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被告人李某某因使用他人微信账户以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0日,李某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在吴黄213省道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的三轮汽车又与同方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及电动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某赔偿刘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使用其姐姐李某鑫名下微信账户进行转账和工程结算,以隐匿财产,妨害民事判决的执行。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对其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内容是每一位公民应当遵守的义务,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的被执行人“耍小聪明”,玩失踪、隐藏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挑战法律底线,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同时也警醒被执行人,应当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向法院报告财产,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终究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