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世界上首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及法律责任融为一体跃升为法典,以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核心的科学自然观和绿色发展观,践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生命整体论,用绿色低碳法律条款体系解决污染难题:从人类生产和消费体系来思考生态环境治理策略和路径,以变革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确立解决环境问题的新模式,引导生态环境保护和乡村振兴。当前,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与乡村振兴战略协同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境主要有:
一是法治思维和乡村思维存在差距。法治思维要求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要求法官和当事人严格遵循法律规范解决纠纷。而乡村群众的传统习惯思维模式仍然没有改变,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的人员不多,对诉讼程序还比较陌生。
二是司法服务水平与乡村法律需求不相适应。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案件数量逐年增长,人民群众诉讼需求事项和内容日益增多。然而,服务人民群众“最后一公里”的法律路径仍然不够通畅,司法服务水平与乡村群众的基本法律需求还有一定差距。
三是多元联动和保障机制合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据统计我国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覆盖率不足60%,人民法院参与乡村治理需要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支撑,需要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多元联动和保障机制合作动力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是热爱乡村的法律专业人士缺乏。服务乡村振兴的法律人士不仅要熟读法律,还要与乡土人情、风俗习惯相结合,用老百姓听得懂、能理解的方式将法理和情理融合起来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热爱乡村、热爱基层、熟悉乡村、懂得乡土人情和乡村特有的生活方式与交往方式,具备上述条件的法律人士大多不愿意扎根基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生态环境保护和乡村振兴。
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第一条明确“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但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程序认知程度不足,部分村民乡规民约优先于法律规范的理念根深蒂固。对此,笔者认为,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为契机,积极构建司法—行政—社会协同的乡村生态治理体系,共建共治共享,承担刑事、民事、行政纠纷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低碳原则的规范引领作用,主动服务乡村振兴,让绿色成为乡村振兴的靓丽底色,为绘就“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美丽乡村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是开辟绿色诉讼通道。全面落实公众参与原则,完善涉农、涉绿色纠纷案件立案登记制与诉讼服务下沉机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群众关注的难点堵点问题,引导乡村振兴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二是强化纠纷源头治理。人民法院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协同社区(街道)提升“法律明白人”解纷能力,进行纠纷源头预防;入驻县乡(镇)综治中心,和检察、公安、司法人员集中办公,通过联合接访、公共法律服务等窗口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多元合力化解纠纷。
三是准确把握人民法庭职能定位。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司法的前沿阵地,要立足审判职能响应乡村振兴战略,建立与其他社会综合治理主体的常态化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把人民法庭建设成多元纠纷解决中心、综治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
四是强化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培育、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乡村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让司法裁判既成为定分止争的“终点站”,更成为培育法治信仰的“始发站”。同时,注重适用公序良俗和乡规民约,合理把握法律和习俗的适用尺度,推动文明乡风形成。
五是充分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创新宣传方式,传播法治价值理念。坚持“能调则调、多调少判”的原则审理民事案件,无论是做调解工作,还是司法裁判,都要引导乡村营造风清气正的乡村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