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就能主张停运损失?别忽略这些硬性条件

发布时间:2026-09-02 09:40:30


跑网约车遭遇交通事故

车子撞坏没法接单

不少司机索要停运损失

弥补收入缺口

网约车想要拿到停运损失赔偿

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基本案情

某日,吴某驾驶汽车与张某驾驶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吴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就停运损失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张某将保险公司、吴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停运损失。 另查明,张某名下案涉车辆行驶证载明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张某虽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案涉车辆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停运损失是指依法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维修等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开展营运所造成的合理经营性财产损失。停运损失得以支持的前提,是案涉车辆属于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对应的经营行为应当具备合法性。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即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需“双证”齐全,缺一不可。本案中,原告未提供案涉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涉车辆不属于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此,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网约车发生非本人全责的交通事故,必须“双证”齐全才能主张停运损失赔偿,双证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若在任意一证未取得的情况下进行运营,属于“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情形。 在此提醒广大网约车从业者,务必树立依法经营意识,主动为本人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为营运车辆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法持证合规营运。同时,网约车平台应强化准入审核责任,严格核查驾驶员及车辆的合法资质,加强营运过程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巡查力度,规范网约车行业秩序,共同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文章出处: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