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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适用犯罪构成的两方面问题

  发布时间:2026-07-16 16:52:10


随着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革,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犯罪的案件多发高发,犯罪手段演变升级,犯罪模式复杂且多样;有组织性增强,分工日益细化,犯罪环节和链条增多;黑灰产蔓延,吸收闲散人员参与犯罪,联络方式隐蔽且不固定,办案难度增加。在案件事实复杂模糊,证据情况复杂,控辩双方争议大的案件中,案件事实与刑法规范、案件事实与在案证据之间出现断裂、不对应等对立关系,例如,指控或者认定的案件事实缺失或有超出的构成要件事实,定罪事实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或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相矛盾,有证据在案证明的构成要件事实未予认定等情形,且通常情形下,真正引发争议的问题集中在一个或者数个问题。对此,需善于抓住办案中出现的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照一定的条件,将对立的双方互相向着相反的对立面转化,实现案件事实与刑法规范统一于犯罪构成,案件事实与在案证据统一于客观真实,正确得出法律判断或者结论,确保案件裁判效果。

一、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统一于犯罪构成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和法律是办案两个最基本又最重要的方面。具体案件中,抽象概括的犯罪构成与具体详细的案件事实之间出现断裂、不对应等对立关系,需将目光不断地往返于犯罪构成和案件事实之间,将犯罪构成具体化和案件事实类型化,审查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得出法律判断或者结论。并依照此种方法,对其他事项如量刑、涉案财物处理、程序适用等作出法律判断或结论。

(一)犯罪构成具体化。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是认定构成犯罪的法律标准。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事物的逻辑结构是指事物是由哪些部分或者要素组成,以及这些部分或者要素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犯罪构成由构成要件组成,构成要件由具体要素组成,构成要件要素是由按照一定逻辑关系联结在一起的因素组成的构成要件最基本单位。具体案件中,将犯罪构成按照逻辑结构,解构为犯罪构成要件,将构成要件解构为构成要件要素,并正确理解和把握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内涵与外延,及相互间的逻辑关系。例如,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意与行为同时存在等。具体案件适用构成要件时,可能出现遗漏构成要件或者构成要件间逻辑矛盾问题。

1.全面查找可能适用的刑法规范。具体案件中全面查找可能适用的刑法条文、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理解与适用,相关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权威法学著作,全面掌握可能适用的刑法规范。避免因法律条文分散而未能查找、掌握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出现法律适用错误。

2.正确掌握犯罪构成。将适用立法技术制定的简练的法律条文正确转化为全面规范的犯罪构成,用以全面评价和认定案件事实。例如,刑法条文规定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结合其他法律条文,盗窃罪构成中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之物。在“黑吃黑”案件中,行为人在持本人银行卡为他人提供转款帮助过程中,临时起意将他人转账的资金取现并占有,行为对象是本人占有之物,如事前预谋在为他人转款过程中占有,行为对象是他人之物;掩隐人员雇佣取现人员并派人现场监管取现,取现人员在银行柜台取现后,趁监管人员疏忽之机携款逃跑,取现人员是类似商店雇员的占有辅助人,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之物。又如,刑法条文规定的掩隐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结合其他条文,正确转化为犯罪构成,行为对象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必需条件。

3.正确掌握构成要件。面对新情况新问题,部分构成要件要素成为争议重点,需深入探求构成要件要素及组成因素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及构成要件要素之间逻辑关系,以解决争议问题。例如,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客观构造通常是实施欺诈行为→对方(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或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这数个行为均由按照一定逻辑关系联结在一起的因素组成且有因果性,其中被害人处分行为由处分能力、错误认识、处分意思、交付行为等因素组成,精神病人无处分能力而无法独立实施处分行为,行为人欺骗其交付财物;偷换他人收款码;珠宝店店员将珠宝交顾客试戴,顾客趁机带走,他人无处分能力或处分意思,不构成诈骗罪中被害人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之物的行为。

(二)案件事实类型化。具体案件的客观事实涉及诸多社会生活事项乃至无穷的细节,而案件事实首先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更是依照法律规范评价和认定的法律事实。

1.依照法律规范全面归纳和整理事实要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案件事实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实体法事实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和量刑事实、涉案财物事实,每一项事实包括“七何”即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等事实要素。既不能遗漏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要素,又不能以法律评价代替作为评价对象的客观事实本身。例如,在没有客观存在的事实情节的情形下,不可以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一主观要件事实。

2.依照刑法规范全面评价和认定案件事实。善于抓住具体案件的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依照刑法规范和犯罪构成要件区分案件核心事实和边缘事实。核心事实是指直接关系到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范的事实,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罪轻与罪重等。例如,依照掩隐罪构成要件,行为对象属于核心事实,开设赌场所获取的提成、报酬或抽头渔利,是他人犯罪所得;参赌人员专门用于投注的资金被认定为赌资,并非他人犯罪所得。边缘事实是指无法律意义的社会生活事实或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细节,能查清的可依法认定,无法查清的不予认定。

3.依照犯罪构成要件和案件发生发展逻辑反复归纳和整理构成要件事实。较复杂的是,犯罪构成包括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和修正后的犯罪构成要件,基本犯和加重犯、减轻犯等不同类型,应当反映到查证的具体案件事实。根据修正后的构成要件,共犯不仅应当对自己直接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对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有的仅查证共犯直接骗取的财物,对其他共同犯罪事实未查证,如张某直接骗取李某10万元,作为组长指挥小组成员骗取40万元。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案件,张某诈骗案认定所参加团伙骗取100万元,李某诈骗案认定该团伙骗取1000万元,均属构成要件事实未查清。为此,需加强关联犯罪案件统筹办理,充分听取辩方意见,及时交换共享关联证据,根据修正后的构成要件,既查明犯罪团伙的发生发展、组织架构、层级地位、职责分工、诈骗模式、犯罪数额等事实,又查明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地位、职责分工、具体犯罪数额等事实,准确认定构成要件事实。

(三)审查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将案件事实涵摄于犯罪构成要件,审查构成要件要素在案件事实中是否全部重现,或者说案件事实中是否包括全部构成要件事实,如未全部重现即构成要件事实缺失的,得出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该罪的法律判断或结论;全部重现的,得出构成犯罪的法律结论;还有超出的构成要件事实,依照具体犯罪构成重复审查,直至得出法律结论。

1.构成要件事实是否全部具备。(1)构成要件要素在案件事实中全部重现,即案件事实具备全部构成要件事实,可以将案件事实涵摄于刑法规范。(2)构成要件要素未全部重现即构成要件事实缺失的,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该罪。例如,在他人犯罪过程中提供帮助,不具备掩隐罪客观要件中事后掩隐行为。又如,帮信案件中无主观要件事实,偷越国(边)境案件中无入罪情节事实。(3)还有超出的构成要件事实,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例如,帮信案件中行为对象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故意中出现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事实,超出帮信罪构成要件,依照掩隐罪构成要件进行审查。

2.构成要件事实之间符合逻辑关系。犯罪构成的逻辑结构来自实践,应当反映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首先是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按照假设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结构,审查案件事实。例如,具备刑法规范的法律效力的假设条件事实,中国公民在境外诈骗外国人、在境外合法赌场组织、招募中国公民参加赌博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规范;相反,外国人在外国对外国人犯罪且不涉及我国任何利益,除法定情形外,不适用我国刑法规范。其次是按照构成要件要素之间逻辑关系,审查构成要件事实之间逻辑关系符合性。例如,帮信罪构成要件中故意与行为同时存在,卡农出售银行卡后被他人用于转移诈骗骗取的财物,虽然案发后查明是他人骗取的财物,但卡农在出售银行卡时,他人诈骗未实施或尚在犯罪成立过程中而未既遂,不构成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无事前通谋,提供事后转移销赃等故意和行为,不符合掩隐罪中故意与行为同时存在的逻辑关系,可能符合帮信罪构成要件、诈骗罪共犯。

二、案件事实和在案证据统一于客观真实

刑事案件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经调查属实的、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有机统一。案件事实一经发生就成为发生在过去的未知的事实,证据是案件发生后遗留下来的事实片段,作为可以客观观察的客观事物而具有客观性,可以作为已知的事实,可以用于证明未知的案件事实。但是相对于案件事实而言,证据有碎片化的特征,且实践证明证据有真伪、来源明确与不明、瑕疵与矛盾、合法与非法、充分与不充分、充分与超出之分,错误采信和适用证据,出现认定定罪事实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或与证据证明的事实相矛盾,碎片证据与完整事实之间出现断裂、不对应等对立关系。需依照一定的条件,将案件事实解构和在案证据组合,互相向着相反的对立面转化而统一于客观真实。这需要将目光不断往返于案件事实和在案证据之间,将案件事实按照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和案件发生发展逻辑,解构为构成要件事实和事实要素,将证据按照证据来源和证明内容组合构建证据体系,按照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和根据在案证据认定事实的证据裁判原则,依照法定证明标准,实现案件事实和在案证据统一于客观真实。

(一)案件事实解构。法院审理的案件事实,是控诉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自诉的自诉人)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辩方主张的事实。在案件审判中,依照与前述相反的方法,将案件事实解构为刑事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实体法事实解构为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和量刑事实、涉案财物事实;每一起犯罪构成事实,依照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和事实发生发展逻辑,解构为具体的构成要件事实和具体事实要素。

(二)在案证据组合。依照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以外的其他任何东西,如个人推测、经验等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中立、独立、审慎地审查每一个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证明事项及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不能偏信、轻率或粗枝大叶;抓住主要矛盾,重点审查定罪量刑关键证据、争议证据、反证,对真伪不明、来源不明确或者瑕疵矛盾的证据材料,应当补查补正;非法证据应予排除,虚假证据、来源不明的证据不予采信,严格审查采信证据以保障案件公正处理。

1.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犯罪构成事实、量刑事实、涉案财物事实,解构为构成要件事实和基本事实要素。将来源和证明事项指向相同的证据进行组合,按照事实要素、构成要件事实、犯罪构成事实的逻辑关系,构建立体的证据体系,实现在案证据与相应事实的对应。

2.准确把握合理怀疑。合理怀疑是指有较充分理由或者线索支持的、符合逻辑与经验法则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怀疑,不是凭空想象的或者不切实际的怀疑,不是要排除所有可能性,不是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怀疑。区分定罪疑罪和量刑疑罪,证据不能达到认定有罪的定罪存疑,应坚持疑罪从无,不能从轻从宽。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仅量刑事实存疑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量刑疑罪从轻。

(三)审查案件事实与在案证据。在具体案件中,正确把握证据裁判原则,按照认定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和根据证据认定事实的双向要求,依照法定证明标准,实现案件事实与在案证据统一于客观真实。认定事实必须以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认定什么事实应当有什么证据,认定多少事实应当有多少证据;根据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认定事实,无证据则不认定事实,有什么证据就认定什么事实,有多少证据就认定多少事实。首先将事实要素与证据组合进行对照,审查事实要素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次,将构成要件事实与证据组合进行比对,审查构成要件事实是否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再次,将犯罪构成事实和在案证据进行整体比对,正确认定犯罪构成事实。如起诉指控的定罪事实缺乏确实、充分证据证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释明,建议控诉方补查补证,不能补证则依法不予认定;证据证明的事实与指控或者辩护主张的事实不一致的,如控辩双方错误指控、辩解接收转移他人犯罪所得,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接收转移他人赌资而非抽头渔利等犯罪所得,出现证据与事实不对应的,依照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有证据证明有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却未指控的,可以通知检察机关调查,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并在起诉指控犯罪事实的范围内依法认定案件事实。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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