伤。

事后,朱某父亲作为监护人就赔偿事宜与经营者协商未果。7月8日,朱某将该密室逃脱经营者诉至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期激光祛疤费、精神抚慰金等。经营者辩称,原告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且其购买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理赔。

判决结果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密室逃脱场所光线昏暗、墙面粗糙且无防碰撞安全防护设施,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朱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玩耍中快速奔跑忽视自身安全,其监护人亦未尽到监护责任,双方过错相当。最终,魏都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经营者赔偿朱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的50%共计2180.12元,另赔偿精神抚慰金25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沉浸式体验娱乐项目近年来迅速走红。昏暗的环境、紧张的氛围,正是这类游戏吸引玩家的魅力所在。然而,当沉浸变成危险,当刺激需要付出代价,法律如何界定经营者与消费者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是本案需要回应的核心问题。

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涵盖设施安全、风险警示、应急救助等多个层面。而密室逃脱不同于普通娱乐场所,其经营特点决定了参与者必须在光线不足、空间封闭、路线复杂的场景内活动,伴随追逐、惊吓等互动环节,客观上大大增加了碰撞跌倒这类意外发生的概率。因此密室经营者相比一般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承担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针对场所的特殊风险采取更为有效的防范措施。

本案中,经营者的密室通道内墙面粗糙,光线昏暗,转角处无任何软包或防碰撞安全防护设施。经营者虽以消费者签署了《客户游玩须知》为由主张“风险自担”,但这类免责协议不能免除经营者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风险自担”不等于责任自担,消费者对游戏风险的自愿接受,并不免除经营者对场所设施安全性的保障义务。

与此同时,事发时朱某已年满14周岁,对密室环境中的潜在风险应当具有基本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在光线不足的通道内与同学追逐奔跑,对自身安全疏于注意,对损害的发生负有明显过错。其监护人亦未在场尽到有效监护。据此,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各承担50%的责任,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法律原则。

密室逃脱的魅力在于沉浸式的冒险体验,但这种体验必须建立在安全保障的底线之上。对于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而言,不能仅凭一纸免责协议便将安全保障义务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也应在追求游戏快感的同时保持对自身安全的必要注意。只有经营者、消费者、监护人各尽其责,沉浸式娱乐才能行稳致远。

文章出处:河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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