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的公布,构建起覆盖企业环保全流程的规范体系,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进入系统治理的新阶段。法典覆盖了企业从准入、生产到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环保义务,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根本遵循。
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自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以来,深耕环资审判领域,将司法实践与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聚焦企业环保全流程合规痛点,从涉企典型案例中提炼司法智慧,既以严格司法筑牢生态保护底线,又以主动作为护航企业合规发展,彰显法典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并重的价值导向,用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以能动履职赋能绿色发展,推动法典精神在中原大地落地生根,为企业行稳致远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准入关:守法筑基,环评验收不容虚饰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是企业治理优化的起点,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道防线。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或者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郑州某中医院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未按技术规范开展现场监测,擅自通过自行采样送检获取废水检测报告并通过验收,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中医院处27.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验收负责人处6.35万元罚款。法院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向该中医院释明验收造假的违法性质和法律后果,该中医院深刻认识到重建设、轻环保的危害,主动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验收。
“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体现了法典从源头把控生态风险的立法思路。企业在准入阶段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如实开展环评验收,让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落地,为企业绿色经营筑牢根基。
许可关:持证排污,许可延续不可松懈
排污许可制度的全流程规范,是企业治理优化的关键环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兰考某建材公司原排污许可证到期后,两次申请延续均未获批准,却仍持续生产排污8个多月,开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42.93万元罚款。法院经审理查明,企业系心存提交申请即视同延续的侥幸心理的违法排污,经释法明理,企业认识到无证排污的法律风险,主动完善材料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持证排污是企业经营的法定义务,许可延续是企业持续合法经营的必要前提。排污许可并非一劳永逸,从申请、延续到持证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规范操作,企业应将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落到实处。
生产关:设施运维,监测数据不得失真
生产环节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是企业治理优化的重点依据。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济源某玻璃公司窑炉废气监测设备光源被遮挡致数据异常偏低,运维人员清理后问题反复,企业未及时检修也未向监管部门报告,济源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17.56万元罚款。法院联合生态环境部门现场勘查,明确告知企业放任设施异常、数据失真即构成违法。企业认识到自身运维疏漏,主动建立定期巡检、异常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
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是企业的法定义务,监测数据真实是企业自证合法的底线要求。企业在生产环节应当将设施运维与生产同步管控,确保每一个生产时段都经得起查验。
台账关:如实记录,全程留痕不应缺位
管理台账贯穿企业环保全流程,如实记录、完整留存是企业治理优化的重要凭证。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管理台账,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新乡某石化公司持有排污许可证期间,既未按许可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留存原始记录,又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分别针对企业未开展自行监测和未如实记录台账两项违法行为,依法处5.79万元和1.44万元罚款。法院向企业释明持证即需规范记录的法定要求,企业认识到台账管理的重要性,承诺建立常态化台账记录与监管机制。
规范的台账体系能够帮助企业实现环保管理可溯,为日常自查和行政监管提供依据。企业应当将台账管理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做到如实记录、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固废关:分类贮存,危废管理不能任性
工业固体废物的规范管理是企业治理优化的重要节点,产生、贮存、转运各环节必须依规操作,严防生态污染。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洛阳某水处理公司将实验室危险废液违规暂存于非专用区域且未设危险标识,并停止危废出入库台账记录,生态环境部门对其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信息的行为处53.6万元罚款。法院经审理指出,企业以转运不便、未入库无法记录为由规避法定义务属偷换概念。经法庭教育,企业认识到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记录不完整,都是对公共环境安全的漠视。
危险废物具有高污染、高危害特性,从产生、贮存到转运,每个节点都必须闭环管控。企业应当做到储存有场所、台账有记录、去向有追踪,才能从源头上防范环境风险,守住生态安全底线。
处置关:规范清运,末端治理不准疏漏
工业固体废物的末端处置是企业治理优化的最后一环,从临时堆放、转运到最终处置需全程规范。
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济源某石料厂违规将洗砂泥浆露天堆放在排洪沟旁坑塘,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三防”措施,该厂本应适用排污简化管理,却仅申请登记管理,属降低排污等级,济源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厂处23.05万元罚款。法院联合生态环境部门现场勘查并释法说理,洗砂泥浆含有大量粉尘和重金属,露天堆放将污染大气、土壤和地下水。企业深刻认识到所谓用于群众垫地并不能改变污染,主动配合完成固废清理和场地修复。
工业固体废物的末端处置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引导企业补齐末端处置短板,推动固废管理形成“贮存—转运—处置”的全流程规范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