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者,天地之和也;法者,天下之平也。魏晋名士嵇康的《声无哀乐论》是我国音乐美学史、文艺思想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论著,其以“声无哀乐”立论,认为音声的本质是“自然之和”,是一种客观、中立、纯粹的形式存在。此文虽为乐论,其运思却深契法治之道——音声不承载既定哀乐,恰如法律不预设固定立场;音声以平和为体,恰如法律以中正为度;听者以己情应感,恰如法官以公心裁断。笔者以“两个结合”为宏观观照,以《声无哀乐论》为微观视角,从声情之辨、和平之体、感应之道、易俗之功四个维度切入,挖掘其中蕴含的司法智慧,力求为新时代司法公正提供传统文化的精神滋养。
声不系情,法不预设
嵇康立论之要,首在剥离音声与情感的固定联系。音声独立自存,不因人心情志而改变其体性;法律亦当有常度,不因个案情绪而左右其准绳。这一声情之辨,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深邃的哲学参照。
破声情一体之藩,立法律中立之基。汉儒论乐,秉承“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的《乐记》传统,将音声视为人心的直接外化。《声无哀乐论》设为问答,代表这一旧说的秦客力持“心动于中,而声出于心”“哀乐宜形于声音”“哀乐之情,必形于声音”“声音莫不象其体而传其心”四重递进判断,层层加固音声与情感的对应关系,使音声沦为人心之“象”、道德之符。嵇康则以“均同之情,而发万殊之声”的事实,揭示情与声之间并无固定对应关系,进而断言“心之与声,明为二物”。这一判断的司法启示在于——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其权威恰恰来自它不依附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情感诉求,不以案中人的喜乐哀怒为转移。法官居中裁判,首要之义便是超然于当事人的情绪波澜之外,保持法律立场的中立与恒定。
去闻声知情之蔽,守循证裁判之则。秦汉以来,音声被赋予“象”的功能,成为通达人、事、物的认知范式,“闻声知情”被尊为圣人之能。介葛卢闻牛鸣而知三子为牺,师旷吹律而知楚师必败,羊舌母闻儿啼而审其丧家,凡此种种,皆被奉为神妙之验,在嵇康看来皆属“神其事”的妄言。他以“推类辨物,当先求之自然之理”为方法论,主张先理定而后借古义以明之,反对以古义为尊、以传闻为据。这一思路,与司法活动中“以事实为根据”的证据裁判原则深度契合。法官裁断案件,不能被“闻声知情”式的直觉判断所牵引,不能以未经质证的传闻作为定案根据,而应当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为唯一基础。嵇康“先求自然之理”的立场,或许可以看作法官“以事实为根据”的古典回响。
辨内外殊途之别,明客观主观之界。嵇康将音声与哀乐归于不同的存在序列——音声是天地间自然的物理现象,“其体自若而不变”,属客观之域;哀乐是人心在事物流变中生成的情感反应,属主观之域。二者“外内殊用,彼我异名”,不容混淆。这一区分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方法论意义——案件事实的认定属于客观判断,法律适用的价值权衡则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色彩,但二者的界限必须清晰。法官不能以个人好恶代替事实认定,不能以情感倾向遮蔽证据分析。唯有在客观与主观之间划出清晰的边界,司法的公信力才有可靠的根基。
和以成声,平以立法
嵇康虽然否定音声承载哀乐之情,却并未否定音声本身的秩序性。他提出“音声有自然之和”“声音以平和为体”的命题,将“和”确立为音声的本质规定。这为法的内在品质提供了学理上的有益参照。
声有自然之和,法有恒定之度。嵇康论声,不从情感入手,而从形式结构入手,认为音声的本质在于“单复、高埤、善恶”等音律要素的和谐组合,此为自然之理,不因爱憎而改,不因治乱而移。音声之和不依附哀乐,法律之公正亦不依附外在浮泛标签,它植根于法律内在的正义秩序,落实于每一次依法裁断之中。法律的权威,形式根基在规范自洽,实质灵魂在公平正义。法官适用法律,首在维护法秩序的内在统一,此统一本身已含对私情私利的排斥与对普遍正义的坚守。法律不迁就一时情绪,不以个案悲欢为转移,但法律之和绝非价值空洞,而是超越个别情感、归于公平的更高秩序。
和声不随情迁,律文不为势改。嵇康指出,音声的美恶不系于人情的爱憎,“虽遭遇浊乱,其体自若而不变”。这里的“体自若”三字,极具法律哲学意味。法律的效力与尊严,恰恰体现在它不因外部环境的浊乱而改变其准绳,不因权力的压力而屈折其尺度。嵇康所生活的时代,名教沦为政治倾轧的工具,礼法成为罗织罪名的借口。他剥离音声的伦理功能,其深层用意,正在于拒斥那种以道德之名行暴力之实的伪善。这一历史镜鉴提示我们,法律的稳定性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根基。法律之稳定性与可预期性,不因权宜之需而轻改其度,不因势之暂变而遽移其常。
猛静各得其和,轻重各当其罚。嵇康并不否定不同音乐的风格差异,他承认“音声虽有猛静”,但“猛静各有一和”。猛声之和使人形躁志越,静声之和使人体静心闲,和的原则贯穿于一切风格之中。这一思想对应到法律领域,意味着法律的公平不是无视差别的形式平等,而是在不同案件中实现“各当其罚”的实质均衡。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嵇康“猛静各有一和”的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妙——无论案件的情节轻重缓急,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找到恰如其分的裁量尺度,使每一个裁判结果都体现法律的“和”。和不是平均主义,而是比例适当、分寸得当。
感由心生,断依法行
嵇康不否认人听音乐会动情这一经验事实,但他认为情感并非来自音声,而是人“先遘于心”的情感为和声所“诱发”而自显。这一“感应”理论,为理解法官的裁断活动提供了独特的哲学视角。
哀乐先存于内,是非当求于外。嵇康说“哀乐自以事会,先遘于心”,人之所以闻乐而悲或闻乐而喜,根本原因在于他内心本有悲喜之情,音乐只是触发了这些既有的情绪。“和声无象,而哀心有主”——和声本身不含有任何情感意象,有哀心的人以哀心应之,自然生出哀情。这一论述提示我们,人的情感反应中不可避免地带有先入之见。法官也不例外,他带着自己的人生经历、价值观念和认知框架审视案件。但司法公正的要求恰恰在于——法官必须对自身的“先入之见”保持清醒的觉察,不让内心的“哀乐”取代对外在“是非”的客观判断。知人者智,自知者明;法官之明,首在明于己心。
应感出于自诚,裁断据于公理。嵇康强调情感之“发”是自发、自得,“和之所感,莫不自发”。人听音乐时的情感体验,不是被音声强加的结果,而是内心情感在和谐声响的召唤下自然流露。这种“自得”的精神状态,对于司法裁判有深刻的借鉴意义。法官的裁断,应当是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全面审查证据之后,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内心的确信独立作出的判断。这种判断不应是外界压力下的屈从,不应是舆论情绪下的迎合,而应当是法官职业良知与司法智慧的自觉运用。真诚的司法判断,如同真诚的审美体验,源于主体内心的自足与自洽。
听者各怀其情,法者共守其度。嵇康指出,同一乐曲,宴席之上“忻然而欢”者有之,“惨尔而泣”者亦有之,原因在于“人情不同,自师所解”。审美体验的多样性源于审美主体的差异性,但音乐本身的和声之体并未因此改变。司法领域亦是如此。个案裁判有时会引发公众的不同反应,当事人或同情或愤怒,舆论或支持或质疑,这些不同立场的情感表达如同宴席上的哀乐异响。但法官的职责不是迁就任何一方的情感诉求,而是以法律为准绳。这正是嵇康“声音以平和为体,而感物无常”思想的法律表达——法体有常,而人情万殊;守常以应万变,乃司法之要义。
正声易俗,善法治世
嵇康虽然否定了音声的情感属性,却并未否定音乐的社会功能。他对孔子“移风易俗,莫善于乐”的重新解释,正为我们理解法律的社会治理功能提供了新的视角。
和声导养情志,善法涵养风俗。嵇康认为,移风易俗不在音乐中的情感内容,而在于和声的形式功效。和声以其“单复、高埤、善恶”的音律结构,使人产生适度的躁静反应,进而影响心理与行为。人人以平和的方式行动,则社会风气自然改善。这一思想的核心在于——社会秩序的改善,不依赖于强行灌输某种特定情感,而依赖于形式本身的规范作用。法律的社会功能同样如此,优良的法律并不试图规定公民应当怀有怎样的情感,而是通过明确的行为规范引导人们形成稳定的行为预期和秩序习惯。法与乐虽异,其“以平和为体”的内在精神则一。
声以平和为体,法以公信为本。嵇康反对“郑声淫”的传统判断,指出“淫之与正同乎心”,音声本身并无淫正之分。但他同时肯定,太和之音优于窈窕之声,因为前者有益于养生,后者易致流荡。这其中包含着一个精微的判断——音声的好坏不在情感内容,而在其结构是否平和。法律亦然。法律的好坏不在其宣称的价值多么崇高,而在其规则是否公平、程序是否正当、适用是否一致。公信力不是靠道德宣言树立的,而是靠每一个案件的公正裁判累积的。法官的每一次庭审、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是在用法律之“声”与公众之“心”进行感应。法律之声平和,则社会之心安定。
移风易俗以和,定分止争以律。嵇康将“移风易俗”理解为和声作用于人心的自然过程,而非外在强制的道德灌输。他描述的理想图景是“使心与理相顺,气与声相应”,在和谐的氛围中实现教化。这种润物无声的治理理念,与法治社会“定分止争”的功能定位是契合的。司法活动本质上是运用法律规则化解矛盾、分配权利、恢复秩序的过程。好的裁判能够超越个案的胜负,向社会传递规则信号,引导人们在法律框架内形成理性预期。这正如和声虽然不直接教人以伦理,却能通过和谐的音响形式滋养平和的心境——法律的教化功能,正是通过公正的裁判这一“法律之和声”来实现的。
《声无哀乐论》的深邃之处,在于它以极其清醒的理性精神,剥离了附着在音声之上的种种价值幻象,回归音声自身的本体存在。这看似是一种“减法”,实则是对音声独立价值的最高肯定。司法工作何尝不需要这种清醒的“减法”——减去先入之见,减去情感干扰,减去不当干预,让法律回归法律,让裁判回归证据与规范。而在这一“减”的背后,是对法律“自然之和”的信任与守护。声无哀乐,故能成其和;法有常度,故能致其公。
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法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本质为国家意志,其功能是维系秩序,而“声无哀乐”所揭示的规则客观性,恰与历史唯物主义关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科学认识,形成跨越时空的思想共鸣。新时代人民法院应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智慧,以“声无哀乐”的理性自觉坚定法治信仰,以“法有常度”的规则意识维护法律权威,以“裁判中和”的价值追求守护公平正义,在坚持“两个结合”中,让传统司法智慧融入现代司法审判实践,使司法既有法度之严,亦有中和之美;既有历史之深,亦有时代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