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月4日18时,闪某驾驶重型半挂车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在半挂车上开门卸货过程中不慎被车门撞倒受伤,后被送往医院紧急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骨折。闪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所有人为某运输公司,该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限额1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闪某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其损失进行赔偿,遂起诉至博爱县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0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运输公司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系投保人和保险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博爱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闪某各项损失1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大货车运输行业具有作业环节多、安全风险较高的特点,驾驶人在装货、运输、卸货的全过程中均面临一定程度的人身安全风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是大货车驾驶人经常购买、用以抵御自身风险的重要险种。从保险实务来看,半挂车因无动力、无驾驶室,通常无法单独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行业惯例仅为主车投保该险种,这就使得半挂车作业环节的人员保障容易出现空白。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被保险车辆的半挂车上卸货时受伤,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一方面其公司承保的车辆为主车(牵引车),而闪某发生事故时在半挂车上,主挂车属于不同的机动车辆,闪某不属于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另一方面,事故发生时车辆为静止状态,未处于使用状态,不属于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故认为闪某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关于闪某是否属于案涉保险的车上人员的问题。半挂车本身无动力驱动装置,主车与半挂车一同使用,才能组成完整的运输工具,主、半挂车连接使用时应视为一体,即使半挂车未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也应认定半挂车上的人员包含在主车车上人员险的保障范围内。本案中,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牵引半挂车,闪某在半挂车上卸货受伤,应属于车上人员。
关于事故发生时是否属于使用被保险车辆的问题。本案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该约定系对车辆人员责任保险的明确解释,其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应当包括车辆的动态使用和静态使用的过程。本案中,闪某在半挂车上为运输车辆卸货,系履行驾驶人员的正常辅助性工作职责,其行为与车辆的使用目的直接相关,应当认定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
综合上述分析,闪某在半挂车上卸货时意外受伤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均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