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问题悬而未决,鉴定与诉讼程序漫长且不可避免。然而,在清丰县法院,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却通过“以鉴促调”的方式得以高效、圆满化解,不仅让伤者快速获偿,更赢得了群众的由衷赞誉。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6日,清丰县某路段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致使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刘某受伤。经认定,双方驾驶人徐某与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后,刘某将徐某诉至法院,并申请就其伤情进行伤残等级及“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司法鉴定,被告徐某不予认可且拒绝赔偿。
案件进入先行调解程序后,先行调解团队的干警武晨茜敏锐地察觉到,尽管双方在诉前因赔偿问题存在分歧,但均流露出一定的调解意愿。武晨茜同志紧抓时机,并未立即启动鉴定程序,而是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质证,并以此为基础,深入浅出地释明法律关系、赔偿标准及后续鉴定可能产生的成本与时间风险。
借助即将开展的鉴定程序所形成的事实澄清与责任预期压力,武晨茜因势利导,组织双方进行实质性调解。她依据法定赔偿标准细致核算清单,耐心疏导情绪,辨析利弊,最终促使当事人摒弃前嫌,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约定于调解书出具之日履行赔付义务。
本案在先行调解过程中通过巧妙运用“以鉴促调”策略,将鉴定程序的严肃性与调解工作的灵活性相结合,有效突破了调解僵局,不仅使伤者刘某快速获得了应有的经济赔偿,免去了漫长的鉴定与诉讼周期之苦,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实质性地化解了矛盾。
刘某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尤其感激在诉前沟通无果后,能于法院调解程序中如此高效地获偿,特向武晨茜干警赠送锦旗,以表达对其公正高效、司法为民工作的诚挚谢意。
“如我在诉”就是要求法院干警在办理案件时贯以同理心、责任感和专业性,此案的成功调解,是清丰县法院推动矛盾纠纷高质高效化解的生动实践,充分展现了“以鉴促调”机制在提升办案效率、优化司法服务、促进案结事了方面的显著成效。下一步,清丰县法院将持续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殷切期盼,充分发挥先行调解的优势,秉持有解思维,创新工作方法,为每一起案件纠纷提质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