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将持续聚焦与群众生活利益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件,通过“月读案例”栏目常态化对外发布,回应社会关切、传递正确价值导向,推动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与妥善化解。
本期,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守护胜诉权益”典型案例。济源中院在执行工作中坚持通过以保促执、涉案财产高效处置、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善意文明刚柔执结、规范适用终本程序等措施,多措并举破解执行梗阻、实质兑现胜诉权益,为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与保障。
案例一
诉前保全锁定财产 以保促执高效清欠
——某金属资源公司与某铜业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某金属资源公司与某铜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法院判决某铜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和逾期利息。诉讼前,某金属资源公司为防范财产转移风险,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某铜业公司名下精铜矿粉,审理法院依法快速完成保全查封措施。判决生效后,因某铜业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某金属资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执行立案后,法院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开展诚信履约与法律释明,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同时积极搭建协商平台,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以查封的铜精粉抵扣涉案债务。为保障和解协议落地见效,执行干警赴山西现场全程监督铜精粉清点、交付全流程,仅用5天便执行到位313万余元,高效办结案件,实现债权快速兑现。
三、典型意义
诉前财产保全是实现“以保促执”、防范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关键举措,本案中,人民法院畅通涉企案件保全绿色通道,快速审查、精准查封,牢牢掌握执行工作主动权,同步全程监督财产交付,既高效保障企业胜诉权益,降低了诉讼执行成本,又最大限度减少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案例二
活用“活封”促履行 巧解生猪变现难题
——张某与乔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法院判决乔某支付货款104753元。判决生效后,因乔某未按期履行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乔某始终拒接电话、隐匿行踪以规避执行,后法院将其司法拘留,到院后,乔某态度恶劣、拒不配合。
二、执行过程
拘留期间,执行法院查明乔某在老家建有猪圈并饲养有大量生猪,赴现场依法对其名下70头生猪采取活封措施。通过执行威慑与家属劝导联动,乔某同意变卖生猪偿债。处置过程中,面对案外人持械暴力阻挠的突发状况,执行干警现场释法明理,成功排除妨碍,最终70头生猪顺利变卖清偿。
三、典型意义
对活体牲畜等易贬值、特殊动产,依法采取活封活扣方式,能够在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生活的影响。本案中,人民法院紧扣生猪活体财产易损耗、难保管特性,精准适用活封监管措施,既有效固定财产、防止了价值贬损,又兼顾了财产处置效益。
案例三
高效处置涉案财产 刚性兑现胜诉权益
——张某与李某、商某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法院判决李某、商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5万元。判决生效后,因李某、商某未按期履行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多次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执行干警通过线上线下一体化查控,迅速锁定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并依法查封,随即高效推进房屋腾退、价值评估、网络司法拍卖等法定程序。最终涉案房产成功拍卖变现,案款足额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案件圆满执结,胜诉权益得到全额兑现。
三、典型意义
及时查控被执行人财产、高效推进财产处置,是兑现胜诉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核心环节,本案集中体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刚性力度。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托执行查控体系快速锁定财产,压缩财产处置全流程周期,切实将当事人的“纸上权益”转化为“真金白银”。
案例四
柔性执行促和解 分期履行化纠纷
——某消费金融公司与范某某 仲裁裁决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某消费金融公司依据生效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范某某清偿欠款共计12483.28元。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开展财产查控,查明范某某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及低值车辆,无足额财产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暂无一次性履行能力。
二、执行过程
执行法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多轮协调后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范某某分期履行还款义务。执行干警全程跟踪督促履行,范某某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按期足额缴款,案件顺利执结,双方纠纷实质性化解。
三、典型意义
执行和解是破解小额民生执行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重要方式。本案中,法院立足案件标的小、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限的特点,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既依法保障金融机构合法债权,又避免因强制执行加剧当事人生活困难,彰显了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
案例五
穷尽查控措施 规范适用终本程序
——某金融服务外包公司与卫某某 仲裁财产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某金融服务外包公司依据生效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卫某某清偿欠款12565.92元。执行立案后,法院全面开展线上线下财产查控,未发现卫某某名下有房产、大额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仅查控到其配偶名下共有电动轿车一辆。
二、执行过程
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涉案共有车辆,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夫妻共同财产处置规则,组织协商财产分割与处置方案,成功执行到位3513.68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处置措施后,未发现卫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明确告知其恢复执行权利,保障债权长效救济。
三、典型意义
生效债权的实现受制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终本并非债权消灭,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法定权利,从而实现“执行不能”案件的规范化、法治化处置。本案中,人民法院全面查控财产、规范处置共有财物,最大限度兑现部分胜诉权益,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规范适用终本程序,有效杜绝了程序空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252-26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