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购买一套房产,支付了购房款。因存在争议,为办理不动产权证,他将开发商诉至法院,法院将该房产查封。随后,开发商又将该房产抵押给银行借款,银行未到现场核查实际占有人便办理了抵押登记。在后续与王某某争夺优先受偿权时,银行丧失了该项权利。3月25日,记者在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理了这起案件。
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
2007年12月,王某某从某佳公司和某鹰公司联合开发的一处房屋中,购得该房屋一层房产,并于2014年4月占有该房产。2015年,某佳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王某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法院判决驳回了某佳公司的诉讼请求。2019年,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某佳公司配合其办理该房屋一层房产不动产权证。经王某某申请,法院于2019年6月查封该房屋一层房产,并于2019年8月判决某佳公司协助王某某办理该房屋一层房产不动产权证。
银行未尽注意义务
2020年7月,某鹰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包含该房屋一层房产在内的房产抵押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银行优先受偿权未获支持
2024年5月,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某鹰公司偿还下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并主张其对该房屋一层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王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主张某银行对该房屋一层房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经审理,未支持某银行该项诉讼请求。某银行不服,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法院。
平顶山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已有生效判决确认王某某与某佳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某佳公司待符合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时应协助王某某办理不动产权证。王某某已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并于2014年4月起实际占有案涉房屋一层房产。此外,该房产2019年6月已被法院依法查封。某银行办理抵押时未尽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故根据已查明事实,对某银行请求对该房屋一层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民二庭法官樊为民表示,银行在抵押物权属存疑、房屋已被他人长期占有且处于法院查封状态的情况下办理抵押登记,未尽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优先受偿权未获支持。他提醒,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规定,严格核查借款人偿还能力、抵押物权属及价值,深入现场核实实际占有情况,询问占有人权利来源,核查是否存在查封、异议登记等限制情形;同时,通过司法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检索抵押物权属纠纷,全面评估权利瑕疵风险。金融机构应建立抵押物动态跟踪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问责,切实将“形式审查”提升为“实质审查”,从源头防控抵押权落空风险,依法保障金融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