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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庭遇上校园 一场关于毒品的人生警示课

发布时间:2026-06-25 16:33:10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深化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6月24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把庄严的法庭“搬”进了唐河县文峰高中的校园。随着法槌敲响,一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正式开庭,台下近3000名师生凝神聆听,这场“看得见、听得着”的庭审,让抽象的法律条文化为深刻的警示,为青春筑牢防毒的坚固屏障。

为生产二苯甲酰酒石酸,2025年1月,原审被告人马某在焦作市武陟县通过赵某某从兴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甲苯5.6吨。2025年2月,马某通过黄某某、蒲某某等人,在唐河县天弘化学品公司购买甲苯9.88吨。同时,马某生产以及购买的二苯甲酰酒石酸销售地为云南省,根据云南省地方性法规,二苯甲酰酒石酸为限制流通化学品,相关交易、运输需要向有关机关报备。马某向云南省所销售的二苯甲酰酒石酸没有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备,运输时为躲避监管,更换包装、多次倒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甲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马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马某虽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 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规定,甲苯的买卖,只能在公司与公司之间进行,买卖双方之间必须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且不能使用现金交易,交易完毕后需要向公安机关报备。马某购买甲苯违反上述规定,其特定的销售地、隐蔽的运输方式说明其生产二苯甲酰酒石酸的目的不是为了合法生产、生活需要,而是出于非法的目的,其行为符合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马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南阳中院在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庭审表现后,依法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将“审判台”化为“讲台”,结合案情开展“以案释法”。法官从制毒物品与毒品的关联切入,重点围绕新类型毒品、合成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等毒品种类,向在场师生系统讲解了其化学属性、常见种类及隐蔽形态——特别是那些伪装成“奶茶”“跳跳糖”“电子烟油”等日常消费品的新型毒品,极具迷惑性。法官深刻剖析了这些毒品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毁灭性危害,以及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威胁,并郑重告诫在场学生:“毒品离校园并不遥远,一念之差便是万丈深渊,务必要提高警惕,切莫因好奇或盲从而误入歧途。” 

真实的案情、沉重的代价,让旁听师生深切认识到毒品犯罪并非遥不可及的新闻,而是可能潜藏于身边的巨大陷阱。不少学生面色凝重,在笔记本上认真记录,纷纷表示这场“沉浸式”庭审比任何书本说教都更具震撼力。 活动现场,法院干警还向同学们发放了图文并茂的禁毒宣传页,围绕毒品识别技巧、常见涉毒场景防范、拒毒原则等内容进行细致讲解,并耐心解答学生们提出的“如何辨别涉毒人员引诱”等实际问题,引导青少年真正树立“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生活理念,为自己的青春保驾护航。 

一场庭审就是一堂最生动的法治课,此次巡回审判打破传统课堂的边界,将庄严的庭审转化为鲜活的法治教材,让抽象的法条化为可触可感的现实警示,既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坚定决心,也通过“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辐射效应,让禁毒知识从枯燥的说教变成了刻骨铭心的记忆。未来,这份守护不会停歇,南阳中院将持续延伸审判职能,常态化推进巡回审判、法治讲座进校园等活动,让法治的阳光照亮每一位青少年的成长之路。

文章出处:天平南阳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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