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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中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4-15 15:24:52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25年,济源两级法院坚持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天字一号工程”抓紧抓实,以经营主体感受为核心评判标准,持续强化“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时时牢记营商环境优无止境、处处营造营商环境浓厚氛围”理念,高质高效办理涉企案件,全力打造群众满意、企业称赞的法治化营商环境。2025年,济源两级法院受理涉企案件12378件、审结11540件,买卖合同纠纷一二审案件平均用时分别为31.84天、37.11天,执结涉企类案件2154件,执行到位1.86亿元,企业满意度90.62%。审结企业破产案件14件,重整成功1件,化解债务17.2亿元,破产案件结案率87.5%,居全省前列。 现将2025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典型案例一

洛阳某材料公司诉河北某工程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微信建群,实质化解 跨区域涉企工程尾款纠纷 

一、基本案情 洛阳某材料公司承接河北某工程公司蓄水池防腐工程,工程完工后,因建设方未向河北某工程公司结算,且后者主张工程存在渗漏质量问题,始终未支付87万余元工程尾款。2025年9月,洛阳某材料公司因与河北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支付欠款。河北某工程公司以建设方未结算、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同时主张扣除30余万元费用,双方就合同效力、证据采信、质量争议及费用核算等问题争议激烈。 

二、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逐项梳理合同条款,针对核心争议点开展对账核实,通过面对面沟通释法与单独微信答疑相结合的方式,耐心化解双方对立情绪。经多轮调解,双方最终在微信群达成一致协议:河北某工程公司一次性支付洛阳某材料公司60万元。后续河北某工程公司按期完成转账,纠纷得以高效实质化解,双方均通过微信向承办法官致谢。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精准化解跨区域涉企纠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涉企工程尾款纠纷直接影响企业资金周转与经营发展,本案中,审理法院聚焦双方核心诉求与争议症结,打破建设方未结算、质量争议等沟通壁垒,推动跨区域企业纠纷高效化解,既彰显了司法服务的温度与效率,又避免了企业陷入冗长诉讼程序,有效降低了企业维权成本,有力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典型案例二

某物业服务企业诉郭某某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法院+综治中心” 联动高效化解物业纠纷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某物业服务企业诉至法院,要求小区业主郭某某支付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物业服务费2065元及违约金413元。郭某某辩称,其房屋为毛坯房未装修入住,且因返水出现污物、异味,物业公司服务及管理存在瑕疵,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委派示范区综治中心物业纠纷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员耐心释法明理,针对房屋返水问题分析成因,积极协调物业公司处理,次日物业公司便为郭某某疏通管道并清理房间。考虑到郭某某未实际入住、返水未造成实质损失,调解员建议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促成和解:郭某某缴纳优惠后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免去违约金,双方现场签署调解协议,纠纷6天即圆满化解。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综治中心”深度融合化解基层纠纷的典型案例。法院创新构建“前端研判预防、中端指导调解、末端简案速裁”三段联动机制,通过专业调解员常驻综治中心,实现纠纷就地接收、分流、化解。该模式既高效解决了物业与业主的矛盾,又减少了诉讼增量,彰显了多元解纷机制的实践成效,为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三

某玻璃制品企业诉某公司 侵权责任纠纷案

——立足行业工艺特性, 合理认定侵权损失

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某玻璃制品生产企业,玻璃窑炉为核心生产设备,煤气为主要燃料。2024年4月27日9时30分,乙公司施工时不慎损坏甲公司专用地下煤气管道,导致煤气大量泄漏,直至当日16时30分管道才修复供气。因玻璃窑炉需维持连续稳定高温,停气降温可能引发设备不可逆损害,甲公司窑炉经多日升温至4月29日22时才恢复正常生产。停产及恢复期内,甲公司产生额外能耗、原料投入及工人待岗工资等损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申请损失司法鉴定,但因无鉴定机构具备相关鉴定能力,鉴定程序终止。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施工存在过错,损坏甲公司煤气管道致生产中断,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财产损失可按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考虑到玻璃生产行业特殊性,窑炉停气后恢复需高能耗无产出过程,相关额外支出属必然直接损失。虽无法通过司法鉴定定损,但甲公司提交的能源消耗记录、费用凭证、原料领用单据、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客观真实。法院结合行业工艺特性,对比事故月份与正常生产月份的生产经营数据,合理核定损失范围,判决乙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化解特殊行业侵权损失认定难题的典型案例。针对玻璃生产行业窑炉运行的特殊性及司法鉴定不能的困境,法院未简单驳回诉求,而是紧扣法律规定的“其他合理方式”,立足案件事实与行业特性,对比实际生产经营数据精准核定损失,有效破解了特殊行业损失认定难的司法瓶颈,既充分保护了受害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明晰了权利救济路径,又避免了因鉴定障碍导致纠纷久拖不决,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定分止争、规则引领和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典型案例四

先行调解纾企困 诉中调解化纠纷

——某电力科技公司诉某能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至11月,某电力科技公司与某能源公司签订了《设备订货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约定某电力科技公司为某能源公司供应升级改造项目高低压配电柜及附件,合同总价450万元。合同签订后,某电力科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高低压配电柜及附件,某能源公司陆续支付货款175万元,剩余275万元货款没有支付。双方因买卖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某电力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能源公司支付剩余275万元货款及自2025年12月1日起产生的资金占用费。

二、裁判结果

法院收到某电力科技公司起诉状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派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经调解,某能源公司支付了某电力科技公司140万元货款,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立案受理后,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某能源公司欠某电力科技公司货款135万元未支付,某能源公司分三期支付某电力科技公司剩余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某电力科技公司不再主张资金占用费。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双方纠纷彻底化解。

三、典型意义

本案办理过程中,法院立足于解决企业间买卖合同常见的拖欠货款问题,紧扣当事人核心诉求,精准厘清争议焦点,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积极开展诉前调解、诉讼调解,公平公正的界定责任、平衡双方利益,高效促成双方调解结案,实现纠纷快速、实质化解,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了衍生诉讼的发生,既保障了企业合法债权实现,又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效果较好,为同类纠纷实质性化解提供了参考。

典型案例五

“危机”中寻找“新机”, 为危困企业注入新动能

——某矿用电器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河南省某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以制造销售防爆电器、电器配件、煤矿自动化系统设计及制造和安装、计算机和电子产品软硬件的开发和技术服务、设计制造及安装矿山井下安全紧急避险系统(救生舱和避难硐室)为主的企业,由于担保、政策调整等原因,逐步导致资金链断裂、生产停滞,该案进入重整程序前,济源市法院适用预重整程序为重整成功做了大量准备工作,2025年1月23日,济源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正式以河南省某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其受让的债权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25年1月24日,济源市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2025年5月29日裁定批准该企业的重整计划,仅用时126天,帮助危困企业破茧重生。

二、裁判结果

2025年5月29日,济源市法院裁定批准河南省某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成功帮助该企业化解债务6.12亿元,盘活资产1.13亿元,释放土地89296.7平方米,安置职工309位,为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提供了又一成功范例。

三、典型意义

河南省某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成功,是法院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挽救困境企业功能、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生动实践。针对在企业重整期间的问题风险,济源市法院主动向示范区党委、政法委专题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协同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力资源保障局等各单位协同解决企业经营停滞产生的税款、社保等历史遗留问题,开展企业重整后信用修复工作,引进投资畅通源头活水,与意向投资人、管理人多次接洽沟通,通过府院联动协同成功为企业消除了经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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