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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舌尖上的“骗局”丨挂驴头卖马肉

  发布时间:2025-08-19 18:08:43


利益熏心玩忽悠

挂着驴头卖马肉

坑蒙欺诈消费者

掺杂使假法难宥

三餐烟火关生计

岂容奸商欺童叟

法网恢恢终有报

诚信经营方长久

基本案情

张某友在县城经营一家“老张驴肉汤馆”,为降低食材成本,便萌生了在驴肉中掺杂廉价马肉的想法。自2021年10月以来,张某友便通过抖音与从事冻肉制品生意的张某涛(另案处理)联系,以远低于纯驴肉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混杂马肉的驴肉,并对外宣称自己售卖的是正宗纯驴肉。2024年10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张某友售卖的驴肉中掺杂有马肉成分,便将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某友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经审计,张某友违法销售金额为12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友在销售的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友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张某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张某友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张某友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合法经营是商家的底线,确保食品安全既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商家可持续发展的长远之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稳定与公共利益构成不容忽视的威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不诚信经营,均属违法行为,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即涉嫌刑事犯罪。

舌尖上安全不容儿戏!呼吁餐饮食品行业的生产者、销售者,切实摒弃“偷梁换柱降成本”的侥幸心理,坚决抵制“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业乱象,始终坚守“法律红线不可逾越”的底线。

法律是秤,称得不仅是商品分量,更是商家良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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