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记者从漯河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民二庭在办理一起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过程中,成功运用“保全财产执前扣划”机制,既快速兑现了破产企业的胜诉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了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以高效司法服务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生动践行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某汽车销售公司与某车企签订了一份为期12年的土地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按月交纳。后该车企因经营不善,其破产清算案件被漯河市中级法院依法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手后,书面通知某汽车销售公司解除租赁合同,要求腾退房屋并支付破产受理后至实际腾退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如继续使用,须重新签订不定期租赁协议并按原标准支付租金。
某汽车销售公司以抵销多付租金、管理人解除租赁合同不合法为由拒绝支付。管理人以破产车企名义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租赁合同已解除,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审理过程中,法院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汽车销售公司同意向管理人支付占有使用费66万元。但在款项支付环节,该公司希望先解除账户冻结再付款,否则无足够资金履行协议;管理人则认为解除账户冻结存在资金转移风险,自身权益无法保障。承办法官依据最高法《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出适用“保全财产执前扣划”机制:在保全阶段经双方同意,直接将保全账户中的款项扣划实现债权,既不解除保全,又能确保款项到位。双方一致同意并签订调解协议。协议生效后,民二庭依据审理案号作出扣划裁定,赴银行现场扣划,将冻结账户中的66万元一次性扣划至管理人账户,同时为该公司办理解除账户冻结手续,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措施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避免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
该案是漯河市中级法院运用“保全财产执前扣划”机制的成功实践。该机制改变了财产保全传统的“只冻不付”的模式,通过依法直接扣划已控制资金迅速实现债权,有效避免了财产转移风险,也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债权人无须另行申请执行,显著缩短资金回收周期;债务人通过主动履约,避免了进入执行程序可能带来的信用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信用保护的双重收益。同时,该机制鼓励审判部门在结案前兼顾后续履行问题,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高效、低成本的履行方案,从源头上实现“案结事了”和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