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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中院发布三起涉野生动物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8-15 16:54:22


8月15日是全国生态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涉野生动物保护典型案例,彰显人民法院严惩破坏生物多样性犯罪、维护生态平衡的坚定立场,提升公众生态保护意识,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筑牢法治屏障。

被告人黄某、叶某、陈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4年初至2015年上半年间,被告人叶某先后从被告人陈某处购买虎皮一张、豹皮三张,后售卖给被告人黄某,被告人黄某转手售卖。以上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叶某、陈某均从中获利。经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动物制品中5张为食肉目/猫科/豹属/虎皮,4张为食肉目/猫科/豹属/豹皮。虎和豹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

裁判结果

禹州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叶某、陈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伙同他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判决:被告人黄某、叶某、陈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退交的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是刑法重点惩治的对象。作为猎捕、杀害行为的延伸,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也必须予以严惩才能有效遏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被告人汪某某非法狩猎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份以来,在鄢陵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内,被告人汪某某为非法获取野生斑鸠,在鄢陵县马坊乡汪楼村南边一处黄豆地内架设粘网、鸟鸣器非法捕猎野生鸟类,至2020年11月12日,汪某某共捕猎23只野生斑鸠。野生斑鸠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鄢陵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狩猎法律法规,在禁猎区及禁猎期内使用作案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据此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二、作案工具粘网七张、鸟鸣器两个、竹竿十根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固有组成部分,对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在一些农村地区,仍有一些人在禁猎期、禁猎区打鸟等,非法狩猎的行为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依法整治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陋习,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被告人许某某非法狩猎罪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在禹州市浅井镇马沟村采用设置电猫的方式,捕猎野兔1只,疑似獾1只。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疑似獾死体为果子狸,疑似野兔死体为蒙古兔;果子狸、蒙古兔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裁判结果

禹州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杀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作案工具签子九十八根、捕鼠器(电猫)两个、铁丝三盘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被告人许某某违反狩猎法律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杀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非法狩猎罪。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规定,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保护生态环境起到了警示作用。希望通过此案,广大群众能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守护好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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