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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法院发布5起涉旅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4-20 09:57:06


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涉旅纠纷持续增长,且纠纷呈现民生性强、点多面广、异地发生率高、责任主体多等特点。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助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焦作中院发布5起涉旅纠纷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法治宣传,引导景区依法规范管理、游客依法维权,让游客实现“小事不出景区,大事不出焦作旅程”,让司法保护串珠成链、聚链成群。

案例一

张某诉某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张某与家人前往某景区游玩,途经景区道路时,不慎从台阶处跌下后,景区工作人员即刻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经检查张某伤情较为严重。张某认为该景区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为查明案件事实、明确事故原因及责任归属,承办法官主动前往景区事发地现场勘验,实地还原事故发生经过。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向张某客观分析景区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过错程度、责任比例认定标准,并逐一说明赔偿项目、计算依据、诉讼成本等问题,引导其理性评估自身诉求的合理性与可实现性。经多轮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获得相应的赔偿款。

典型意义

自然景区不同于城市公园或人工游乐场所,其地形地貌、山势步道本身承载着自然环境的原始特征,人工设施应当尽可能保障自然景观的原真性,因此,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本案中,人民法院准确把握自然景区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认定景区经营者在事发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尽到了与其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比例相对有限。这一思路对推动自然景区经营者合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平衡旅游业绿色发展与安全保障,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案例二

邱某某诉司某某、某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邱某某带女儿在某景区滑雪场滑雪,滑雪场地具有较高坡度,需使用景区提供的道具滑雪轮胎方可从坡顶滑下,场地四周有护栏,邱某某和女儿未买票即进入该滑雪场,司某某拉轮胎行走时不慎将邱某某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邱某某前往就医,共花费医疗费2300余元,后因赔偿问题将司某某、某景区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邱某某受伤的损害结果与司某某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某景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邱某某作为成年人,未买票即进入滑雪场地,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酌定司某某承担60%的责任、某景区承担30%的责任、邱某某承担10%的责任。

典型意义

滑雪项目作为风险性高的娱乐经营活动,其安全保障义务应显著高于一般公共场所,这包括硬件设施的安全可靠、安全警示的充分性、现场维护秩序人员与救护人员的专业性以及事故应急处理的及时性。某景区未能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认定直接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景区承担次要责任同时兼顾考虑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高风险活动区域应具备的注意义务。最终的责任比例划分,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既警示经营者必须将安全置于营利之上,也引导消费者对自身安全负责,避免将安全保障义务视为绝对、无限责任。

案例三

崔某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崔某某通过抖音看到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其直播间销售盆景并称可以收购黄栌。崔某某至某景区,多次盗挖野生黄栌,并分多次销售给王某某。后崔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多次盗挖野生黄栌并出售给他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崔某某的犯罪行为、性质以及坦白、自首等犯罪情节,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

典型意义

景区的生态环境既是自然财富,也是旅游发展的重要依托。野生黄栌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非法采挖不仅导致野生植物资源灭失,更严重破坏了山地植被和脆弱的地表结构,极易引发水土流失、山体滑坡等灾害,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持续性损害。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崔某某,并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该案既彰显司法保护景区生态环境的坚定立场,又破除了“野生林木可取可用”的错误认知,提升全社会增强生态保护意识。

案例四

张某某等人盗掘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底至10月初,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经预谋后,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持铁锹等工具对某古墓葬(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盗掘。经鉴定,该古墓葬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张某某等4人的盗掘行为破坏了部分墓室顶和墓壁,盗掘扰乱了部分墓室,对文物本体造成了严重破坏。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张某某四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进行盗掘,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根据四被告的犯罪行为、性质,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坦白、自首等犯罪情节,分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及罚金。

典型意义

古墓葬和文物作为历史的物质遗存,是文化传承的印记,承载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区的灿烂文明,具有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历史价值。古墓葬和文物依法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通过严厉打击破坏文物、古墓葬的犯罪行为,严厉警示盗掘、盗窃、损毁、非法交易文物等行为,彰显“零容忍”态度,有效遏制盗掘古墓葬、非法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该案件彰显出司法机关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司法保障力度,助力文物安全、文化传承、生态文明与文旅融合等国家战略落地。

案例五

地接社焦作某旅行社诉组团社广州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焦作某旅行社作为地接社,接待广州某旅行社的旅游团,双方对行程安排、住宿、接待服务标准等进行约定,焦作某旅行社依约提供接待服务。行程结束后,双方共同确认结算金额为17982元。后焦作某旅行社多次向广州某旅行社催要该款项未果,引发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焦作某旅行社提供了完整的接待服务,广州某旅行社应当依约履行支付义务,故焦作某旅行社主张的该笔款项及利息应当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地接社作为旅行服务的最终提供方,承担行程安排、接待落地等具体工作,其权益保障直接关系到旅游服务的稳定性和质量。但长期以来旅游行业“先接待、后结算”的经营模式叠加层层转包、低价竞争等乱象,导致地接社收款难问题突出。本案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地接社的合法收款诉求,传递出“服务必付款、违约必担责”的明确信号,对遏制恶意拖欠团款,规范委托接待行为,构建诚信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示范引导作用。


文章出处:焦作中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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