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因未及时查明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注销等情形,导致诉讼主体不适格,进而引发裁判结果无法执行、程序空转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从源头堵住漏洞,郑州中院坚持问题导向,守正创新,将当事人主体资格核查贯穿立案、审理、送达全流程,明确责任、规范操作,形成《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案件办理全流程中核查当事人主体资格存续状态的工作指引》。这是郑州中院继《民事案件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指引》《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指引》等后,再次根据“问题清单”制度反映的共性问题,推出的又一精细化审判管理制度。
立案环节当面询问,书面承诺锁定信息
《指引》规定,立案人员接收线下材料时,应当向原告或其代理人询问各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存续状态。代理人代交的,要核实授权委托书是否由当事人本人签署,并要求代理人签署当事人主体资格存续状态承诺书。如原告自认被告已死亡、已注销或提交初步证据证明上述情形的,立案人员应释明变更诉讼主体。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变更的,依法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审理环节主动核实,判决之前再次复查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承办人在庭前阅卷时应当审查立案环节的核查记录。对于标注高龄、吊销未注销等存在主体资格存续风险的当事人,应当在庭前通过社区、村委会、派出所或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等渠道,主动核实其存续状态及诉讼行为能力。对审理周期较长或当事人身体状况不佳的案件,判决前需对当事人主体资格存续状态再次确认。
送达环节分类核查,公告之前先查后发
在采取送达措施前,对于年满八十周岁的自然人、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的法人、非法人组织,送达人员应当先行通过电话联系、向基层组织或相关主管部门查询等方式,确认其主体资格存续状态。 对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案件,《指引》设置了前置核查程序。公告送达前,应当对受送达人主体资格存续状态进行实质性核查:对自然人,须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社区、村委会等发函或现场查询,确认其户籍是否因死亡被注销或下落不明;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等官方渠道查询登记状态。经核查无确凿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死亡或注销的,方可依法适用公告送达程序。
责任边界清晰明确,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指引》规定,立案、审判等各环节的承办人及司法辅助人员均应当严格履行核查职责。因未核查、核查不严或遗漏核查,导致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由审判管理或督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如责任人已按规定要求完成核查工作,但因登记信息未及时更新、共享数据存在误差等非主观过错原因导致未能发现主体资格变化的,不追究责任。 下一步,郑州中院将持续加强审判流程标准化建设,夯实每一个程序细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