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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护航 赋能民企——平顶山中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27 17:08:53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平顶山法院锚定“两高四着力”战略目标,坚持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公正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现发布十起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惩治涉企犯罪、特色产业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破产清算、灵活保全等多个领域,彰显人民法院以高质量司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段某申等敲诈勒索案

——假记者真敲诈,严厉打击勒索企业行为


案例二

孟某峰合同诈骗案

——严惩合同诈骗犯罪,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三

汝州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河南某汝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护航地方特色产业,刚柔并济彰显司法温度


案例四

河南某啤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职工权益保障+闲置资源盘活”双向发力,畅通企业市场退出通道


案例五

河南某冷饮公司诉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某冷饮商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企业品牌发展


案例六

某中介公司诉张某、高某中介合同纠纷案

——“跳单”行为违背诚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七

河南某商贸公司诉河北某商贸公司、湖南某炉料公司、湖南某贸易公司、罗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坚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柔性化解涉三省企业纠纷


案例八

某银行诉龙某纺织公司、银某纺织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灵活保全破困局,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


案例九

汝南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叶县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内部治理失序不能免责,引导企业强化风险防控


案例十

李某仓、杜某国与某温泉滑雪旅游度假公司执行实施案

——“活封”设备解企困,执行经营双保障





案例一


段某申等敲诈勒索案

——假记者真敲诈,严厉打击勒索企业行为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2024年12月,被告人段某申为牟取非法利益,单独或纠集王某亮、郭某杰(另案处理)等人,冒充记者身份,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多家企业负责人,以在网络上曝光企业项目施工安全问题、环保不达标等相威胁,向企业索要钱款。期间,段某申、王某亮等人单独或共同对30余名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40余次,累计索要钱款8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段某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纠集他人多次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亮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敲诈勒索罪,且二人为共同故意犯罪。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庭审中的认罪、悔罪态度和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段某申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王某亮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同时责令二人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冒充记者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多年来,冒充记者,以曝光负面信息等为由,威胁企业、索要财物的犯罪频发,不仅直接侵害企业的财产权益,更严重扰乱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本案中,段某申等人假冒记者身份,以民营或小微企业为主要对象,以曝光企业“环保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实施敲诈,妨害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破坏媒体行业环境。人民法院准确把握犯罪构成,依法对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零容忍”立场,进一步夯实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本案警示广大企业,在接到所谓“记者”提出采访或监督要求时,要主动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对方身份,如遇假借舆论监督名义实施勒索的行为,应当勇于依法维权,共同维护安全、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案例二


孟某峰合同诈骗案
——严惩合同诈骗犯罪,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某峰于 2021年10月21日注册成立某能源公司,并对外宣称该公司有俄罗斯进口精煤出售。2022年6月13日,某工贸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超与孟某峰联系购买精煤,孟某峰明知无力履行交付精煤义务,仍与某工贸公司签订多份煤炭买卖合同。孟某峰收到货款并供应部分精煤以后不再发货。孟某峰与某工贸公司签订合同之时共欠他人购煤款等951万余元无力清偿,其收到某工贸公司支付的货款以后,部分以高价从某实业公司购进精煤低价售卖给某工贸公司,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进行网上赌博、购买虚拟币、个人挥霍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峰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先履行小额合同和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3523428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孟某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根据孟某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于2025年9月18日作出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孟某峰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和法治经济,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良好的信用关系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对合同诈骗等各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转化为企业及经营者可感、可知、可得的公平正义。本案中,孟某峰在没有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小额履约和部分履约诱骗继续交易的典型手段,骗取受害企业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犯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等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孟某峰数罪并罚、从严惩处,充分体现了维护诚实守信市场秩序的鲜明态度,彰显了刑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保障作用。




案例三


汝州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河南某汝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护航地方特色产业,刚柔并济彰显司法温度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汝州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与河南某汝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汝瓷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某汝瓷公司承租位于汝州市中国汝瓷小镇的房屋。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租金按年支付,若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五日,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合同履行期间,某汝瓷公司多次逾期支付租金,截至2024年8月合同期满,尚欠租金61058.9元。合同到期后,某汝瓷公司未提出续租但仍占用房屋。某投资公司催收无果,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租、利息并腾退房屋。某汝瓷公司主张其享有优先承租权,不同意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汝瓷公司长期大额拖欠租金构成根本违约,租赁合同关系的基础已实质性破裂。在此情况下,若允许其主张优先承租权,有违诚实信用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亦不符合该权利的立法初衷(维护稳定、良好的租赁关系),故某汝瓷公司的优先承租权因根本违约而丧失。法院综合其经营状况、搬迁所需合理时间以及鼓励交易、减少损失等各项因素,在判令其支付租金、利息及房屋占用费的同时,酌定给予60日腾退宽限期。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民营企业合同纠纷中,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同时兼顾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范例。汝瓷是汝州市的特色文化产业。人民法院在依法认定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构成根本违约的同时,统筹考量涉案企业作为当地汝瓷产业代表的重要角色,兼顾特色产业传承发展与营商环境优化的现实需要,并未机械适用违约责任条款,而是通过合理设置60日腾退宽限期,在维护契约精神与法律权威的基础上,为特色企业实现平稳过渡、持续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司法缓冲。本案既体现了对违约方的依法制裁,也传递了保护地方特色产业、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司法温度,是以高质量司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鲜活样本。




案例四


河南某啤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职工权益保障+闲置资源盘活”双向发力,畅通企业市场退出通道


【基本案情】

河南某啤酒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是平顶山市一家老牌啤酒生产企业,曾经凭借本土品牌优势在区域市场占据一席之地。随着啤酒行业竞争加剧、消费需求升级,企业因经营策略滞后、资金周转不畅,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截至2024年6月,公司负债率高达290.44%,涉及50余起司法案件,生产设备闲置、厂房停工,已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无力维系正常经营。2024年6月,该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依法受理该案。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法院推动建立“政府主导、法院保障、多方协同”的府院联动机制,指定由相关政府部门、专业律师等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指导管理人与职工代表展开多轮沟通,制定合理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优先清偿职工债权,职工债权清偿率达100%。同时,指导管理人委托相应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独立评估,通过“线上拍卖+线下推介”方式,破产财产以1102万元拍卖成交,最终化解债务1202万元、执结案件13起。因河南某啤酒有限公司主要财产已分配完毕,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畅通市场退出渠道,对推动优质要素向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是实现职工债权完全清偿和破产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推动民营企业有序出清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把职工权益放在首位,通过“摸清底数、优先清偿、帮扶就业”三步法,全力协调资金,优先清偿职工债权,让破产企业履行好社会责任;聚焦企业闲置资源盘活,采取“专业评估+市场化处置+精准定价”模式,最大程度提升资产价值,最终破产财产成交价较评估价溢价94.6%,大幅提升债权清偿基数。本案兼顾平衡各方权益,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了破产制度在服务保障民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价值。




案例五


河南某冷饮公司诉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某冷饮商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企业品牌发展


【基本案情】

河南某冷饮公司系集冰淇淋研发、生产、销售、品牌管理、物流配送等于一体的知名企业。2002年,该冷饮公司研发推出“某神某”脆筒冰淇淋,2010年申请注册“某神某”商标,该产品系该冷饮公司的核心品牌和主打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河南省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2020年,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某学某”商标,并在河南部分地市生产、销售“某学某”脆筒冰淇淋。“某学某”与“某神某”除了商标字体、颜色、使用位置高度近似以外,冰淇淋的产品包装、设计图案、搭配组合等方面亦基本相同。河南某冷饮公司以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近似商标构成混淆行为、严重冲击销售市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某学某”冰淇淋,某冷饮商行停止销售“某学某”冰淇淋,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500万元(后变更为30万元),某冷饮商行承担连带责任。


【调解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某冷饮商行一次性支付河南某冷饮公司30万元;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合理避让河南某冷饮公司“某神某”相关产品知识产权,不得以任何形式生产、销售侵犯案涉“某神某”冰淇淋的商标、包装装潢权益,如有侵犯,河南某冷饮公司可收集证据另行维权以及主张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承担相关惩罚性赔偿。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企业品牌与商业信誉,为企业创新发展筑牢法治屏障。本案中,河南某冷饮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其“某神某”脆筒冰淇淋享有的商标及包装装潢系企业核心知识产权。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及高度相似的包装装潢,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人民法院以保护创新为导向主持调解,方案既包含赔偿条款以弥补企业损失,亦约定侵权禁止及后续惩罚性赔偿可能性,为企业知识产权提供了即时且长效的保护。该处理方式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避免了民营企业创新成果被“搭便车”侵蚀,有助于形成“保护创新、民企发展、行业进步”的良性生态,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法治动力。




案例六


某中介公司诉张某、高某中介合同纠纷案
——“跳单”行为违背诚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某中介公司是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民营企业。张某为出售自有房屋,将该房源信息委托其挂牌出售。某中介公司通过网站、抖音等多渠道对房屋(标价170余万元)进行宣传推广。购房人高某通过该公司联系看房,中介人员两次陪同实地查看,并组织张某、高某双方进行交易洽谈。后因中介费协商未果,张某、高某在未告知的情况下,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完成交易。某中介公司认为其“跳单”违约,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高某分别支付中介费17000元。


【调解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各方虽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但某中介公司已实际提供房源信息、带看服务及交易撮合等实质性中介服务,与张某、高某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张某、高某享受服务后绕开某中介公司另行交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到某中介公司对交易达成的参与度较低,张某、高某应根据某中介公司为中介活动付出的劳动量适当支付中介费。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高某向中介公司支付部分中介费用,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诚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跳单”主要发生在房地产、互联网等以信息咨询为内容的服务行业,破坏市场交易的诚信原则。本案中,张某与高某利用某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接受带看服务后,绕开某中介公司通过其他中介成交的“跳单”行为,本质上是利用企业服务成果、逃避付费义务的失信行为。人民法院通过明确该行为“违反诚信原则”,采用调解方式让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既划定了市场交易的“诚信红线”,打破了“无书面协议即无权利”的认知误区,有效遏制了不诚信交易行为,也为民营中介企业抵御“被跳单”等经营风险提供了司法保障,有助于构建“服务有价值、违约有成本”的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提振市场主体的信心。




案例七


河南某商贸公司诉河北某商贸公司、湖南某炉料公司、湖南某贸易公司、罗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坚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柔性化解涉三省企业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河南某商贸公司与河北某商贸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河北某商贸公司从河南某商贸公司处采购工业品焦粒。2022年5月至9月,河南某商贸公司与湖南某贸易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湖南某贸易公司从河南某商贸公司处采购工业品焦粒。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河北某商贸公司、湖南某贸易公司验收货物以后均未如约向河南某商贸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024年8月,罗某作为湖南某贸易公司实际控股人,对上述债务向河南某商贸公司作出债务加入以及连带保证承诺,湖南某炉料公司亦作出连带保证承诺。后河南某商贸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以河北某商贸公司、湖南某炉料公司、湖南某贸易公司、罗某为被告诉至法院。


【调解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债务人并未恶意拖欠货款,系因下游企业未及时付款导致其资金回款困难,客观上暂不具备还款能力。在法院主导下,各方达成分期付款的一致意见。


【典型意义】

平等保护是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和关键。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是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体现。本案当事人分处河南、河北、湖南三省,人民法院严格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对本地企业、外地企业一视同仁,充分考虑外地企业因下游款项未及时收回导致的暂时性资金困难,从法律规定、企业经营、商业名誉等角度释法明理,积极引导各方通过调解达成共识。本案既依法保障了本地企业债权的实现,亦为外地企业纾困解难、恢复生产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是人民法院以柔性方式实质性化解纠纷、以公正审判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




案例八


某银行诉龙某纺织公司、银某纺织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灵活保全破困局,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龙某纺织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向其借款1.02亿元,并以名下956套(台)机器设备提供抵押。同时,银某纺织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名下985套(台)机器设备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后龙某纺织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某银行诉至法院。

诉讼中,某银行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龙某纺织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956套(台)、银某纺织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985套(台)予以查封,且限制使用。


【保全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银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以准许。鉴于抵押物为案涉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机器设备,并处于正常经营及正常使用中,故裁定对该批机器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机器设备正常使用,非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益顺利实现的有效途径。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司法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必然要求。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查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时,找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着力点,充分平衡各方利益,综合考量被申请人生产经营、设备使用及人员就业等情况,灵活采用“活查封”措施,既准许保全机器设备,又允许企业继续正常使用,不仅确保了未来生效裁判能够顺利执行,更有效降低了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正常经营的冲击,实现“保权益”与“稳经营”双赢,是审判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生动实践。





案例九


汝南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叶县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内部治理失序不能免责,引导企业强化风险防控


【基本案情】

汝南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械公司)与叶县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销售公司)长期存在农机买卖合作关系。双方采取“先供货、后结算”的模式,按年度对账并由某销售公司股东兼监事刘某娥签字确认结账单,未售货物滚动计入下一年度。2024年,因某销售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娥涉刑事案件服刑,公司经营停滞。某机械公司持刘某娥签字确认的结账单,要求某销售公司支付到期及库存货款合计238450元,某销售公司认为刘某娥在结账单上签字确认系其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故拒绝支付货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某机械公司提交的发货单、转账凭证、微信记录及结账单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某销售公司存在欠款事实。某销售公司内部人员问题属于其经营风险,不能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故判决某销售公司支付全部货款。某销售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公司内部治理失序不得成为转嫁商业风险、逃避合同义务的“挡箭牌”。本案中,人民法院坚守产权保护“最后一道防线”,明确否定了以“内部管理混乱”“名义法定代表人”等内部治理问题作为对外免责事由的抗辩主张,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提供了稳定预期,增强了企业家投资和发展的安全感,对于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完善内部治理以及警示市场主体恪守契约精神具有示范效应。民营企业应当积极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内部授权与财务管理,将合规要求嵌入生产经营各环节,构建起抵御风险的内部“防火墙”,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案例十


李某仓、杜某国与某温泉滑雪旅游度假公司执行实施案
——“活封”设备解企困,执行经营双保障


【基本案情】

李某仓、杜某国与某温泉滑雪旅游度假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该公司旗下酒店部分地砖铺贴工作由李某仓、杜某国负责施工。施工完成后,该公司仅支付48600元劳务费,剩余 32996元拖欠未付,李某仓、杜某国讨要未果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某温泉滑雪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支付李某仓、杜某国劳务费12000元,其余20996元无力偿还,李某仓、杜某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某温泉滑雪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无力支付下欠劳务费。在开展实地走访后,法院发现该公司虽然暂时资金链周转困难,但其滑雪场、酒店均设施配备齐全、功能正常、工作人员在岗,仍能维持基本运转,且该公司旅游产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秋冬旅游旺季仍具备盈利能力。考虑到查封机器设备对后续经营影响较大,秉承善意执行理念,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法院决定对滑雪场内造雪机进行“活封”处理,并告诫企业负责人该机器设备可继续生产使用,但严禁转移、变卖、抵押、质押。后该公司恢复正常经营状态,成功实现盈利,李某仓、杜某国下余劳务费20996元全部执结完毕,双方当事人均对执行结果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

善意文明执行是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本案中,人民法院打破“一执了之”的机械执行模式,对暂时经营困难但尚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灵活运用“活封活扣”措施,为企业“松绑”减负,以“放水养鱼”策略激发被执行企业的内生动力,促使被执行企业快速恢复造血能力 ,重新焕发生机。在保证执行力度不减的同时,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被执行企业的生存发展,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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