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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铁中院:实质化解涉企行政争议

发布时间:2026-06-18 16:32:00


6月17日,记者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获悉,在审理一起企业因不服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上诉案时,该院承办法官摒弃机械裁判思维,深入企业实地调查溯源、释法明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现了保护生态环境、助推依法行政、促进企业发展多方共赢。

设备故障引发行政争议

济源某建材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生产设备突发故障,导致烟气意外逸散至大气环境中。当地有关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某建材企业作出罚款2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建材企业负责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虽认可烟气逸散的客观事实,但认为此次违法行为系设备故障突发导致,企业主观上无恶意,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持有异议,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某建材企业的诉讼请求。某建材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走访调研 把握问题根源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合议庭法官发现,双方对设备故障、烟气逸散等基础事实均无争议,真正的症结在于企业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存在抵触情绪,对执法标准、法律适用认知存在偏差,该纠纷属于典型的“事实无争议、心里有疙瘩”的涉企行政纠纷。为彻底化解矛盾、实质性化解争议,避免简单一纸裁判导致争议反复,合议庭法官主动深入某建材企业开展走访调研。

法官现场查看了某建材企业的生产流程、环保治理设备运行状况,详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耐心倾听企业负责人的诉求与实际困难,精准把握其抵触处罚的心理根源。

面对面沟通 零距离普法

走访过程中,法官结合案情开展现场释法说理,用通俗易懂的话语向企业负责人解读涉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清晰阐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明确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细致解答企业关于合规生产、设备运维、风险防范等方面的法律疑问。同时,法官兼顾法理与情理,引导企业负责人客观认识自身问题,告知其企业设备故障致废气逸散的行为虽属偶发,但仍属于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面对面的沟通、零距离的普法,有效消除了企业负责人的抵触心理。某建材企业负责人充分认识到了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疏漏,深刻理解了生态环境执法的严肃性和必要性,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予以认可,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原审起诉。至此,这起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文章出处:河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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