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焦作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涉未成年人案件,做实做细延伸保护工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现选取5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郜某盗窃案
——全链条、多元化帮教,助力迷途少年重回正轨
【基本案情】
未成年被告人郜某盗窃被害人王某车内现金12100元,后将钱款用于吃喝玩乐等消费。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郜某在父母陪同下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郜某家属自愿代其退赔,被害人王某表示谅解。法院受案后,邀请司法社工介入共同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全面分析郜某成长经历、心理状况、家庭关系及潜在能力,了解到郜某中专辍学,过早接触社会,受不良风气影响,形成错误金钱观,曾因盗窃多次受到行政处罚,虽平时跟随父母生活,但父母对其日常监管不严,且常将负面情绪发泄在其身上。法院向郜某父母发放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父母定期参加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学习科学家庭教育理念与方法。后法院联合民政部门、社工组织,共同为郜某制定义工服务计划,让其到儿童福利机构进行义工服务,通过利他行为重塑价值观。同时,在义工服务期间开展心理辅导,跟踪郜某心理状况变化,及时调整帮教方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郜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案件审结后,法院邀请司法社工共同对郜某开展判后回访。目前,郜某已重返校园,与父母关系也得到了改善。
【典型意义】 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本案中,法院在依法裁判的同时,主动延伸审判职能,构建“庭前、庭中、判后”全链条帮教模式,综合运用社会调查、家庭教育指导、义工服务、心理干预、判后回访等多元化帮教方式,有效矫正涉罪未成年人的行为偏差,针对性解决家庭监护不当等突出问题,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回正轨。
案例二
某酒吧违规接纳并向未成年人售酒民事公益诉讼案
——强化娱乐场所治理,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基本案情】
某酒吧在经营过程中,长期存在接纳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售酒行为。此外,2022年1月至2024年2月,发生多起涉及该酒吧的治安案件。检察机关经立案调查、公告,无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遂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提供证据证明某酒吧的行为已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请求判决某酒吧立即停止接纳未成年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酒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依法判决某酒吧立即停止接纳未成年人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制定并张贴未成年人身份查验制度,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过早接触酒吧等娱乐场所极易诱发行为失范乃至违法犯罪。本案中,某酒吧长期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并售酒,引发百余次警情和十余起治安案件,已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法院不仅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更着眼于长效治理,强制经营者设置禁入标识、完善身份查验,倒逼娱乐场所从被动违规向主动防控转变。警醒每一位经营者:落实未成年人保护义务,既是法律刚性要求,更是社会应尽之责。本案以公益诉讼推动行业规范和社会共治,是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生动实践。
案例三
杨某诉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离婚分割共有房屋应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居住利益
【基本案情】
杨某(男)与柯某(女)于2008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内生育女儿小杨。2013年,双方在杨某母亲名下的宅基地上共同建造案涉房屋。2024年11月12日,杨某与柯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小杨由柯某直接抚养,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在该离婚诉讼中,双方未主张就案涉房屋进行分割,故该判决未对案涉房屋作出处理。2025年4月,杨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其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柯某折价补偿,并要求柯某立即搬离案涉房屋。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因宅基地登记在杨某母亲名下,房屋权属登记在杨某名下,不宜判决归柯某所有。杨某与柯某虽已解除婚姻关系,不宜继续共同居住,但未成年子女小杨长期随柯某居住于此,已形成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若简单判决案涉房屋归杨某所有、柯某立即搬离,将导致柯某及小杨暂无居所。据此,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杨某所有,杨某支付柯某折价款19万元,同时给予柯某合理的搬迁过渡期,确定柯某及小杨可在案涉房屋内暂住两年,暂住期满且杨某足额支付补偿款后,柯某应于十日内搬离。
【典型意义】 稳定的居住环境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离婚纠纷中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不能仅着眼于保护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更应充分考量未成年子女的居住需求。本案中,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同时,通过判决给予直接抚养一方合理的暂住过渡期,并明确补偿款支付与搬迁的先后顺序,有效避免了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异而陷入无家可归的困境,保障其居住权益不受侵害,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案例四
靳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以多部门联动破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困境
【基本案情】
小江(化名)父母于2011年未婚生育,在小江不足2岁时,其母亲离家出走,此后十余年未履行抚养义务。2023年,小江父亲因病死亡,祖父母均已亡故,小江成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暂由其姑姑靳某照料生活。民政部门在入户走访过程中发现该情况,将线索同步移送至法院、公安。法院接报后立即指派专人对接,通过实地走访全面掌握小江的家庭背景与监护状况,并与靳某就未来监护安排深入沟通。为破解小江母亲失联的困境,法院、民政、公安三部门多次开展个案会商,启动跨省协查,查明小江母亲现居地及联系方式。经沟通,小江母亲表示已另行组建家庭并育有两名子女,无力抚养小江。2025年9月3日,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小江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其本人为小江的监护人。法院收到申请后,当即开启涉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判。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小江母亲十余年未对小江履行监护职责,本人也无监护意愿。现靳某愿意担任小江的监护人,基层组织也予以认可,小江本人亦愿意随靳某共同生活,故依法判决撤销小江母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靳某为小江的监护人。该案从立案到判决仅用时3日,高效化解小江的监护困境。案件审结后,法院主动对接民政部门,推动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保障待遇。民政部门迅速核定,确定小江每月可领取1174元生活保障金,有效减轻靳某的抚养负担,为小江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保障。2026年2月,法院联合民政部门对小江开展判后回访工作。目前,小江生活状况良好,性格逐渐开朗,学习成绩稳步提升。
【典型意义】 本案中,面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缺失问题,法院立足审判职责,主动将司法保护前延后伸,联合民政、公安部门建立个案会商机制,探索形成“线索发现—走访调查—跨域沟通—优先立案—快速审理—保障落实—判后回访”的全链条闭环机制,实现了司法保护与政府保护的无缝衔接、同向发力。该案不仅依法解决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谁来监护”的核心问题,更通过联动相关部门,切实落实“如何生活”“如何健康成长”的后续保障,是未成年人“六大保护”融合发力的典型范例,为法院处理同类困境儿童监护案件提供可复制的经验范本。
案例五
高某诉某市公安局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实质性化解涉未成年人行政争议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2日,高某与周某因琐事发生口角。8月14日晚9时许,高某在某镇球场打球时,被刘某、周某、贾某带至篮球场附近的过道内殴打。次日,高某母亲到某市公安局派出所报警。8月30日,某市公安局对该案件作出处罚决定书,分别对刘某、周某、贾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原告高某不服该处罚决定,遂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于10月30日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某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主动启动府院联动机制,一方面,深入当事人所在村庄走访,全面掌握案件背景,并协调村委干部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另一方面,积极与当地政府、公安沟通对接,围绕争议焦点、调解方案等进行个案会商,从法理、情理、事理多维度开展疏导。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并撤回案件起诉,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对未成年人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在于教育挽救,而非惩戒本身。本案涉案双方均系未成年人,因日常琐事引发肢体冲突,违法性质尚属轻微。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汇聚多元共治合力,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搭建对话和解平台,将矛盾化解阵地前移至基层一线。该案在坚守法治底线的同时,兼顾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与健康发展需求,实现了依法裁判、定分止争、教育挽救的有机统一,为构建司法与行政协同共治、源头治理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提供了有益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