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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纸障眼法”偷逃高速费,小聪明闯大祸!

发布时间:2026-04-27 19:16:41


高速公路通行缴费本是法定义务

有人偏偏动起歪脑筋

用锡纸给ETC设备“隐身”

殊不知

聪明反被聪明误!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至2025年2月,货车司机石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通行高速时,为减少车辆通行费用,用锡纸包裹ETC设备屏蔽信号,先后36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累计金额达5万余元。2025年3月,石某在服务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石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高速公路通行是典型的有偿公共服务,驾驶人接受服务后,依法足额缴费是法定义务。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锡纸屏蔽ETC信号的方式,故意隐瞒车辆实际通行里程的关键事实,让高速运营单位产生“车辆仅通行短途”的错误认识,进而少收取相应通行费用,这种“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本案中,石某偷逃通行费累计达5万余元,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法定标准,其行为已超出普通行政违法范畴,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并取得谅解、系初犯等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且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官说法

此类通过屏蔽ETC信号偷逃通行费的行为,在日常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且容易让普通群众产生认知误区——“只是少交了点过路费,怎么会构成犯罪?”事实上,偷逃高速费不仅侵害经营单位合法权益,还破坏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平。用屏蔽、遮挡、篡改 ETC 等方式逃避缴费,本质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财物,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一旦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除锡纸屏蔽 ETC 外,倒卡、蹭杆、换卡、屏蔽车牌、假冒绿通等逃费行为,同样可能构成诈骗、盗窃等犯罪。 法官提醒:出行有路,守法无界。车主应算清“法律账”“经济账”“人生账”,切勿为蝇头小利铤而走险。合法缴费、诚信通行,才是最稳、最安全的 “捷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文章出处: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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