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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吐槽婚礼体验差,被婚庆公司起诉侵权,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6-09-14 08:57:36


一场满怀期待的婚礼

本应是人生中高光时刻

可当婚庆服务疏漏频发

体验大打折扣

商家还未经许可

擅自发布婚礼画面宣传

新人吐槽抒发糟糕体验

反倒被婚庆公司起诉侵犯名誉权

法院会怎么判?

基本案情 

曾某委托某公司承办婚庆事宜。筹备期间,曾某就婚礼流程、摄影人员安排等细节多次催促该公司工作人员,公司迟迟未予确定。此后,公司为曾某主持婚礼仪式并提供其他婚庆服务,双方因公司未提供誓言卡、胸花,未及时提交婚礼视频光盘,以及摄影、车队费用支付等问题产生分歧。婚礼结束次日,公司将含有曾某及新郎镜头(部分面部打有马赛克)的婚礼场景、过程通过某平台发布宣传。曾某在视频下评论:“没有允许你们发吧”,公司回复称:“你也一直没说不让发”,并不予删除。曾某遂在某平台上发布了一组图片,其中一张图片配加粗字“顶级婚礼,心情也是糟透了”。该发布引发网友362条评论,公司评论称:“本场婚礼是我们做的。以免大家被误导,我们会从几个方面客观回复这场婚礼以及新人的所有爆料。”后公司诉至法院,诉请曾某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抚慰金6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原告作为婚庆服务提供方,在婚礼结束次日未经被告曾某与新郎同意即将婚礼视频发布在某平台,对被告方构成一定程度的人格权侵权,该行为明显不当。曾某在某平台上发布的图片及文字说明,是其个人对婚礼流程设计、婚庆举办、场景布置、费用花销等过程、细节的叙述及评价,属于对自身筹备、举办婚礼全过程的主观感受,未捏造或虚构事实,也未直接出现原告公司的名字,不与原告名字产生唯一性、必然性、排他性联系,不存在攻击、侮辱、造谣、诽谤行为。且原告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社会评价度降低、正常经营受到影响,以及经济损失的金额,属于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具有社会性、非财产性、专属性和主体的特定性。构成名誉权侵权,需要满足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侵害行为、行为人的过错、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还需要特别注意几点:一是以社会一般人的评价为标准进行判断,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是构成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要件。二是如果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者所作的陈述真实客观,且没有包含侮辱性的内容,即使受害人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三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需要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四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错,这种过错既表现为故意,也表现为过失。

二、正常商业评价与诋毁商誉的界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经营者有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和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消费者对接受服务的评价是行使其法定权利的表现,也是消费者对商家服务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因此,只有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民事主体客观名誉受损的,才构成侵害名誉权。

要评判一个评价是否系诋毁商誉,应当充分考虑该买卖行为的客观事实及消费者评价的主观恶性,如果消费者违背了客观真实的评价义务,进行失实或不公正的评论,同时将这种评论发布到网上让不特定的消费者看到,才能认定这种评论侵犯了经营者名誉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章出处: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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