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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6-05-25 08:51:53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

AI绘画与写作深入日常创作

用户仅需输入几个关键词

即可在数秒内获得一幅精美图片

AI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著作权归属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小李根据《委托创作协议书》将一张名为《文明祭祀》的图片交付给小徐,小徐于2025年5月经版权局审核后登记,著作权人为小徐。后小徐发现,某小学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内容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了涉案作品,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小学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进行赔偿。诉讼中,小徐称涉案作品系通过AI软件创作,描述词为“清明节,幼儿园小朋友扫墓的场景,幼儿园小插画,符合清明节氛围”。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用户使用特定人工智能工具输出的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若用户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在输入的文字指令、参数设置等方面,使输出内容在表达上存在独创性,如美术画作在布局、比例、视角、构图要素、色彩或线条等方面体现出了个性化选择和安排,则可以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独创性,进而具有被认定为作品的可能性。 本案中,小徐提交的AI创作描述词不能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据此生成的图片不具有独创性,案涉图片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综上,法院驳回小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即通过人的思考所创作的成果,应当排除人以外的其他主体。若图片完全由人工智能自主完成,并非“人为”的智力成果,其所创作的成果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另外,我国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制度,登记部门仅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作品登记证书系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并非确权凭证。作品登记证书的效力需要结合独创性审查等予以综合评判。 在涉及AI生成物的著作权纠纷中,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其在生成过程中付出了独创性劳动。AI是“画笔”,而非“画家”,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创作者必须超越“下指令者”的角色,深度参与创作过程,使最终成果烙印上自己独特的智力印记。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类智力投入而非技术产出的偶然结果。科技可作为创作便利的工具但不能替代作者的独创表达。案涉提示词仅提供主题概念,并未直接、具体地设计或者创作出图片中可识别的、具有独创性的视觉元素,如色彩搭配、空间布局、光影效果等构成图片实质性表达的细节,缺少独创性表达,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文章出处: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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