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去世后的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安排处理,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多种形式。
问题来了: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了多份遗嘱,应当以哪份为准呢?近期,金水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去世前先后立下多份遗嘱遗产继承引争议
被继承人陈大爷有三个第一顺位继承人,小帅(被继承人陈大爷与前妻刘某之子)、小美(被继承人陈大爷与前妻钱某之女)、李某(被继承人陈大爷现任妻子)。大家再跟着小编看一下人物关系图。
陈大爷去世前留有以下五份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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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0日,自书遗嘱:愿将全部钱交给妻子李某安度晚年。房产B我和妻子李某去世后由儿子小帅继承。
遗嘱有签名和落款日期。
2022年10月26日,打印遗嘱:我现在的房屋房产B,是用我和前妻刘某共同购买的房产A置换的。现任妻子李某,在我去世后,享有住房的使用权利,不得有其它用途,儿女不得干涉。在我现任妻子李某再嫁或去世后,房屋遗产由儿子小帅继承,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
陈大爷在立遗嘱人处签字捺印。
2022年10月29日,自书遗嘱:1.将所有钱交给现任妻子李某;2.现有住房移交给现任妻子李某居住(包括房屋内一切设置)儿女不得干涉;3.如果现任妻子李某去世或再婚,房屋交给我的继承人女儿小美、儿子小帅。
遗嘱有签名和落款日期。
2023年5月7日,代书遗嘱:名下存款、基金等均由妻子2李某继承,过世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等补贴也由李某继承;2.现在居住的房产B,屋内的设备、家具家电、装饰装修都是和李某一同购买,属于陈大爷的财产部分均由李某继承。妻子李某对现在居住的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现在居住的房产B能办产权证时由李某办理,由李某继承。房产A也由李某继承。
遗嘱注明:本遗嘱由律师代写,内容均是根据陈大爷的真实意思进行的书写。陈大爷在该代书遗嘱下方签字捺印确认。
附有《遗嘱见证书》《律师见证书》及该遗嘱见证过程视频录像。
2024年4月13日,自书遗嘱:现有房产B是房产A置换的,是与前妻刘某共同购买置换的,属婚前财产。按规定其与儿子小帅各有一半产权,陈大爷的一半留给儿子小帅,与妻子李某无关。
遗嘱有签名和落款日期。
陈大爷去世后,因无法处理其名下房屋等遗产继承问题,小帅、小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房产A归原告小帅所有;2.判令被告立即将房产B交还给原告小帅;3.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由原告小帅、小美与被告李某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应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法院认为
法院首先确认陈大爷名下财产状况:1.房产A的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陈大爷,该房屋为房改售房;2.根据单位出具的证明显示,将陈大爷住房置换至房产B,住房性质为单位经济适用住房;3.陈大爷名下存款、基金若干。
其次法院对五份遗嘱的有效性进行了确认,确认被继承人陈大爷所立遗嘱一、三、四、五均为有效遗嘱,遗嘱二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属无效遗嘱。
关于房屋继承问题。该4份遗嘱中关于房产B的处理处分意见相抵触,应按照最后出具的遗嘱为准,即按照遗嘱五的遗嘱内容由原告小帅继承。
单位出具的证明以及陈大爷出具的遗嘱中载明,该房产A已置换为房产B并交付陈大爷使用。房产A虽仍登记在陈大爷名下,但自房屋置换后,陈大爷已不再具备对房产A享有所有权,因此小帅无权继承房产A。
关于存款继承问题。该4份遗嘱中关于存款、基金的处理不存在相抵触的情形,由被告李某继承。
该4份遗嘱中对于李某是否对房产B享有居住权的处分意见相抵触,应按照最后出具的遗嘱为准,即按照遗嘱五的遗嘱内容被告李某不享有居住权。因此,对于房产B,法院确认被告李某享有居住权至其不再使用该房屋为止,小帅对该房屋的处置不得影响李某享有的居住权。同时,李某在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的情形下,应对原告小帅因无法占有、使用该房屋予以一定补偿。
法院判决:
一、被继承人陈大爷的房产B所享有的权利均由原告小帅继承;
二、被继承人陈大爷名下存款、基金均由被告李某继承和所有;
三、被告李某对房产B享有居住权至其不再实际使用为止。被告李某自陈大爷去世(2024年6月)起每月向原告小帅支付房屋占用补偿款至其不再使用上述房屋为止。2024年6月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占用补偿款,被告李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付清,之后的款项按月每月底前向原告小帅支付。被告李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支付补偿款义务的,原告小帅有权主张被告李某将房产B腾空并交付给原告小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
●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