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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滋事追打他人被反伤,起诉索赔16万余元,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6-07-13 15:16:45


他喝多了

他打人了

他摔伤了

他起诉了

四个“他” 同一个主角

挨打的还没喊冤

打人的倒先要赔偿?

这出“恶人先告状”

到底该不该支持?

基本案情

周某、吴某系同村村民。某日晚,周某在本村大队部附近乘凉,吴某醉酒后途经此处,无故上前对其进行辱骂,引发双方争执。经在场群众劝阻后,周某为免事态升级,主动选择避让回家。然而吴某并未就此罢休,继续追逐周某并抬脚踢踹。周某在后退躲闪过程中抬手阻挡,将吴某踢来的脚架开,吴某因此身体失衡倒地,头部触地受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计45天,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随后,吴某将周某诉至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吴某酒后无故实施辱骂、追打行为,对周某构成持续的不法侵害,周某始终保持克制,优先选择避让离开,在人身安全面临直接、现实威胁时,才采取抬手阻挡的防卫措施。从防卫时机、手段、强度来看,周某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击手段合理、未超必要限度,构成正当防卫,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因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损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不法侵害由吴某主动挑衅、酒后滋事引发,周某存在现实的人身安全威胁,法律并未要求公民面对不法滋扰与暴力侵害时消极忍让,而是明确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救济权利,周某采取合理措施抵御侵害,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予肯定。司法裁判应坚决摒弃“谁受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错误思维。 法官提醒:邻里相处、日常交往应当理性克制、文明友善,切勿酒后失德、无端滋事、肆意挑衅他人。当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公民有权采取合理适度的手段予以制止,只要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与合法权益的价值之间不明显失衡,正当防卫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 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正当防卫。

第三十一条  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不能证明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仅以正当防卫人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不相当为由主张防卫过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出处: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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