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意味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开启了“法典化”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文化遗产承载着民族的历史记忆,生态环境维系着文明的存续根基,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我们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生态环境法典各项要求,立足生态保护与文化遗产保护双重职责,以司法担当统筹生态治理与文脉守护,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文明永续发展筑牢法治屏障。
依法严惩,筑牢生态与文化保护司法底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当下,受不当利益驱使,盗掘古文化遗址、损毁古建筑、盗伐古树名木、破坏文物周边生态环境、损毁地质遗迹保护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我们要坚决打击违法犯罪、遏制多发态势,牢牢守住保护红线。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为例,我们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团伙作案、破坏性作案等社会危害严重的案件,依法严惩主犯、累犯,形成有力震慑;精准考量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妥善把握坦白、自首等法定情节,依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司法惩戒与教育引导相统一。同时,立足办案延伸司法职能,通过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整合生态修复、文物保护等实践载体,综合运用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生态修复金缴纳等方式,推动违法者从生态与文化的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守护者。
多元修复,破解生态文化损害治理难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实践中,生态破坏、文物损毁案件往往存在侵权认定难、损害量化难、修复落实难、责任追偿难等问题,单纯依靠行政监管难以全面化解。对此,应充分发挥职能,精准破解治理难点。针对故意或过失损毁文物、破坏文物周边生态、违规开发利用文化资源、损毁地质遗迹等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清晰界定侵权责任,以司法之力维护公共利益。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地质遗迹等损毁后无法直接复原的情形,主动引入专业机构,通过科学评估、等值核算、专业修缮指导等方式,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标准与修复方案,确保损害认定精准、赔偿落实到位、修复取得实效,切实解决“修复无门、赔偿落空”的现实问题。要妥善审理涉文化遗产物权、租赁、经营等民事纠纷,依法平衡各方合法权益,厘清保护与利用的边界,杜绝过度开发、无序利用。
强化监督,助力生态文化治理法治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一定要重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护好中华民族精神生生不息的根脉。”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全方位司法监督体系,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形成司法监督、行政履职、协同共治的良好格局。一方面,助力行政机关有效查处违规施工、非法占地、污染环境、破坏遗产保护设施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对未经考古调查、生态评估擅自审批建设项目,随意降低文物、生态保护标准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同时,通过制发司法建议、召开联动会议、开展类案分析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完善监管机制、补齐工作短板,实现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有效衔接、同向发力。
凝聚合力,构建全域协同保护共治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全面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统筹好旅游发展、特色经营、古城保护,筑牢文物安全底线,守护好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生态保护与文化遗产传承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领域、多部门,应打破部门壁垒、整合各方资源,践行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理念,凝聚全社会保护合力。我们应主动担当作为,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协作,建立常态化协同保护机制,对重点生态区域、文化遗产、地质遗迹实行清单化管理、精准化保障,实现信息互通、线索移送、联合执法、协同修复,形成全链条、一体化保护格局,从源头上防范生态破坏、文物损毁风险。例如,登封法院立足普法职能,将法治宣传与生态保护、文化传承宣传深度融合,通过巡回审判、典型案例发布、基层普法宣讲等形式,走进景区、乡村、社区,引导群众树立生态保护意识、文化传承意识,摒弃重开发、轻保护的错误观念,推动社会公众从生态与文化保护的旁观者,转变为参与者、守护者、受益者。
以司法之力护航生态环境、传承历史文脉,是我们义不容辞的时代使命。我们要充分认识生态环境法典颁布的重大意义,坚决扛起护航美丽中国建设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以更有力的司法举措、更务实的工作作风,统筹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与文化遗产司法保护,让自然生态永葆生机,让文明瑰宝在绿水青山间熠熠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