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年末岁尾,正是工资清结高峰。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足额取得工资报酬,关系到民生福祉与社会稳定。驻马店两级法院注重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立足审判执行职能,坚持司法为民,对涉欠薪纠纷案件实现优先立案、快速审结、强化调解、强力执行,严厉打击欠薪行为。现从驻马店两级法院办理的案件中选取并发布8个典型案例,旨在明晰法律规则、引导劳动者正确维权、震慑恶意欠薪行为,以法治合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一
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22年2月至11月份,王某在承包经营某建材有限公司期间,拖欠陈某、蔡某等13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94120元。陈某、蔡某等人将王某拖欠工资一事投诉到人社局,该局电话通知王某让其配合调查,并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王某6日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王某未到案配合调查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工资。人社局于2023年2月14日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公安局,公安局多次传唤王某到案配合调查,但王某拒不配合且长期躲藏。2024年2月24日王某到案后,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支付了上述拖欠的工人工资。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王某恶意拖欠工人工资行为被依法施以刑罚,既是个案的公正体现,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向市场主体的生动法治宣示,以刑罚的威慑力警示所有用工主体要依法支付报酬,向社会持续传递司法机关守护“劳有所得、欠薪必惩”的鲜明导向,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达到规范市场秩序、构建健康营商环境的效果。
案例二
张某某诉李某某、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张某某系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李某某与张某某协商劳务合作事宜,约定由张某某提供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劳务报酬按140元/小时计算。施工期间李某某告知张某某案涉工程由其与赵某某共同承包,并要求张某某直接与赵某某对接后续施工事宜。经结算,2021年10月至2023年9月,张某某累计施工907.2小时,按约定单价计算劳务费合计127008元。经张某某多次催要,李某某、赵某某始终未予清偿剩余劳务费85008元。赵某某辩称其并非工程承包人。法院认定,李某某与张某某协商时明确工程由其与赵某某共同承包,赵某某也实际参与施工对接、费用核对等核心事务,李某某、赵某某系案涉工程的合伙承包人,需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劳务存在于工程承包乱象中,法院结合协商合作、对接施工、费用支付等组织施工的实际行为,认定两承包人系合伙承包关系,判令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督促实际承包人依法履行付款义务。该案对建筑工程承包方形成明确警示,督促其规范劳务流程,切实履行报酬支付义务,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劳务用工环境,同时也引导劳务人员注重留存施工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助力维权,为保障劳动者足额获取劳动报酬筑牢司法屏障。
案例三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诉冯某丁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在冯某丁所承包的建筑工程中从事水电改造工作,工程结束后冯某丁以资金不到位为由拖欠三人劳务费未付。2023年8月8日,冯某丁向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三人工资45050元,承诺2023年8月20号结清工资。如果不按时结清工资,允许工人进入工地停工维权。如果到时工地老板不按时给工资,由以上工人一起找其上游大承包商要工资。《欠条》出具后,冯某丁仅支付12000元。并抗辩工资未能结清系因上游承包商未与其结算,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应向上游承包商索要工资。法院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有权要求冯某丁直接支付未予清偿的工资,遂判决冯某丁承担付款责任。
【典型意义】
欠薪纠纷关系劳动者生存利益的维护,该案通过准确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劳务费用支付主体,强调雇主不能以上游资金链问题为由拒绝履行工资支付义务,防止雇主推诿责任侵害劳动者权益,同时也对各类分包主体敲响警钟,向社会传递了“谁用工,谁负责”的信号,对规范建筑行业用工秩序、遏制层层转包导致的欠薪乱象具有积极引导作用。
案例四
郭某等8人诉张某、马某、驻马店某公司、熊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驻马店某公司承接旧房改造工程后分包给马某、张某。张某雇佣郭某等8人参与施工,工期5个月。张某明确承诺于2025年3月28日前付清全部工资,但郭某等8人依约完成施工后,张某仅支付部分款项,至今仍拖欠劳务报酬共计120978元。为妥善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题,法院寓调于审、以审促调,开展全流程调解,悉心听取双方的诉求,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马某、驻马店某公司、熊某向8名农民工当庭履行案涉款项的30%,剩余工资于约定期限履行。
【典型意义】
在处理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案件中,人民法院重视“以调促和、以调息讼、以调止争”的作用,承办法官运用调解手段,以“如我在诉”的意识,通过向施工总承包方、分包方、包工头等主体释法明理告知各自负有的法定义务,促成各方达成调解,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
案例五
刘某诉河南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刘某于2016年2月入职河南某科技公司担任生产经理,2021年8月1日至9月9日,刘某正常提供劳动,但公司未发放该期间工资合计12613元。2021年9月,因公司管理人员涉嫌刑事犯罪,公司停止经营,双方劳动关系实际解除。2025年2月,刘某向县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工资12613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6772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河南某科技公司应支付刘某工资12290元及经济补偿金53366元(9703元×5.5个月)。
【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需要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对劳动者诉求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实质审查。对于劳动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的,劳动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应按劳动者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案为劳动者遭遇企业停业、欠薪时的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增强劳动者就业安全感和对法治保障的信心,彰显司法在维护劳动市场秩序、平衡劳资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运行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六
李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23年10月,李某入职某公司,某公司为李某缴纳了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2024年7月份,李某怀孕流产,因其入职未满一年,依据当地社保部门规定,李某不符合领取生育津贴条件。为此,李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其流产假期间的工资。某公司辩称其已依法为李某缴纳了生育保险,应当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李某生育津贴。法院认定某公司应支付李某15天流产假工资2702.91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明确了生育保险缴纳与产假工资支付的衔接规则。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补贴给用人单位专门用来补偿支付女职工产假工资的福利待遇,而产假工资是由用人单位按时支付给符合生育条件的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者的区别在于,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生育保险,支付给劳动者的产假工资可以通过生育津贴获得补贴。因此,用人单位无论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都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产假工资。该案强化了对女职工生育期间劳动权益的特殊保护,彰显了司法对特殊群体生存与发展权益的倾斜性保障。同时,也向用人单位传递重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的明确信号,引导企业在依法参保之外,进一步落实对女职工的人文关怀与责任担当。
案例七
赵某等四人与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与执行结果】
赵某等四人均系驻马店某公司的员工。因该公司长期拖欠工资,赵某等人经劳动仲裁后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已关闭,法定代表人崔某下落不明,导致执行工作陷入僵局。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崔某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崔某初期虽承诺履行,但一直不予履行。某日,执行法官发现崔某正在法院参加庭审活动,当即协调法警依法将其控制。面对法院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与司法拘留的现实风险,崔某最终付清了赵某等四名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典型意义】
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该案通过果断采取强制执行手段,有效震慑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向社会传递“欠薪必追、逃债必究”的强烈信号,对震慑恶意逃避执行行为、破解涉民生案件执行难题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同时,也彰显法院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筑牢民生司法保障底线中的关键作用,为构建诚信社会、营造有序和谐的用工环境注入强劲的司法力量。
案例八
田某某等21名农民工与杨某某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与执行结果】
2022年至2023年,杨某某雇佣田某某等21名农民工为其承包的工程工作,工程结束后,杨某某拖欠723742元劳动报酬未支付。田某某等人多次向杨某某催讨无果,遂将其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然而杨某某仍未履行调解协议,田某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杨某某名下房产,并告知其若拒不履行将面临司法拍卖等强制措施。执行干警一边安抚田某某等人,一边加紧推进查封房产的司法评估程序。经过不懈沟通,杨某某将欠款全部汇入法院账户,案件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涉民生群体性案件的执行,尤其是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必须做到快立、快执,畅通绿色“护薪”通道。该案在执行过程中,面对被执行人拖延履行、农民工情绪焦虑等情形,采取“查封财产+持续疏导”双轨策略,既运用强制执行手段施加压力,又通过沟通促进主动履行,实现案结事了,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