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工作,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防线,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发布3起典型案例,以真实案情敲响警钟,用法治力量护航青春成长。
01
陈某某、杨某某盗窃案
——少年贪利无视法度,屡行窃事自误韶华
基本案情
陈某某、杨某某,作案时均16周岁,二人初中辍学后闲散度日,法治观念薄弱,曾多次因盗窃、寻衅滋事受到治安处罚,却不知悔改,接连实施多起盗窃行为。2024年9月,陈某某伙同他人在小区拉车门行窃,盗取现金及香烟;同年11月,陈某某和杨某某合谋在小区地下停车场窃取车内现金4300元。2025年5月,陈某某单独流窜多地,持破窗工具损毁八辆汽车车窗,仅窃得少量香烟,造成车辆玻璃损失三千余元。经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责令退赔车辆损毁损失;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典型意义
两名16岁少年辍学后滋生好逸恶劳的思想,作案方式从拉车门逐步升级为砸窗盗物,屡次惩戒仍不知收敛,既侵害群众财产权益,自身也深陷囹圄。本案警示年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该年龄段需承担全部刑事法律责任。如若漠视法律、心存侥幸肆意妄为,终将承担刑事后果,付出惨痛代价。青少年要摒弃投机享乐的错误心态,主动学习法律知识,规范自身言行,严守法律红线,切勿因一时贪念毁掉大好青春。
02
王某甲未成年人抢劫案
——矫治不良风气 守护青春平安
基本案情
王某甲(案发时15周岁)与被害人樊某甲(15周岁)、李某甲(14周岁)均为未成年人。2025年8月,王某甲因樊某甲向公安机关举报其实施电信诈骗的行为,心生不满、蓄意报复。当日下午,王某甲以邀约见面为由,将樊某甲、同行的李某甲约至三门峡市某洗浴中心。二人抵达现场后,王某甲强行将樊某甲带至洗浴中心内部停车场,采取拳打面部、脚踹腹部的暴力手段对樊某甲实施殴打,并逼迫樊某甲交出苹果12手机。实施暴力劫财行为后,王某甲又将樊某甲、李某甲带至三门峡市陕州区高阳山景区火车道旁,通过言语威胁、恐吓胁迫的方式,强行夺走李某甲的苹果11手机。当晚,王某甲将劫取的两部手机变卖,获利1700元。案发后,王某甲家属主动向二被害人赔付损失,分别赔偿樊某甲6500元、李某甲3500元,二被害人及家属对王某甲的犯罪行为予以书面谅解。经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王某甲犯抢劫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典型意义
一是严守司法底线,精准惩治未成年暴力侵财犯罪。本案是未成年人针对同龄群体实施的暴力抢劫案件,相较于一般轻微违法,兼具暴力性与侵财性,社会危害性更为突出。受不良网络信息和社会风气影响,部分未成年人法治观念薄弱、是非观念缺失,滋生恃强凌弱的扭曲心态,对同龄人实施暴力劫财行为,不仅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还极易造成被害人长期心理创伤,严重扰乱青少年安全成长秩序。法院严格依法裁判,精准适用刑罚,破除“未成年即可免责”的错误认知,有效震慑此类恶性犯罪。二是落实宽严相济,平衡教育挽救与惩戒震慑。法院坚持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全面综合考量案情。王某甲虽系未成年人,且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从轻情节,但其主观蓄意报复、作案手段暴力,侵害弱势未成年群体,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较大,不宜过度从宽。法院结合全案情节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既体现司法教育挽救导向,又通过适度惩戒矫治不良恶习,有效预防再犯。三是强化司法引领,筑牢青春成长防护防线。本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警示广大青少年明晰法律边界,摒弃逞强斗狠、恃强凌弱的不良风气,认清暴力劫财的犯罪本质,自觉尊法守法,共建安全纯净的青少年成长环境。
03
全某某盗窃案
——严治未成年结伙盗窃 固本家教守护青春成长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全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人预谋拉车门盗窃财物,全某某驾驶一辆白色速腾轿车带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到灵宝市某小区一期物业办公室附近,李某某等人拉开被害人僧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白色轿车车门,将车内18瓶杜康白酒盗走,销赃得款550元,共同挥霍。经价格认定,被盗杜康白酒价格为70元/瓶,总计1260元。
2025年4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全某某伙同王某某、李某某等人预谋盗窃他人摩托车自用,全某某驾驶一辆白色速腾轿车带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到卢氏县,李某某等人采取破坏手段先后盗窃被害人彭某某、骆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白色踏板摩托车两辆,骑离现场约800米后因摩托车故障等原因,几人将两辆摩托车丢弃。经价格认定,被盗两辆摩托车价格总计2426元。
2025年4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全某某伙同李某某等人预谋拉车门盗窃财物,全某某驾驶一辆白色速腾轿车带李某某等人到灵宝市某酒店门口北侧,全某某拉开被害人潘某某停放的白色商务车后,李某某等人将车内4瓶黔茅立勋酒及1瓶杜康老窖原浆、1瓶汾酒(蓝汾)盗走,销赃得款800元,共同挥霍。经价格认定,被盗杜康酒40元/瓶、汾酒110元/瓶。被盗黔茅立勋酒因无销售交易等原因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全某某于2025年4月23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灵宝市公安局投案,上述被盗白酒均全部由公安机关查获后发还被害人,两辆被盗摩托车由二被害人领回。案发后,全某某赔偿被害人潘某某1000元,赔偿被害人僧某某950元,全某某与王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骆某某1000元、彭某某2000元,取得上述被害人谅解。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判后,针对案件暴露出的未成年被告人全某某存在深夜在外逗留、游手好闲、交友不慎、监护人监护缺位等问题,法院向被告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对其进行专项家庭教育指导。
典型意义
一是庭审中应综合考量未成年被告人的罪责程度与矫正可能性,精准适用刑罚措施。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审查了全案证据,查明被告人全某某在短短数日内连续实施三起盗窃行为,且该系列行为并非偶发失足,而是有预谋、有分工的共同犯罪,反映出被告人贪图享乐、漠视他人财产权益的主观心态。庭审中,法庭注重对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引导其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同时综合考量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宽因素,依法从轻处罚。但鉴于其有多次因盗窃被行政处罚的记录,依法判处其实刑。
二是针对监护缺位问题,以家庭教育指导令推动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未成年人涉罪背后多存在监护人管教不严、放任夜不归宿等失职情形。该案庭审中法官针对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诱因、悔罪态度等进行深度法庭教育,剖析其贪图享乐、漠视法纪的思想根源,指明改过自新的具体路径,并责令法定代理人切实履行日常监管与品德教导职责,依法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开展专项指导,督促监护人正视自身责任,改善教育方式,从源头修复家庭防线,防止未成年人再次误入歧途或遭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