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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带您学习《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发布时间:2025-12-12 16:17:02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深入贯彻落实《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助力市场主体稳预期、强信心、促发展,商丘法院特推出《条例》系列解读宣传。

首期围绕《条例》“法治化营商环境”专章核心内容,为您解读涉及行政执法、权益保障、监管创新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旨在明晰权利边界、传递法治温度,以法治之力护航各类市场主体在商丘安心经营、健康发展。

赵法官,您好,听说咱们商丘市有专门制定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能介绍一下吗?
李总,您好,非常感谢您对商丘营商环境的关注。《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2月28日经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施行。《条例》是河南省第一部有关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关键一步。


那《条例》出台后,对市场主体发展会有什么影响吗?
当然。《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做法和改革成果固化下来,一方面为各类市场主体在商丘投资兴业提供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保障。另一方面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职责和义务,划定了权力边界,有力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高效服务,标志着我市营商环境建设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确实,我们也感受到了商丘这几年的变化。赵法官,企业特别关心经营发展的法治环境,请问《条例》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有哪些核心原则和具体举措?
您关心的这点也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条例》第四章“法治化营商环境”共7条,主要围绕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制定,规范执法、司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
我们有时会担心政府出台新文件可能会影响到现有业务。《条例》在规范政府制定文件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来保护我们的权利吗?
《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给您吃了三颗“定心丸”:1.“必须听取意见”定心丸:政府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不能“闭门造车”。2.“公平竞争审查”定心丸:这些文件出台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从源头上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3.“设置过渡期”与“禁止随意设限”定心丸:如果文件中的限制性措施需要您调整现有安排,必须设置合理的过渡期,让您有充足时间适应。更重要的是,明确禁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就减损您的合法权益、增加您的义务,或者擅自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这从根本上避免了您说的这种情况发生。
如果遇到行政部门要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停产停业,《条例》有什么保护性规定?
《条例》第二十三条确立了 “必要性”和“最小影响”原则,为您提供了重要保护。即使确有必要采取,也必须严格控制范围和期限,尽可能减少对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此外,除涉及生命安全、特大事故或国家重大活动并经批准外,严禁采取“一刀切”式的普遍停工停产停业措施。
我们是一家创新型小微企业,《条例》在支持新业态发展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什么举措吗?
《条例》高度重视创新保护与培育,为像您这样的企业提供了双重支持。《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要采取 “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第二十六条明确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依法实施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显著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震慑力和打击力度,能够更有效地保护您的创新成果和核心知识产权,让您的智力投入获得更坚实的法律保障。
如果企业发生纠纷,《条例》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方面有什么安排吗?
《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给予了特别关注,要求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在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时必须非常审慎,要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降到最低,这体现了法治优化营商环境中 “保护权益”与“保障运行”并重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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