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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9-18 17:41:06



一、被告人余某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从严惩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斩断其人力输送链条
【基本案情】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余某伙同他人在柬埔寨王国西哈努克港市盛威园区成立巨星娱乐公司(又名永兴娱乐、永旺娱乐),逐步发展成为300余人参与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内设多部门,分工配合诱骗中国居民在集团控制的“巨星娱乐”等6个网络赌博平台充值、投注,采取操控输赢、限控提现等手段,实施非法占有充值、投注资金,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余某负责该犯罪集团的日常事务、财务监管、人事管理等,并具体管理各博彩平台运营。2019年底,该犯罪集团又搬至菲律宾马尼拉市,继续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截至2020年3月11日余某离开诈骗园区,已查明111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5987余万元,已调取的涉案各博彩平台收入资金共计人民币30余亿元。多名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被骗,部分被害人受骗后离婚、产生轻生念头或精神失常。
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余某等人组织、领导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通过网络发布高薪招募信息、奖励成员介绍新人等途径,采取统一安排行程、包购机票、代办签证、提供接机等方式,先后组织引诱106名中国居民虚构出境事由掩盖非法出境目的,骗取边防检查机关核准,乘坐飞机到柬埔寨、菲律宾,加入该犯罪集团组织从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余某组织他人虚构事由出境从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人数众多,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余某伙同他人成立犯罪集团,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余某组织他人诈骗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又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综上,对被告人余某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网络博彩类诈骗,赌诈交织,危害极大。此类犯罪惯常的套路是,不法分子搭建虚假平台操控结果诱导投注,以小利引诱加大投入,后台操控输赢结果,待时机成熟时设置提现障碍导致受骗者血本无归。为维持诈骗犯罪团伙高效运行、获取更多非法利益,一些诈骗犯罪集团还会以境外“高薪”诱惑的方式,从国内组织、介绍他人通过非法偷越国(边)境,为境外电信诈骗窝点输送人员,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被告人余某在境外操纵虚假网络博彩平台,并组织多人出境实施犯罪,为诈骗集团输送人力,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余某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对其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数罪并罚,判处重刑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全力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剥夺其再犯能力。本案警示社会公众,网络博彩套路深,切勿因贪图非法利益而沦为骗子的“提款机”。
二、被告人罗某文等人诈骗案
——以售卖虚假“直播带货”培训课程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10月,被告人罗某文、郑某等人以销售“某音”短视频剪辑课程为主要业务,在深圳市龙华区成立千夕教育科技等公司。这些公司谎称与某音官方公司有合作,可提供“某音”流量扶持快速涨粉、变现等服务,诱骗受害者购买培训课程。期间罗某文招聘被告人蒋某等人负责管理,被告人黄某、蔡某、龚某等人各自负责课程销售、前端指导、售后服务等,先通过不法渠道购买学员信息后主动联系学员,以能够帮助学员快速提升账号价值实现变现为噱头,诱导被害人逐步购买短视频制作、账号涨粉、流量变现等课程,再以进一步帮助推广运营、提高账号权重、佣金比例等话术诱骗受害者购买升级课程的方式实施诈骗。自2023年2月至案发,该团伙共骗取受害者资金12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文、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成立多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有组织地提供虚假服务诱骗被害人购买培训教程,对被害人进行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以诈骗罪分别判处罗某文、郑某等19名被告人十一年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刑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以短视频平台“卖课”引流吸粉为名的新型网络诈骗犯罪,此类犯罪往往通过夸大课程效果、虚构讲师资质或承诺不切实际的回报吸引消费者,以低价吸引用户购买基础课程后,不断推出升级套餐、额外服务等诱导消费者不断付费,但课程内容、服务标准和退款政策等信息都含糊不清。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理性看待网红经济,破除速成幻想,不要轻易相信过于诱人的广告宣传,在短视频平台上购买所需课程或其他产品时,面对“高利”诱惑,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防止陷入诈骗陷阱。在购买前,可以通过查看商家评价、用户反馈、官方认证等信息来评估商家的可信度;确保交易通过平台提供的正规支付渠道进行,避免私下转账,如果遇到要求提供个人敏感信息或银行卡信息的情况,应立即停止交易并举报。
三、被告人曾某莲等人诈骗案
——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23年左右,被告人曾某莲下载“柚趣”婚恋交友APP,使用手机号注册成为该婚恋平台的主播,并通过向他人发送链接或者分享二维码的方式发展下线左某意、余某、万某红、刘某媛等人,并成为平台的“公会长”。上述五名被告人在“柚趣”“一对”“珍恋”“暖爱”“饭友”等多个网络平台中冒充普通用户,虚构个人身份、婚姻状况、人生经历、所在位置等信息,利用多聊天、多视频、多送礼物提高亲密度平台才能显示主播联系方式的规则,利用用户获取主播手机号码、线下见面、相亲交友等需求,隐瞒“永不奔现”的事实,欺骗用户不断在平台充值与其保持语音、视频通话或者送礼物,以此骗取用户钱财。用户在平台充值后会被兑换成金币,用于在平台上聊天(文字图片、语音、视频)、送礼物等消费。公会长、女主播按约定比例对所获钱款进行分成,公会长对其公会中女主播骗取的钱款按照比例抽取佣金。到案后,各被告人主动上交诈骗资金71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莲、左某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余某、万某红、刘某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曾某莲、左某意等5名被告人三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络主播成为一个新兴职业,为大众带来丰富多彩的娱乐内容,但不乏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虚拟”的特点,精心设计、刻意打造“高富帅”“白富美”人设,与受害人培养感情、获取信任,频繁通过私信嘘寒问暖、分享“私密生活”、暗示“线下奔现”,需要警惕。本案中,犯罪分子最终目的是骗取钱财,其利用直播平台,组建直播和运营团队,引流后以各种诱惑进行诈骗,不仅侵害了网络用户的合法财产权益,也影响了直播平台的健康发展,破坏了良好的网络安全环境,在此提醒广大网友要保持理性和清醒,警惕犯罪分子布下的重重陷阱,不被虚假的表象所迷惑,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四、被告人陈某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非法出售、出租“两卡”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见经营深圳兴旺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11月份,陈某见以每分钟0.065元的价格从李某兴处租借36个联通固话线路。被告人陈某见与上海嘿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等方式交流,在明知对方多次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电话线路被停用的情况下,仍将从李某兴处租来的36个号码,以每分钟0.6元的价格转租给该公司使用,从中谋取远超正常价格的报酬,为上海嘿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通讯传输方面的支持,非法获利30余万元。经查,上海嘿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陈某见处租来的36个号码中有30个号码涉嫌网络犯罪,共拨打电话140余万次,现查证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72起。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见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犯罪分子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予以惩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陈某见有期徒刑两年,没收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两卡”(电话卡、银行卡)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础设施”,非法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如同为犯罪分子提供“作案工具”,使得其能够隐匿身份、实施诈骗、转移赃款,是电信网络诈骗屡打不绝的重要根源。本案判决精准打击了“两卡”黑灰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彰显了“断卡”行动的司法力度,一方面,明确对“两卡”提供者的刑事追责,无论主犯、从犯均应依法惩处,遏制电信诈骗的蔓延;另一方面,通过严惩上下游关联行为,包括中介、运营商内鬼等,切断“两卡”从开办到流入诈骗分子的全链条,从源头压缩诈骗犯罪的生存空间。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小利出售、出租个人“两卡”,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银行卡以及配套使用的手机卡、支付密码,注意甄别犯罪手段,切莫贪图小利、以身试法,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五、被告人王某斌诈骗案
——以网购好评赠送礼品或返现诱导下载APP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底,被告人王某斌伙同陈某(另案处理)使用手机通过语音电话与上线人员连线,后二人使用王某斌手机向上线指定的手机号码拨打电话,接通后由上线人员虚构“天猫淘宝客服”人员身份与买家对话,以收货好评给礼品或返现等诈骗话术为由要求买家加微信进而实施诈骗。2023年5月2日,柘城县惠济乡居民朱某婷接到陌生电话,对方称“天猫”为回馈老用户在微信群中发红包,朱某婷进群后对方以做任务返佣金为由引诱朱某婷下载“天猫精灵”APP,并诱导其向指定银行账户转账,先后骗取朱某婷钱款 108500元,王某斌获利3123元。案发后,王某斌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斌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手机卡、通讯传输通道等帮助,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某斌在整个诈骗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斌有期徒刑一年,追缴其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刷单类电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虽非特别巨大,但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诈骗分子多冒充电商平台或物流快递企业客服,谎称受害人网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售卖商品因违规下架或发好评进群抢红包等,以“理赔退款”“重新激活店铺”“预缴兼职保证金”等需要缴费为由,诱导受害人提供银行卡和手机验证码信息,并通过屏幕共享或要求下载指定APP等,小额返利后诱导受害人进行大额转账汇款。此类犯罪的受害人多为大学生、待业人员以及全职主妇,想要轻松赚钱却看不清背后暗藏的陷阱。法院提醒:正规电商平台严禁刷单行为,所有“先垫付、后返利”的刷单都是诈骗;不轻信“高回报、低门槛”的兼职广告、特别是来源不明的链接;不下载来源不明的APP或向陌生人提供验证码、银行卡号等信息;刷单被骗后及时报警,并保留聊天、转账等证据。
 
六、被告人刘某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
——购买虚拟货币帮助他人转移犯罪资金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1日,被告人刘某森的游戏好友“小帅”(身份不详)让刘某森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收款、购买虚拟币来挣钱,刘某森意识到此事可能涉及违法,但为了获取利益仍使用自己名下建设银行卡、邮政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帮助“小帅”收钱并投资购买虚拟货币。在民警于3月中旬通过电话告知刘某森其银行卡内收到的资金涉及被骗资金且“小帅”也告知其所收到的钱为黑钱的情况下,刘某森仍然继续使用农业银行卡帮助“小帅”转账至4月初。经查,被告人刘某森利用自己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邮政银行卡收取资金共计1485393元后转出,获利3110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森在接到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森退缴非法所得、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森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按照上线指示操作本人银行卡,通过购买虚拟货币形式帮助他人转移犯罪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刘某森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退缴全部非法所得,又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刘某森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近期出现的一种隐蔽性较强的新型网络犯罪形式。犯罪分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他人从事虚拟货币交易,以达到转移违法犯罪资金,让“黑钱”变成“白钱”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包括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本案被告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将他人犯罪所得用于购买虚拟货币,再以虚拟货币形式实现诈骗等犯罪资金的快速转移,以此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公安机关追查,因此构成犯罪。
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规范性文件,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在市场流通使用。广大民众应树立正确投资理念,自觉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避免自身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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