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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院召开司法护航环境保护新闻发布会并公布五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0-31 15:55:37


10月30日,焦作市司法护航环境保护新闻发布会召开,以“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保障,与法同行,让焦作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为主题,围绕全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专题介绍。发布会上,焦作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杜俊峰介绍主要工作做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军公布五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五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涉及民事、刑事、执行等各类案件,明确了相关裁判规则,进一步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合力,形成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同战”“整体战”的社会化格局。

案例一:

修武县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闫某一、常某某、薛某、闫某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修武县某检测公司从事机动车检测服务,为招揽公司生意、提高公司收入,公司负责人闫某一让股东常某某购买OBD模拟器,后交给薛某、赵某某、闫某二使用,在车辆检验过程中对车载OBD系统实施干扰,出具不实报告,使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至案发,该公司使用OBD模拟器对3111辆车载OBD系统实施干扰,违法所得310630元。

经法院审理,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某检测公司罚金30万元,被告人闫某一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至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利用OBD模拟器等手段通过车检的犯罪行为,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实践。它不仅惩治了犯罪,更通过司法的评价、指引和教育功能,极大地震撼了潜在违法者,为持续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二:

某光电公司诉某机械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3年,某光电公司投资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与某机械公司相邻,某光电公司发现部分区域光伏板上落满粉尘遮盖光伏板表面,导致光伏板无法正常发电,某机械公司称其排放行为符合相关标准,不构成污染环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某光电公司诉至法院。经委托鉴定,案涉光伏板被污染与某机械公司排放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经法院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某机械公司支付某光电公司相关损失费用。

典型意义

该案明确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企业因环境污染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了“污染者担责”的环境司法理念,凸显了环境侵权领域中对受害人权益的优先保护,可以警示类似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更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履行更高标准的环保注意义务,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

案例三:

钱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被告人钱某某介绍苏某某(已判决)将淮安市某公司的铝灰拉走进行处置并向其支付铝灰处置费用。苏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从该处取得的铝灰运至焦作市,在仓库堆放,并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经鉴定,仓库内非法储存的固体废物属于含有氟化物、铬成分的毒性物质的危险废物,约为993.33吨。其中,钱某某介绍苏某某非法处置铝灰约100余吨。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钱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典型意义

固体危险废物具备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特点,可能对环境或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该案的办理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的生动实践,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案例四:

李某某、喻某某等五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某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伙同被告人喻某某、孙某一、郝某某、孙某二非法采挖地下土石混料,现场加工后对外销售,因非法采挖现场形成采坑。经鉴定,采坑面积为9985.1平方米,采出资源量为51356.18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919275.9元。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一年零三个月至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承担环境损害修复费用。通过一案双判,确立了“刑事打击+生态修复”的责任追究模式,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惩治与修复并重”的司法理念,使司法裁判真正服务于生态环境保护。

案例五: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丁某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丁某在博爱县许良镇某空置厂房内使用煤炭烧制白矸,无环保治污设施,煤炭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等气体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该行为已构成违法,市生态环境局对丁某作出罚款决定。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丁某经催告仍未履行,市生态环境局遂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审理,认为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全面审查,依法支持市生态环境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有力支持了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威,彰显了司法与行政协同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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