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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发布6起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6-26 18:59:13


案例一

马某隆、侯某辉、张某航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容留吸毒,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航、侯某辉、马某隆多人实施贩卖新型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违法犯罪行为。同年11月9日晚,侯某辉、马某隆等人前往郑州管城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以1200元的价格向张某航出售七枚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张某航购得烟弹后,随即以1300元将其中三枚转卖给他人牟利,还在家中容留多名人员吸食涉案烟弹,其中包含未成年人。此外,侯某辉在2024年10月至11月间,多次容留未成年人及多名人员在其住所吸食依托咪酯烟弹;马某隆亦在同期多次在家中容留多名未成年人、他人吸食同类毒品。2024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从侯某辉处依法扣押三枚涉案烟弹,固定相关犯罪证据。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三名被告人贩卖含依托咪酯的新型毒品烟弹,且多次容留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吸毒,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但三人均有违法劣迹,法院酌情从重处罚。其中,马某隆、侯某辉主动提供线索、协助抓捕同案犯,构成立功,且马某隆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马某隆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其余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侵害未成年人的新型团伙毒品犯罪案件。依托咪酯电子烟弹伪装性、隐蔽性极强,易在青少年群体中传播蔓延。该案犯罪团伙多次线下交易、蓄意侵害未成年人,社会危害突出。法院坚持从严惩处原则,落实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原则,对涉未成年人涉毒行为从严追责,全链条打击新型毒品犯罪,既有力震慑了涉毒违法犯罪,也警示青少年认清新型毒品危害、坚守法律底线,助力构建全社会共治防毒、守护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环境。

案例二 

刘某强、康某波、郝某利、杨某景、王某玲容留他人吸毒案

—— 相互容留吸毒,达到入罪标准的,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基本案情:2024年3月至9月期间,刘某强、康某波、郝某利、杨某景、王某玲五名吸毒人员,在河南省巩义市范围内,通过集资购买毒品“黄皮”的方式,在各自住处或交通工具内相互交叉容留对方吸食毒品三次以上。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构成要件,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五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康某波具有立功情节。郝某利、杨某景有故意犯罪前科。综合案情与上述量刑情节,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在毒品犯罪链条中的关键危害,破除了公众对吸毒相关行为的认知误区,彰显了司法对毒品犯罪的零容忍态度。首先,相互容留吸毒是毒品传播的重要推手,多名吸毒人员交叉提供吸食场所,会将个人吸毒行为演变为网络化、组织化的涉毒活动,形成隐蔽的地下吸毒圈层,加速毒品蔓延。其次,不少人存在“仅吸毒、不贩毒不构成犯罪”的错误认知,实则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已触碰法律红线,属于刑事犯罪,并非普通违法行为,彻底打破了朋友间容留吸毒无关紧要的侥幸心理。最后,本案中五名被告人互为容留对象,法院依旧依法定罪处罚,体现司法机关绝不纵容任何助长毒品泛滥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看似是便利亲友的小事,实则为毒品滋生蔓延提供温床,严厉打击此类行为,是从源头遏制毒品传播、净化社会治安环境、筑牢禁毒防线的关键举措。

案例三

李某峰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污染环境、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能动司法推动制毒物品犯罪源头治理与生态环境修复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李某峰在无任何资质许可的情况下,于河南省某废弃院内非法建设化工厂房,购买制毒物品硫酸60吨生产金刚烷酮,产生的7.1吨废硫酸水未经处理直排矿井,严重污染环境。此外,李某峰还非法买卖、储存剧毒化学品液氯28吨,从事危险作业。案发后,现场遗留大量硫酸等危险废物。法院主动联合检察院、镇政府、公安局,委托专业公司完成全部危废无害化处理,彻底消除次生灾害风险。李某峰到案后如实供述并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46668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李某峰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其缴纳的生态修复费专项用于环境修复;同时判处三年从业禁止,禁止其从事与化工生产、排污或处置危废有关的经营活动。宣判后,李某峰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制毒物品—非法生产—污染环境”链条式犯罪案件。人民法院践行能动司法,从“坐堂问案”走向“前端治理”:一是主动牵头跨部门联动,构建“司法+行政”危废处置机制,高效消除重大环境风险;二是引导被告人缴纳修复费用,实现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双赢;三是精准适用从业禁止,切断再犯路径,体现源头治理。本案“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同步实现惩罚犯罪、排除危险、修复生态、预防再犯、制度创新等多重目标,展现了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守护绿水青山的司法担当。

案例四

梁某宇、魏某国贩卖毒品案

——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送”等非接触手段实施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2025年5月起,被告人梁某宇利用社交平台跟帖评论渠道,非法从事国家管制二类精神药品代购贩卖活动,通过QQ、微信对接买家,以伪装食品快递邮寄的隐蔽方式多次实施交易。5月9日至13日,其先后向重庆、安徽合肥、西安等地买家,贩卖艾司唑仑、思诺思、右佐匹克隆等管制精神药品,累计多批次交易获利数百元。5月14日,梁某宇明知买家夏某舰存在吸毒行为,仍向其贩卖艾司唑仑药品,涉案药品案发后已被依法收缴。被告人魏某国效仿梁某宇的作案模式,自2025年5月起通过网络平台兜售二类精神药品思诺思。2025年5月至6月期间,其多次通过QQ、微信对接多地买家,向多地人员贩卖思诺思药品,交易中存在约定数量与实际发货数量不符的情况,并通过伪装文件、食品的方式物流寄递毒品。2025年6月19日,梁某宇、魏某国在医院囤货时被抓获,二人随身携带的四盒思诺思被当场查扣,经鉴定,涉案药品均检出唑吡坦、艾司唑仑相关成分。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梁某宇、魏某国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魏某国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梁某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魏某国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互联网+物流寄递”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当下网络物流行业快速发展,此类毒品犯罪手段更隐蔽、形式更多样。该案判决明确彰显了司法机关从严打击网络涉毒犯罪的态度,警示公众,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借助网络隐蔽渠道非法交易管制药品、触碰毒品法律红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五 

宋某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

——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2023年2月,被告人宋某某在网上购买10克名称为“CBD工业大麻二酚粉末”的物品,后为自用自制成10粒油状物质的胶囊。2023年3月5日下午,宋某某向被害人邓某某(未满18周岁)谎称上述胶囊为治疗抑郁症的药物,哄骗邓某某服用1粒上述胶囊,之后邓某某感到不适并求助家人、朋友报警。经检测,邓某某于2023年3月7日被采集的尿液样本以及宋某某于2023年3月8日被采集的尿液样本中均含有四氢大麻酚酸类物质,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鉴定,从宋某某自制的胶囊中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成分,其中,四氢大麻酚含量为13.83%。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欺骗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宋某某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从重处罚;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宋某某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四氢大麻酚是大麻中的主要精神活性物质,被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管制。大麻具有多种药用价值,同时还具有“入圈毒品”的称号,很多大麻使用者会在一段时间之后认为体验感不够刺激、不够兴奋,转而去尝试海洛因、冰毒等毒品。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欺骗未成年人服用毒品的案例,被告人谎称该胶囊能够治疗抑郁症欺骗未成年人服用,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对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毒品案件从重处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同时,本案被告人的加工原材料系从网上购买获得,反映出在麻精类药品的监管和销售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案例六

李某某贩卖毒品案

——毒烟陷阱 少年慎行

基本案情:2024年1月初,李某波、李某(均已判决)预谋购买依托咪酯进行贩卖谋利。李某波在网上购买电子烟,李某波、李某将购买的依托咪酯添加在电子烟油中,用于自己吸食并通过网络进行贩卖。2024年1月8日22时左右,二人在某加油站附近贩卖给罗某康等人电子烟油六个。后被民警查获,并当场扣押六个电子烟油。经河南文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六个六个烟弹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法对李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依托咪酯系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依托咪酯电子烟伪装性、迷惑性大,与合成毒品相比,成瘾人群平均年龄更低,对大脑和神经系统的危害性更大。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好奇心强,容易受到不良周边环境的影响,成为不法分子引诱、教唆、欺骗吸食毒品以及出售毒品的对象。

文章出处:郑州中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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