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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司法屏障 守创新沃土

——新乡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综述

发布时间:2026-04-24 08:49:55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地处中原腹地、坐拥牧野古风的新乡,正以创新之笔描绘高质量发展新图景。新乡两级法院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聚焦中原农谷建设和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关键领域,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全方位司法保护,为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法治保障。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新乡两级法院依法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6585起,审结6448起。

深化机制改革 提升专业化审判能力

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雷某、冷某伙同他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淘宝网出售盗版网络课程,雷某参与销售金额47万余元,冷某参与销售金额10万余元。

案发后,法院以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为目标,促成双方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同时,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优势,将刑事部分查明的侵权事实作为权利人提起民事赔偿的相关依据,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体现出新乡两级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上的持续发力。新乡市中级法院全面推行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先后出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辖的通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组建专业化知识产权审判团队,通过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等举措,推动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落地见效。

新乡市中级法院出台《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条线指导  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联合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制定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程,进一步完善案件移送程序衔接机制。新乡两级法院依托“条线指导日”“质量反馈日”,围绕案件审判与司法职能发挥进行常态化沟通,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专业化裁判水平。

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多、类型多的特点,新乡两级法院推行“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审判机制:对法律关系简单、证据类型同质化程度较高的著作权及商标权侵权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快调速裁;细化程序转化规则,强化小额诉讼、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协同配合,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

2025年,新乡两级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2869起,审结2814起,结案率98.08%,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85.16%。

搭建联动平台 畅通多元化解纷渠道

在一起充气式游乐设备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中,郑州市某游乐设备公司与河南某游乐设备公司经行政机关促成调解后,达成侵权方停止侵权、权利人保留追责权利的调解协议。随后,双方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审查后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赋予双方强制执行力。

针对批量维权诉讼案件,新乡两级法院采取“调解优先、分类处置”策略,搭建联动平台,畅通多元化解纷渠道,借助行业协会与行政部门的力量开展联合调解。

新乡市中级法院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选聘18名调解员入驻调解平台,并出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制度的实施办法》,打通知识产权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的制度通道。

此外,新乡市中级法院在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设立新乡法院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法庭,与该中心构建专业互补、资源共用的联动格局,为经营主体提供咨询、立案、调解、审理一站式服务。

精准对接需求 服务保障中原农谷建设

原阳某农作物研究所系“裕粳136号”水稻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2019年,该研究所与某农业公司签订独占经营权转让协议,约定某农业公司向该研究所支付许可使用费46万元。某农业公司支付20万元后,以该研究所已将相关权利授权他人为由,拒付剩余26万元。该研究所遂诉至法院,请求某农业公司的一人股东程某及其妻子刘某支付剩余许可使用费及利息。

新乡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研究所虽与第三方在先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许可合同,但因条件未成就,合同并未生效,且被告在支付部分费用前已知晓该情况,亦无证据证明第三方实际经营使用涉案新品种。法院据此判令程某、刘某全额支付该研究所剩余许可费。

2022年省级战略中原农谷落地新乡后,新乡市中级法院将护航中原农谷建设作为重大政治责任,配合省法院出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和保障“中原农谷”建设的意见》,制定35项具体保障措施,全方位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服务。

为精准对接企业需求,新乡市中级法院在中原农谷核心区挂牌成立中原农谷知识产权巡回法庭,原阳县法院与新乡市卫滨区法院分别设立法官工作站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站,为中原农谷核心区90余家入驻企业提供“咨询—调解—审判”一站式服务。

强化以案释法 彰显司法裁判价值导向

在入选2025年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华洋”商标侵权案中,广州某公司、新乡某公司系“华洋”系列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权人。该系列注册商标在汽水等饮品领域经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焦作某公司虽享有“九州华洋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其在实际使用中突出放大“华洋”二字,并在右上侧标示代表商标含义的“R”标识。广州某公司、新乡某公司认为,焦作某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华洋”系列注册商标高度近似,易导致消费者误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新乡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注册人负有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造成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法院经综合考量,依法判决焦作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被诉侵权标识的产品,并赔偿广州某公司、新乡某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2020年以来,新乡两级法院强化以案释法,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企业家代表等300余人次,让他们旁听20余场知识产权案件的庭审,彰显司法裁判价值导向。

延伸审判职能 做好社会治理司法文章

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行业风险隐患,新乡两级法院延伸审判职能,推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做好社会治理司法文章。

在“海飞丝”“飘柔”商标权利人诉新乡95家小商户批量维权案中,法院采取调解优先策略,促成72起案件达成和解。随后,法院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直指日化产品领域侵权假冒频发问题。相关行政部门迅速响应,对日化产品开展专项检查,有效净化了日化产品市场环境。这种“办理一案,治理一行”的实践,将司法裁判的规则指引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新乡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静表示,新乡两级法院将紧扣最高法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部署,深入践行省法院“夯实基、务实功、出实绩”的“三实”工作主线,紧密对接新乡市“两高六强市”和“五大建设”发展目标,通过依法公正高效司法、延伸巡回审判服务、深化协同保护机制,为中原农谷、新乡创新港等战略平台提供精准司法保障,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司法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服务保障“十五五”良好开局。

文章出处:河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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