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石。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正式施行,我国社会救助全面迈入法治化新阶段。宋代是我国古代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重要时期。与以往各朝代不同,宋代不仅将灾荒救济纳入制度化轨道,构建起系统完整的救助体系,更形成了官办主导、民间协同的救助格局。系统梳理宋代社会救助的特点,总结其中的有益经验,对于完善现代社会救助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官方救助制度化
宋代初期,依旧沿袭传统荒政的救济模式。然而,随着商业化进程加快,城市人口规模持续扩张,社会贫富分化日益加剧,各类民生与社会治理问题也随之凸显。为应对新形势下的社会治理挑战,官方开始适时调整治理政策,着力构建系统化的社会救助体制,不断强化官府主导的救助职能,推动社会救助由临时举措向常态化、制度化方向迈进。同时,朝廷陆续设立职能各异的官方救助机构,福田院、居养院等是其中的代表。
财政保障的制度化。与唐代以佛教为主导的悲田养病坊不同,宋代福田院由官方创办并直接管理,同时将社会救助纳入官方财政保障体系,所需经费从朝廷左藏库中专项划拨。这种财政保障的制度化,意味着社会救助不再依赖皇帝个人的仁慈,而成为官府的基本职能。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官府还指派本县的办事吏员手分对经费进行管理,任期一年,负责官方救助机构的会计事务。
管理程序的规范化。宋代通过发布诏令的方式对救助机构的运行和管理程序予以明确规定。据《宋会要辑稿》记载,福田院以收养年老、患病的乞丐为主,并设置各地推官、判官以及院内的官吏负责核验身份。院内开支从左藏库中的福田院专项资金拨付,救助标准由官方统一制定,保障收容人员的基本生存。居养院以收养鳏夫、寡妇、孤儿、独居老人为主,日常事务由品行端正的僧人负责,账目、财物的登记由院内厢典负责。因厢典难以胜任钱粮出纳事务,官府又分别增设军典和手分,专门处理文书与账务。此外,还规定了军典的工资标准、经费来源,以及违纪惩处规则。
救济类型的系统化。传统荒政多局限于灾荒发生后对灾民开展临时性应急救助,救助形式单一、覆盖范围有限。宋代建立起完备的官方制度化救助体系,形成兼具预防性、应急性、补偿性的多层次、系统化救助格局。其中预防性救助也称日常性救助,常态化帮扶社会各类贫苦弱势群体,保障其基本生活所需;补偿性救助则面向贫困士人、宗室、老者、寡妇等特殊群体,实施专项优待与抚恤,精准兜底特定人群生活保障;应急性救助则针对灾荒、洪水等突发情形,给予受灾群众临时救助,帮助其度过特殊时期,并逐渐恢复正常生产生活。三者互为补充,构建起分工明确、类型完备的官方社会救助系统。
民间救助组织化
在多重社会因素交织作用下,宋代民间救助事业呈现出空前活跃的发展态势。唐宋变革时期,社会结构迎来深刻转型,土地私有化趋势不断加深,商品经济日益繁荣,催生并壮大了富民阶层。这批富裕的工商业者与田产地主积累了丰厚的物质财富,为民间救助事业的开展筑牢了坚实的经济根基。同时,宋代朝廷常年背负庞大的边防军备支出,内政各项开支也日益繁杂,财政压力持续攀升。单纯依靠官方主导的救助体系,已无力全面覆盖城乡日益增多的贫困弱势群体,这也在客观上为民间慈善力量的兴起与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其中,由范仲淹创立的范氏义庄,便是宋代民间救助力量中极具代表性的典范。
范仲淹出身贫寒,早年的困苦经历让他对养老扶幼有着深切的体会。皇祐二年(1050年),他在苏州首创范氏义庄,并亲自订立义庄规矩,明确规定救助对象、标准、程序,形成了一整套自治规则。按照规约,义庄按月根据人口数量发放米粮,每人一升,五岁以上纳入领米数量;每年入冬,每人还可领到一匹布料做冬衣,十岁以下、五岁以上儿童可领半匹。遇到婚丧嫁娶或天灾人祸,义庄还会支出钱财予以补贴。为了管理规范,义庄规约还规定由掌管人设置账簿对米粮进行管理,并如实记录各房领取情况,各房都有一张“请米历子”,每月末以此为凭证到掌管人处审批领取米粮,不得提前预支。如此,族中贫困之人的基本生活便有了保障。义庄的救助对象虽以同姓宗族为主,但也不忘乡邻与远亲。正如范仲淹在所定规矩中所写:“乡里外姻亲戚,如贫窘中非次急难,或遇年饥,不能度日,诸房同共相度诣实,即于义田米内量行济助。”范氏义庄的创立,不仅让族内贫弱者得以安身,也为官吏和士大夫树立了榜样。南宋时期,义庄制度进一步发展,尤以江浙、福建一带最为兴盛。根据陆游《孙君墓表》,浙江余姚的孙椿年晚年便仿效范仲淹购置义田赡养族人,使“长幼亲疏,咸有伦序,岁以为常”。
朱熹创立的社仓则是宋代官民协同开展社会救助的典型范例。乾道四年(1168年),建宁府遭遇严重旱灾,饥荒蔓延,朱熹联合乡里耆老刘如愚积极开展救荒赈灾工作。乾道七年(1171年),朱熹借鉴古代仓储制度,倡议设立社仓,其举措得到官府认可,并获官方经费扶持,“命以钱六万助其役”。在具体运作上,社仓于夏天时,将米借给民户帮扶乡里贫民度过粮荒,秋冬时节民户再进行归还。每石米借出时,收取二斗息米作为利息,遇到小灾年,利息减半;遇到大灾年,则免除利息。待仓储息粮积累至充足规模后,便取消利息,仅收取少量耗米以维持日常运营。在设立和管理方式上,地方是否实行社仓制度,由百姓自愿选择,愿意照此施行的,由官府拨给本钱,富裕人家也可自愿捐米充当本钱。社仓的日常运营、事务管理交由地方士绅、村民自主负责,官府仅负责备案和监督。这种运行模式,让社仓不再长期依赖官方财政拨付,形成了自我运转、长效可持续的民间救助体系,成为宋代官民共治、互助济民的生动实践。
官办主导与民间协同的运行逻辑
宋代社会救助的效果之所以能够达到传统社会的顶峰,根本原因在于官方与民间两种力量实现了有机配合。这一官民协同的深层逻辑在于:官方在承担主导责任的同时,为民间救助力量留下了充分制度空间,并设计出与之对接的制度通道;民间救助力量则在国家引导与制度框架内,发挥灵活性和基层渗透力优势。
官方通过设立福田院、居养院等专门救助机构,建立规范标准,大幅扩大救助范围。民间通过宗族主导的义庄走出血缘互助边界,出现了向地缘化发展的趋势,众多地方乡绅自行创办面向乡村地区的社仓,对村民实施救济。两者通过劝分政策、委托管理等方式,实现了官方与民间在救助目标上的统一和在执行方式上的互补。正是这种将国家权威与民间活力整合于一体的制度结构,使宋代社会救助事业在中国古代社会救助史上达到了空前高度。这种官民相互补充、彼此衔接的社会救助格局,对现代社会救助法中明确政府与社会力量在救助体系中的角色配置、构建政府保障与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机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此外,宋代官办主导、民间协同的救助格局还体现了其在城乡空间上的分级施策。在以城市为中心的社会救助中,官方为主要的救助主体,聚焦日常性贫困救济和生活保障,救助内容从简单的饥寒救济扩大到养老、育幼、恤残、助医等领域。县城作为连接城乡的区域,救助模式为官办主导、官民结合。而乡村的救助主体以民间力量为主,依靠社仓、义庄等自行筹备资金和粮食进行备荒救济,并由乡绅、族长等非官方人员自主管理。乡村救济机构弥补了国家救济行政的空缺,对确保乡村社会的稳定性作出了贡献。宋代这种城乡分级、分类施策的制度安排,能够在统一治理框架下,精准区分城乡救助需求差异,因地制宜设置救助模式、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救助服务的精准供给与公平覆盖。这为当代完善城乡分层救助体系、推行精准化民生保障,提供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