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和治理智慧,这是我们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的宝贵资源。司法裁判作为法治运行的关键环节,如何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核与现代化审判理念相融合,是当前人民法院必须回答的现实课题。
唐代医药学家孙思邈所著的《千金要方》的第一卷《大医精诚》,后世评价颇高,被誉为“东方的希波克拉底誓言”。这篇著作的核心要义,概括起来就是八个字——“精”于术业、“诚”于仁心。这八个字,不仅是对医者的至高期许和职业要求,其实对司法者也同样适用。法官断案,精法理以断是非,怀仁心以济众生,两者在职业伦理层面有着天然的相通之处。从深层次看,中医以“整体观”审视人体、以“辨证论治”探求病机、以“扶正祛邪”为治本之策,这三种思维方法,不仅是诊疗技术的经验总结,更是一种关乎生命秩序的系统哲学,其内在逻辑与司法裁判的价值重构有诸多契合之处。司法裁判何尝不是如此?要综合考量天理、国法、人情,在情理法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本文从《大医精诚》的视角切入,结合审判实践,从职业伦理、系统思维、精准施策、治理功能四个维度展开,探讨中医思维融入司法裁判的价值逻辑与实践路径。
一、守“精诚”之本,夯实司法职业伦理根基
《大医精诚》把为医之要归结为“精”与“诚”两个字。所谓“精”,即“博极医源,精勤不倦”,强调技艺之精湛;所谓“诚”,即“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强调心念之仁厚。孙思邈认为医道是“至精至微之事”,如果以“至粗至浅之思”去对待,那是十分危险的。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职业伦理中“德”与“才”的辩证统一关系。医者若无“精”之术,则“诚”心无以落地;若无“诚”之德,则“精”术或可沦为牟利之器。
司法者与医者在职业属性上,可谓高度契合。西晋法学家张斐言:“夫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司法裁判关乎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其分量不亚于医者手中之药石。由此反观审判实践,将“精诚”理念融入司法职业素养,正是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期待的内在要求。
守“精”之本,在于锤炼过硬的专业能力。司法者当如大医习业,既要熟知法律条文之“理”,更要通晓法律精神之“用”。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法官不能仅机械地做法律适用者,而应具备“采其根牙之微,致之于机格之上,称轻重于毫铢”的精细洞察力,要透过纷繁复杂的证据表象,准确梳理法律关系,精准适用法律规范,此即司法之“精”。
守“诚”之道,在于涵养为民的深厚情怀。孙思邈言,大医治病,“不得问其贵贱贫富,长幼妍蚩,怨亲善友,华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想”。这与司法裁判追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谋而合。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陈旧思维,将“如我在诉”的意识深植于心,在审理案件时多换位思考,体察当事人涉诉之苦。
“精”与“诚”并非各自独立,而是互为表里、相互生成。术之不精,纵有仁心,亦难起沉疴于既倒;心之不诚,纵有妙手,终难逃私欲之羁绊。孙思邈将“精”置于“诚”前,不是术重于德,而是仁心须藉精术而彰,德性须托才能而显。司法者亦当深味此理:裁判技艺若脱离司法为民之初心,则不过形式理性;仁爱之心若缺乏专业支撑,也难为切实保障。“精”以载“诚”“诚”以驭“精”,二者相济,方可谓“大医”,方可谓“良法”。
二、遵“整体”之道,构建司法裁判系统思维
中医以阴阳五行学说为基础,构建了以脏腑经络为核心的整体观。《黄帝内经》云:“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母,生杀之本始,神明之府也,治病必求于本。”中医治病,不局限于病灶本身,而是着眼于整个人体乃至人与自然的失衡关系进行调治。
司法与医道同源,皆秉持“整体观”思维。司法者断案,不应仅局限于案件事实本身和法律条文的机械比对,而应将个案置于社会关系网络、历史脉络和治理大局中予以综合考量。明代薛瑄提出治狱“四要”——公、慈、明、刚,其中“明则能照”即要求司法官洞悉案内案外之全局。“整体观”侧重于回答“从哪些维度审视案件”,而“辨证论治”则侧重于回答“如何具体操作”,一个是认识论,一个是方法论,一个是“怎么看”,一个是“怎么办”,两者配合,才能完成从认知到操作的完整闭环。
在事实认定上,坚持“全案考察”。法官若只孤立地审视某一证据或片段事实,缺乏对案件整体的把握,便如同盲人摸象,虽触其形,难得其全。中医诊查,从不以单一脉象或舌苔定论,而是综合四诊信息,于合参中求得病机之所在,洞悉病机之全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查认定证据体系,自当与此同理,需要将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案发环境、行为过程、因果链条,所有这些都纳入统一的认知框架之中,进行系统性检视和综合性考量。
在价值权衡上,坚持“情理法融合”。司法讲究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要求法官在裁断中既遵循法律规则,又兼顾人之常情与社会共识。南宋胡石壁言:“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司法裁判若要获得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就不能局限于法律考量,必须在法律论证中引入对公序良俗、传统美德的价值考量,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职能延伸上,坚持“未病先防”。孙思邈言:“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中医之至高境界,不在起沉疴于既倒,而在消萌患于未形。司法之道,与此相通。若仅满足于坐堂问案,则犹医者仅治已病而不知防患,虽能救一时之急,终难解源头之困。此与中医“辨证”之后尚须“论治”同理,故司法职能须从末端处置向前端治理延伸,以司法建议等形式“精准开方”,推动堵塞监管漏洞,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产生。
三、循“辨证论治”之法,推动司法裁判精准施策
“辨证论治”是中医的核心方法论。它通过望、闻、问、切“四诊合参”,综合判断阴、阳、表、里、寒、热、虚、实等症候,然后因人、因时、因地、因病灵活施治。同样的病名,不同的人、不同的阶段,治法可能完全不同——这就是所谓的“同病异治、异病同治”。
司法裁判面对的纠纷,也似医者面对的病案。表面看起来差不多的案子,背后的争议焦点、利益格局、社会语境可能大不相同。正如医家所说:“病有内同而外异,亦有内异而外同”。若法官仅凭经验和表象办案,就容易出现偏差。“辨证论治”之法,要求法官在类型化规范适用和个案特殊情境之间往复审视、动态权衡,于“同”中辨“异”、于“异”中求“同”,这样才能使裁判既不悖于规则统一,又不失于个案精准。
“望闻问切”以全面查明事实。中医诊病,非“四诊合参”不足以洞察其幽微。司法者对事实的认定,与此正相类通。“望”者,阅卷以观全貌,察言以辨真伪;“闻”者,倾听双方陈述,感受诉辩交锋中的情绪与逻辑;“问”者,法庭调查中追问细节,于层层发问中逼近事实内核;“切”者,于庭审中感受当事人的言行神态,窥见言外之意、弦外之音,综合全案信息,把握事实脉络之“脉象”,形成对案件事实的整体性内心认知。这种将全面观察、辩证分析与法律逻辑相结合的审理方法,有助于法官在“要件事实”之外,捕捉案件的社会语境与人性隐微,洞悉“症状”背后的深层“病机”。
“对症下药”以精准适用法律。中医治病,讲究“审证求因,随证治之”。病机既明,则君臣佐使之遣方、寒热温凉之用药,各有所宜,不可倒置。司法也是如此,准确辨析案件“病机”后,须在诸多法律规范与裁判方法中选择最为妥帖者,以求“方证相对”。对于因诚信缺失引发的合同纠纷,裁判应着重强化“义利之辨”,以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矫正失衡的利益关系,使背信者无利可图,守信者不惧于讼。对于因家庭伦理冲突引发的家事纠纷,裁判则不应止于权利义务的冰冷切割,须援引“孝老爱亲”“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等传统美德,在法律规则与道德期待之间寻求衡平。
“类案异治”以实现公平正义。“辨证论治”的精髓在于同中求异——病名虽同而症候各异,故治法有别。“辨证论治”要求法官在遵循普遍规则的前提下,敏锐地识别个案的特殊症候,于同中见异、于异中求衡。面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标杆案件”,裁判应侧重于发挥规则的引领塑造功能,以明确的权利义务边界为社会提供行为预期;面对发生在乡土社会中的邻里纷争、家庭矛盾,则应以协商调解、释法析理实现“事了人和”,将法律的刚性逻辑转化为群众可感可触的朴素正义。中医治病,无论用药峻猛还是平和,终以“阴阳平复”为度;司法裁判无论采取何种策略,终以“定分止争”为本。
四、固“扶正祛邪”之要,彰显司法裁判治理功能
《素问·刺法论》言:“正气存内,邪不可干。”中医治病的根本在于“扶正祛邪”。无论是“精诚”的职业操守,还是“整体观”的审视视角,抑或“辨证论治”的施治方法,最终皆归于“扶正祛邪”这一根本目标——培固人体正气,使气血充盈、脏腑调和,以抵御外邪;邪气既入,亦当以平为期,祛邪外出,避免“两败俱伤”。司法裁判同样如此,定分止争不仅为“治已病”而辨是非,更为“立规矩”而明界限。通过每一次裁判,让遵法守信者得其护,违法悖义者受其惩,使司法成为社会正气的“培元固本”之剂。
以裁判“扶正”,强化价值引领。人民法院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释法说理全过程,使个案裁判成为弘扬社会正气的载体。对于邻里互助、见义勇为等符合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予以保护,以司法之力为善行“撑腰”;对于“谁受伤谁有理”“碰瓷式维权”等不良风气,则坚决不予支持,避免司法沦为“道德风险”的温床。裁判说理可依循“生活常理—道德评价—价值引导”的递进路径:先以常理还原生活逻辑,继以道德评价廓清是非边界,终以价值引导确立行为标杆。若对是非界限含糊其辞,便会如孙思邈所警示的“寒而冷之,热而温之,是重加其疾”,非但不能“扶正”,反而会“助邪”——让守法者无所适从,让投机者心存侥幸。
以刑罚“祛邪”,严惩违法犯罪。中医祛邪,讲究因势利导,以平为期,既不姑息养奸,亦不峻烈伤正。司法之“祛邪”,则体现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治。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黑恶势力等犯罪,须以雷霆手段坚决打击,此即“急治”之法,以刑罚之威迅速遏止不法之势;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则须深挖犯罪链条、摧毁犯罪根基,此即“缓治”之策,以系统治理铲除犯罪滋生的土壤。无论“急治”还是“缓治”,皆须严守法治底线,罚当其罪,宽严相济。孙思邈言:“不得于性命之上,率而自逞俊快,邀射名誉,甚不仁矣。”司法者亦当以此为戒,不因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而突破法律边界,不因迁就公众情绪而背离公正立场。
以调解“致和”,修复社会秩序。中医“扶正祛邪”的终极目标,不在于将病邪彻底消灭,而在于恢复人体阴阳平衡的健康状态。司法裁判的最终归宿,亦不在一判了之,而在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刑事审判中,以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引导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在惩罚与宽宥之间寻求最佳平衡。民事审判中,应善用调解手段,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成双方互谅互让,使双方从“两败俱伤”走向“双赢共生”。家事审判中,应避免简单以财产分割结案而忽视情感纽带的弥合。“和”的理念,源于中医“和生万物”的哲学智慧,亦是中国传统司法“无讼”“息讼”理想的现代转化。司法者当以此为念,在法律框架内最大程度地寻求社会关系的和谐修复。
综上所述,孙思邈《大医精诚》所体现的中医思维,以其深厚的哲学底蕴和辩证智慧,为当代司法裁判提供了宝贵的镜鉴与启示。将中医思维融入司法裁判,不仅是对“两个结合”要求的生动实践,更是推动审判工作现代化、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益探索。新时代的人民法官,应当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做“精于术、诚于心”的司法者,以整体思维审视案件,以辨证方法精准裁判,以扶正理念引领治理,在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审理中,书写兼具法治精神与人文温度的正义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